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交訴,53,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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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正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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