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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官瑞惠
被 告 陳羿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178號裁定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瑞惠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官瑞惠因被告陳羿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103年刑保字第4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陳羿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官瑞惠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
嗣受刑人即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
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見受刑人到案執行,遂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以竹檢坤執正緝字第1382號發布通緝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103年度執字第2855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函文1份、具保人及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憑。
且受刑人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官瑞惠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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