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交易,78,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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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偵字第1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張雅婷告訴被告林淑萍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16時9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竹市西大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西大路與中山路交岔路口欲右轉中山路時,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即逕行右轉,致告訴人所騎乘沿西大路由東往西方向直行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剎避不及而與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挫傷併左鎖骨骨折、左膝挫擦傷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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