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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行光
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陳行光所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均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嗣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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