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金訴緝,1,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桂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桂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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