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附民,119,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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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陳蕙亘
原 告 謝佩吟
被 告 鄧敏宏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易字第147號毀損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04年度易字第147號毀損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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