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壹、田志成,夥同簡笙翃(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詳後
- 一、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林保宏(此部分業經本院
- (一)曾玉貞、林保宏、彭吉良、謝智航、田志成、簡笙翃共同意
- (二)曾玉貞、田志成、彭吉良、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二、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
- (一)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萬紀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邱柏汶(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
- (三)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謝智航、邱柏汶(此部分犯行業
- 三、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楊偉恩(此部分
- (一)田志成、曾玉貞、楊偉恩、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二)田志成、曾玉貞、楊偉恩、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四、田志成、劉憬德、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
- 五、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譚宇辰(此部分
- 六、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陳俍錕(此部分
- 七、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蘇俊達(由本院
- 八、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達俊男(此部分
- 九、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曾資恩(此部分
- 十、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林志光(此部分
- (一)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龍賢偉、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
- (二)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龍賢偉、簡笙翃、邱柏汶(此部
- (一)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彭明君、簡笙翃
- (二)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彭明君、田志成(此部分
- (三)其後,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彭明君、
- (一)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孔建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 (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 貳、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等人所犯詐欺等案件,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 二、證據名稱及證據之卷頁,均如附表二十九各該編號所示。
- 三、論罪科刑:
- (一)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二)罪名:
- (三)共同正犯:
- (四)罪數:
- (五)未遂減輕:被告田志成就附表三之一編號3、附表四編號7
- (六)科刑:爰審酌被告田志成為從事業務之人,自己或與被告
- (七)沒收: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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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志成
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律師
黃華駿律師
被 告 劉憬德
彭明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緝字7號、105年度偵字第7107號、第1031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1、田志成犯如附表三十編號1至2、4至47、51、53、55至135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編號1至2、4至47、51、53、55至13 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 如附表三十一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沒收部分併執 行之。
2、劉憬德犯如附表三十編號16至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 編號16至2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諭知。
有期徒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3、彭明君犯如附表三十編號51至5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 編號51至53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壹、田志成,夥同簡笙翃(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詳後述)、曾玉貞(業經本院判決),於民國98年12月29日、100年1年25日、101年5月14日共同成立大成應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田志成,100年3月2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曾玉貞)、皓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皓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田天琪之母親張茗茗),樺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樺億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芝琪)。
田志成,又夥同簡笙翃、曾玉貞、田天琪(業經本院判決)等人,於99年9月1日共同成立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田天琪)。
大成公司原登記地址為新竹縣○○市○○路000號,於100年3月2日變更為新竹縣○○市○○路00號2樓之1。
天成公司原登記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1樓,於101年5月18日變更為與皓宇公司、樺億公司相同地址即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號3樓。
田志成、簡笙翃、曾玉貞、田天琪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田志成、簡笙翃、曾玉貞進而分別與下列一至十、十六至十八、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八之人為下列一至十、十六至十八、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八之行為。
田志成、簡笙翃、曾玉貞、田天琪與下列十一至十二、十九至二十二、二十五之人為下列十一至十二、十九至二十二、二十五之行為。
羅志堅、羅志鵬、許晏真3人(上3人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案號有多份判決,為免判決犯罪事實及附表與起訴書混淆,爰引起訴書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為本判決之犯罪事實及附表編號,又本份判決就附表三十之編號與曾玉貞等6人之該份判決附表三十之編號一致),於99年8月18日共同成立宏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羅志鵬),登記地址為新竹縣○○市○○路00號。
羅志堅、羅志鵬、許晏真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而與田志成與下列二十三之人為下列二十三行為:
一、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林保宏(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彭吉良(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謝智航(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1號為有罪判決後,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973號為有罪判決)、田志成、簡笙翃(此部分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彭吉良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竟由林保宏、綽號「小偉」之男子、謝智航於100年5月底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某處,將彭吉良介紹予簡笙翃,復經簡笙翃給予彭吉良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3000元約4次,指示彭吉良,於100年6月30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彭吉良為皓宇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號)後,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綽號「小偉」之人。
曾玉貞、林保宏、彭吉良、謝智航、田志成、簡笙翃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100年7月1日,在皓宇公司,以彭吉良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7月1日至101年8月29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7月至101年5月間,以皓宇公司名義,按月匯撥新台幣(下同)6萬至7萬餘元入該帳戶後再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
(一)曾玉貞、林保宏、彭吉良、謝智航、田志成、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一編號3所示銀行,以彭吉良名義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手法,詐取附表一編號3所示財物,使該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一編號3所示財物(田志成就此部分業經前揭判決確定,非本案審理範圍)。
(二)曾玉貞、田志成、彭吉良、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4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一編號1、2、4所示銀行,以彭吉良名義及附表一編號1、2、4所示虛假資料作為財力證明,詐取附表一編號1、2、4所示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核准申辦並交付附表一編號1、2、4所示財物。
二、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謝智航(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萬紀中(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萬紀中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竟由謝智航將萬紀中介紹予簡笙翃,復經簡笙翃指示萬紀中於100年8月10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皓宇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謝智航、萬紀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8月11日,在皓宇公司,以萬紀中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8月11日至101年9月10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9月至101年5月間,以皓宇公司名義,按月匯撥7萬餘元或6萬餘元入該帳戶後再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
(一)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萬紀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編號1所示銀行,以萬紀中名義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財物。
(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邱柏汶(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萬紀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編號2、4、5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編號2、4、5所示銀行,以萬紀中名義及附表二編號2、4、5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編號2、4、5所示財物。
(三)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謝智航、邱柏汶(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萬紀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編號3所示銀行,以萬紀中名義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編號3所示財物。
