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交易,50,2016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茗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茗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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