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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塗家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塗家宏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倒數第2行補充查獲經過為「嗣經採集塗家宏遺留現場黑色上衣領口之DNA送驗比對後,而查悉上情」;
及證據補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案件紀錄表各1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前科,此次復於酒後任意破壞銀行提款機、侵害他人財產權,實值非難,兼衡所破壞財物之價值、所受損害程度,及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願受法律制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又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引用之法條錯誤,應予更正,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4428號
被 告 塗家宏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北斗鎮○○里○○○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
塗家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10日凌晨1時3分許,在位於新竹市○○路000號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內,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磚塊1塊(未扣案)敲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提款機出鈔口,著手竊取該提款機內之紙鈔,惟因無法完全破壞出鈔口而未遂,然致該台提款機之出鈔口塑膠板毀損不堪使用。
嗣上開銀行經理鍾瑜敏發現上開財物遭毀損,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查獲。
案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塗家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鍾瑜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現場照片4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6張。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塗家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凶器加重竊盜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被告就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斷。
被告犯罪用之磚塊因未扣案,為免執行沒收困難,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 政 軒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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