三、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楊偉恩(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楊偉恩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楊偉恩於100年9月某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皓宇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楊偉恩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8月30日,在皓宇公司,以楊偉恩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8月30日至101年9月10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9月至101年12月間,以皓宇公司名義,按月匯撥4萬或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
(一)田志成、曾玉貞、楊偉恩、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3所示銀行,以楊偉恩名義及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3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三之一編號1至2所示財物。
編號3部分則因故而未遂。
(二)田志成、曾玉貞、楊偉恩、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3所示銀行,以楊偉恩名義及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3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3所示財物。
四、田志成、劉憬德、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劉憬德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劉憬德於100年7月6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皓宇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劉憬德、簡笙翃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7月7日,在皓宇公司,以劉憬德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7月7日至101年9月10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8月至101年8月間,再以皓宇公司名義,按月匯撥6萬或4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劉憬德、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銀行,以劉憬德名義及附表四編號1至7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財物,另附表四編號7之財物因故未核准而未遂。
五、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譚宇辰(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譚宇辰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譚宇辰於100年12月26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皓宇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隨即由簡笙翃取走。
田志成、曾玉貞、譚宇宸、簡笙翃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12月26日,在皓宇公司,以譚宇辰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12月26日至101年9月10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1年1月至101年5月間,以皓宇公司名義,按月匯撥4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譚宇辰、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銀行,以譚宇辰名義及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財物。
六、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陳俍錕(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陳俍錕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陳俍錕於100年8月某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皓宇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陳俍錕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8月2日,在皓宇公司,以陳俍錕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8月2日至100年10月3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8月至100年9月間,以皓宇公司名義,按月匯撥13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陳俍錕、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六編號1所示銀行,以陳俍錕名義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六編號1所示財物。
七、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蘇俊達(由本院另行審結)、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蘇俊達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蘇俊達於100年9月某日至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蘇俊達、簡笙翃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9月6日,在皓宇公司,以蘇俊達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9月6日至101年2月9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蘇俊達、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七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七編號1所示銀行,以蘇俊達名義及附表七編號1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七編號1所示財物。
八、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達俊男(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達俊男並非樺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樺憶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紘竟指示達俊男於101年7月2日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假稱其為樺億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達俊男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紘於101年7月4日,在樺億公司,以達俊男係樺億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1年7月4日至101年9月10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1年7月至101年9月間,以樺億公司名義,按月匯撥8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達俊男、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八編號1至2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八編號1至2所示銀行,以達俊男名義及附表八編號1至2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八編號1至2所示財物。
九、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曾資恩(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邱柏汶(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曾資恩並非樺億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紘、邱柏汶竟指示曾資恩於101年6月28日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樺億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邱柏汶取走。
田志成、曾玉貞、曾資恩、簡笙翃、邱柏汶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1年7月4日,在樺億公司,以曾資恩係樺億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1年7月4日至101年9月10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1年7月至101年11月間,以樺億公司名義,按月匯撥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曾資恩、簡笙翃、邱柏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九編號1至2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九編號1至2所示銀行,以曾資恩名義及附表九編號1至2所示手法,詐取附表九編號1至2所示信用卡,惟該等銀行發覺有異未予核准,而未得手。
十、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林志光(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林志光並非樺億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林志光於101年8月17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樺億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林志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1年8月21日,在樺億公司,以林志光係樺億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1年8月21日起)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1年9月至101年11月間,以樺億公司名義,按月匯撥7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林志光、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編號1、2所示銀行,以林志光名義及附表十編號1、2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編號1、2所示財物。
十一、田天琪(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龍賢偉(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龍賢偉並非天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龍賢偉於100年2月1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天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簡笙翃。
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龍賢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2月9日,在天成公司,以龍賢偉係天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2月9日至101年6月6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2月至101年4月間,以天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8萬或7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
(一)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龍賢偉、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一編號1至6、9至13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一編號1至6、9至13所示銀行,以龍賢偉名義及附表十一編號1至6、9至13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一編號1至6、9、11至13所示財物,另附表十一編號10之財物因故未核准而未遂。
(二)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龍賢偉、簡笙翃、邱柏汶(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一編號7、8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一編號7、8所示銀行,以龍賢偉名義及附表十一編號7、8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一編號7、8所示財物。
