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王佳瑜
被 告 田豐政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