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附民,106,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柯明瑜
被 告 王麗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麗珍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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