十二、田天琪(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陳凱華(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陳凱華並非天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陳凱華於100年2月24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天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
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陳凱華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100年2月25日,在天成公司,以陳凱華係天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2月25日至100年5月27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3月至100年5月間,以天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6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陳凱華、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二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二編號1至3所示銀行,以陳凱華名義及附表十二編號1至3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二編號1至3所示財物。
十三、羅志鵬、許晏真、張浩峰、羅志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三所示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或前揭判決在案,茲不贅述。
十四、羅志鵬、許晏真、曾照理、田志成、簡笙翃、羅志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十四所示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或前揭判決在案,茲不贅述。
十五、羅志鵬、許晏真、戴家德、羅志堅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五所示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或前揭判決在案,茲不贅述。
十六、
(一)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彭明君、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明知彭明君並非大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犯意,由簡笙翃指示彭明君於99年8月5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大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銀行,以附表十六編號1所示手法,詐取信用卡(勞動保障卡)1張,使該銀行陷於錯誤,交付之。
(二)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彭明君、田志成(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曾玉貞、簡笙翃,於99年8月6日,在大成公司,以彭明君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8月6日至99年10月29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99年8月至99年9月間,以大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三)其後,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彭明君、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附表十六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六編號2所示銀行,以彭明君名義及附表十六編號2所示手法,詐取信用卡1張,使該銀行陷於錯誤,交付之。
十七、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犯行業經前揭判決在案)、孔建中(已歿)明知孔建中並非大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孔建中於99年9月6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大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孔建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9月8日,在大成公司,以孔建中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9月8日至100年12月28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99年9月至100年12月8日間,再以大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6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田志成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經前揭判決在案)。
其後:
(一)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孔建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七編號1、2、8、9至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七編號1、2、8、9所示銀行,以孔建中名義及附表十七編號1、2、8、9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七編號1、2、8、9所示財物。
(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七編號3至7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七編號3至7所示銀行,以孔建中名義及附表十七編號3至7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七編號3至7所示財物。
十八、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徐明君(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知徐明君並非皓宇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竟由徐明君於100年12月至101年2月間某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皓宇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或皓宇公司其他人員。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徐明君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100年12月16日,在皓宇公司,以徐明君係皓宇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12月16日至101年8月21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1年4月至101年5月間,再以皓宇公司名義,按月匯撥4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徐明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八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八編號1至4所示銀行,以徐明君名義及附表十八編號1至4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八編號1至4所示財物。
十九、田天琪(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陳日慶(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陳日慶並非天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陳日慶於99年12月6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天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陳日慶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12月6日,在天成公司,以陳日慶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12月7日至101年7月3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99年12月至101年7月間,再以天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6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陳日慶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十九編號1至10至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十九編號1至10所示銀行,以陳日慶名義及附表十九編號1至10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十九編號1、4至10所示財物,另附表十九編號2、3之財物因故未核准而未遂。
二十、田天琪(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蔡詠媗(業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9號判決)明知蔡詠媗並非天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田天琪竟指示蔡詠媗於99年12月21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天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田天琪或簡笙翃。
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蔡詠媗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12月24日,在天成公司,以蔡詠媗係天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12月24日至101年3月14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1月至101年2月間,再以天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6萬餘元或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蔡詠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編號1至11至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編號1至11所示銀行,以蔡詠媗名義及附表二十編號1至11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編號1至11所示財物。
二十一、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田天琪(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郭緯宏(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郭緯宏並非天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郭緯宏於100年2月8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天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給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田天琪、郭緯宏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100年2月9日,在天成公司,以郭緯宏係天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2月9日至101年5月4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2月至101年4月間,再以天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7萬餘元或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田天琪、郭緯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10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10所示銀行,以郭緯宏名義及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10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一編號1至10所示財物。
二十二、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田天琪(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江志傑(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江志傑並非天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江志傑於100年4月間某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天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給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田天琪、江志傑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100年4月22日,在天成公司,以江志傑係天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0年4月22日至101年6月6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100年4月至101年5月間,再以天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7萬餘元或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田天琪、江志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9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9所示銀行,以江志傑名義及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9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二編號1至9所示財物。
