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簡上附民,1,2015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郭峯吉
被 告 賴文政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46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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