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侵訴,34,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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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宏亮
選任辯護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816號、第31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崔宏亮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崔宏亮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崔宏亮因急性譫妄、一氧化碳相關之腦病變、器質性腦症、嚴重型憂鬱症、酒精成癮等疾病,導致自我照護能力及認知功能下降,理解及陳述能力明顯受影響,現實感缺乏及妄想持續,生活無法自理,間歇性情緒起伏大,有明顯巴金森氏症狀,已影響其就審能力,有國軍新竹地區醫院105年9 月8 日、106 年7 月10日診斷證明書、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05 年10月21日醫桃新民字第1050000637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第56-1頁、第75頁),是被告崔宏亮顯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依前述規定,本件應於被告崔宏亮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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