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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潘璿琦
被 告 葉文沂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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