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附民,3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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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吳俊清
被 告 戴萬堯
鑫益興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謝錦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鄒秀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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