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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張金義
被 告 萬鴻祺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訴字第15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就被告萬鴻祺部分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張金義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萬鴻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9 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就被告萬鴻祺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就被告萬鴻祺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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