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附民,10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陳依萍
被 告 朱紳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竹簡字第482 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