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4,附民更,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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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更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王靖夫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劉金相
林永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自更字第1 號洩漏工商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金相、林永火經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提起自訴之洩漏工商秘密案件(本院104 年度自更字第1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5 日諭知不受理判決,有判決書1 份附卷可佐。

茲因原告已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此有原告於104年7 月7 日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1 紙在卷足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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