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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素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素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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