二十三、田志成、羅志鵬(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許晏真(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羅志堅(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房曉君(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均明知房曉君並非宏安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竟由房曉君於101年2月2日向玉山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假稱其為宏安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由羅志堅、羅志鵬、許晏真,於101年2月21日,在宏安公司,以房曉君係宏安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101年2月21日起至101年4月19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101年2月至101年5月間,以宏安公司名義,於按月匯撥4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領出,製造不實之每月薪資轉帳之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羅志鵬、許晏真、羅志堅、房曉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三編號1至3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三編號1至3所示銀行,以房曉君名義及附表二十三編號1至3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三編號1至3所示財物。
二十四、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吳明珍(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吳明珍並非大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田志成、曾玉貞竟指示吳明珍於99年1月8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大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大成公司。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吳明珍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3月16日,在大成公司,以吳明珍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3月16日至99年12月31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99年3月至99年10月間,再以大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9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吳明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四編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四編號1至5所示銀行,以吳明珍名義及附表二十四編號1至5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四編號1至5所示財物。
二十五、田天琪(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謝宗辰(原名謝宗達,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謝宗辰並非大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田天琪竟指示謝宗辰於99年1月8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大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謝宗辰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3月30日,在大成公司,以謝宗辰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3月30日至99年4月9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另於99年1月11日,再以大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4萬7231元入該帳戶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天琪、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謝宗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五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五編號1所示銀行,以謝宗辰名義及附表二十五編號1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五編號1所示財物。
二十六、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謝禮鴻(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謝禮鴻並非大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田志成竟指示謝禮鴻於99年8月23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大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田志成。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謝禮鴻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8月25日,在大成公司,以謝禮鴻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8月25日起至101年5月4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99年8月至101年3月9日間,再以大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8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謝禮鴻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六編號1至10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六編號1至10所示銀行,以謝禮鴻名義及附表二十六編號1至10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六編號1至10所示財物。
二十七、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范文星(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范文星並非大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簡笙翃竟指示范文星於99年9月6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大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簡笙翃。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范文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9月8日,在大成公司,以范文星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9月8日起至101年5月31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99年9月至101年5月10日間,再以大成公司名義,按月匯撥6萬餘元或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范文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七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七編號1至7所示銀行,以范文星名義及附表二十七編號1至7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七編號1至7所示財物。
二十八、田志成、曾玉貞(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簡笙翃(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陳日慶(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張忠倫(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明知張忠倫並非大成公司之員工,且其職業及資力無法通過金融機構核准發給信用卡及貸款,陳日慶竟指示張忠倫於99年8月5日至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假稱其為大成公司之員工,開立所謂員工薪資轉帳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後,隨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由陳日慶。
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陳日慶、張忠倫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在田志成指使下,由簡笙翃、曾玉貞於99年10月5日,在大成公司,以張忠倫係大成公司員工之身分,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投保期間自99年10月5日起至99年11月10日)而行使之,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足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勞工保險管理申報之正確性。
嗣於99年10月11日,再以大成公司名義,匯撥5萬餘元入該帳戶後陸續領出,製造每月薪資轉帳之不實財力證明。
其後,田志成、曾玉貞、簡笙翃、陳日慶、張忠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十八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十八編號1所示銀行,以張忠倫名義及附表二十八編號1所示手法,詐取財物,使該等銀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二十八編號1所示財物。
貳、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人所犯詐欺等案件,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及證據之卷頁,均如附表二十九各該編號所示。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等於前揭事實欄所示犯行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0日施行,修正前第339條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法提高罰金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處斷。
(二)罪名: 1、核被告田志成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一除編號3外之全部、附表二全部、附表三之一編號1、2、附表三之二全部、附表四編號1至6、附表五全部、附表六全部、附表七全部、附表八全部、附表十全部、附表十一編號1至9、11至13、附表十二全部、附表十七全部、附表十八全部、附表十九編號1、4至10、附表二十全部、附表二十一全部、附表二十二全部、附表二十三全部、附表二十四全部、附表二十五全部、附表二十六全部、附表二十七全部、附表二十八全部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就附表三之一編號3、附表四編號7、附表九全部、附表十一編號10、附表十九編號2、3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上述除犯罪事實壹、十六(二)、犯罪事實壹、十七(上開2罪業經前揭判決確定,非本案審理範圍)及附表十六編號1、2以外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詐欺取財既遂、未遂行為間,客觀相同,時空亦屬密接,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即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無非係以遂行其後之詐領信用卡或詐貸,依社會通念,應視為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另其所犯附表十一編號9、10所示之犯行,亦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2、核被告劉憬德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就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詐欺取財既遂、未遂行為間,客觀相同,時空亦屬密接,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即內容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無非係以遂行其後之詐領信用卡或詐貸,依社會通念,應視為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3、核被告彭明君就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壹、十六(二)所示有關製作並行使不實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業務登載不實罪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十六編號1、2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共同正犯: 1、附表一部分:被告田志成與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彭吉良(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彭吉良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附表二部分:被告田志成與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萬紀中(業經前案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
