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交易,24,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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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森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0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森田於民國104 年2 月14日21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至新竹市湳雅街與公道五路口欲左轉公道五路時,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與告訴人翁健峯所騎乘搭載告訴人李曼琳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翁健峯受有左腹脅部及腹部挫傷、髖部挫傷併擦傷、左膝挫傷、雙足、雙手挫傷併擦傷之傷害;

告訴人李曼琳則受有左側股骨骨折、左小腿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於105 年1 月25日提起公訴,同年2 月25日繫屬本院。

查本件被告王森田業於105 年4 月22日死亡,此有光田綜合醫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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