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原易,15,2016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姿麟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彥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留言內容

  1. 劉姿麟犯案連連侵佔公司款、租屋未付款還搬走屋主電器、詐取金額不還、戶籍依母在金門,母與其人詐騙租房謊稱公司高管,惡性連連、還有弱勢族群的律師幫忙辯護,真是可惡至極!

    劉姿麟跟板娘借一筆錢不還,謊言一堆,還曾詐領兩家公司金額都不小的金額!同時告發還有向他人組屋約兩年租金不給被判刑,還破壞,弄得又髒有噁,與其母陳..秀騙租,對法庭熟門熟路假裝弱勢,判決後仍然不改!、大家注意請勿受騙!

    劉姿麟跟板娘借一筆錢不還,謊言一堆,大家注意請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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