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訴,10,2015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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