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訴,236,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秀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所規定。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桃園市○○區○○里0 鄰○○路0000巷00號,起訴書雖記載被告犯罪地在不詳處所,然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供稱犯罪地係在住所即桃園市○○區○○里0 鄰○○路0000巷00號,檢察官竟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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