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附民,102,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林品嫻
被 告 王小苗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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