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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明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具 保 人 王貴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9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貴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蕭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王貴珠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囑託拘提無著,又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 號)、被告暨具保人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4 年1 月13日竹縣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4 張、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61頁至其背面,見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403 號卷第32頁、第第33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44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60頁至第68頁、第22頁至第25頁),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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