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訴,210,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號
104年度訴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士賢
楊博鈞
林晉漢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林庭羽
李權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士賢、楊博鈞、林晉漢、林庭羽、李權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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