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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震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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