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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375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 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周家慶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周家慶明知其並無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SOGO百貨)、臺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量販店)發行之禮券可供販售,亦無意履行契約完成交易,竟因積欠他人債務需款孔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間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街000巷00弄 0號住處內,藉由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網址:www.ruten.com.tw),以帳號「cing00000000」開設「sogo禮卷6000元5500」、「家樂福禮卷 10000元」等2賣場,並在該2賣場網頁虛偽刊登欲出售金額新臺幣(下同)6千元之SOGO百貨禮券及金額1萬元之家樂福量販店禮券等不實資訊,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並致葉芊蕙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買,繼依指示陸續於104年1月28日20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 0號「7-11」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及於同年月30日14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 0號「7-11」便利商店附設自動櫃員機,各轉帳匯款5千5百元、 9千元至周家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因葉芊蕙遲未收到所購禮券,經與周家慶聯繫無著,始知受騙,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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