被告田志成與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共犯邱柏汶(業經前案判決)、共犯萬紀中(業經前案判決)就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犯行間,另渠等與共犯謝智航、邱柏汶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萬紀中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3、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楊偉恩(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及前揭判決在案)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楊偉恩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4、附表四部分::被告田志成、劉憬德、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揭判決在案)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劉憬德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5、附表五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譚宇辰(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譚宇辰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6、附表六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陳俍錕(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陳俍錕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7、附表七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及蘇俊達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蘇俊達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8、附表八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達俊男(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達俊男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9、附表九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曾資恩(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共犯邱柏汶(業經前案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曾資恩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0、附表十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林志光(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間就附表十編號1;
及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林志光(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共犯邱柏汶間就附表十編號2,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林志光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1、附表十一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龍賢偉(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田天琪(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就附表十一編號1至6、9至13所示犯行間,另渠等與共犯邱柏汶就附表十一編號7、8所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龍賢偉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2、附表十二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田天琪(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陳凱華(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陳凱華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3、附表十六及犯罪事實壹、十六(二)部分:被告田志成、彭明君、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彭明君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田志成就犯罪事實壹、十六(二)部分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14、附表十七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及孔建中就附表十七編號1至2、8至9所示犯行間;
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前案判決)就附表十七編號3至7所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案外人孔建中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5、附表十八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徐明君(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徐明君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6、附表十九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田天琪(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陳日慶(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陳日慶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7、附表二十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田天琪(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蔡詠媗(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蔡詠媗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8、附表二十一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田天琪(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郭緯宏(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郭緯宏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19、附表二十二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田天琪(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江志傑(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江志傑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0、附表二十三部分:被告田志成、房曉君(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羅志堅(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羅志鵬(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許晏真(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房曉君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1、附表二十四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吳明珍(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吳明珍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2、附表二十五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田天琪(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謝宗辰(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謝宗辰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3、附表二十六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謝禮鴻(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謝禮鴻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4、附表二十七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范文星(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范文星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
25、附表二十八部分:被告田志成、曾玉貞(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簡笙翃(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張忠倫(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陳日慶(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張忠倫、陳日慶雖非從事業務之人,然其等與從事業務之人犯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罪數: 1、被告田志成就附表一3罪、附表二5罪、附表三之一3罪、附表三之二3罪、附表四7罪、附表五2罪、附表六1罪、附表七1罪、附表八2罪、附表九2罪、附表十2罪、附表十一12罪、附表十二3罪、附表十六2罪、附表十七9罪、附表十八4罪、附表十九10罪、附表二十11罪、附表二十一10罪、附表二十二9罪、附表二十三3罪、附表二十四5罪、附表二十五1罪、附表二十六10罪、附表二十七8罪(編號5重複編號)、附表二十八1罪,共129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2、被告劉憬德就附表四共7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彭明君就犯罪事實壹、十六(二)及附表十六共3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未遂減輕:被告田志成就附表三之一編號3、附表四編號7、附表九全部、附表十九編號2、3所示之犯行,及被告劉憬德就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犯行,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施,惟因故未能取得財物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六)科刑:爰審酌被告田志成為從事業務之人,自己或與被告簡笙翃、羅志堅等人尋覓不具有申請銀行貸款及信用卡資格之人成為上開公司之員工後,指揮並製作不實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向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保險,以取得勞工保險局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後,再向被害銀行申辦信用卡或貸款,擾亂金融秩序,並造成被害銀行受有損害,其各該詐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扮演主導者之角色、所詐得之物品、分贓模式,以及被害銀行之損害數額,暨被告劉憬德、彭明君明知以其經濟資力無法以正常管道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或貸款,竟萌生貪念,以不實之員工資料申請勞工保險,致生損害於政府對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外,復以此等不實資料向銀行申請信用卡或貸款,造成各家銀行之損失,危害社會秩序,所為均不足取,惟考量其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其等手段尚屬和平,及被告劉憬德已與銀行達成協議,每月返款3,000元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五第323、327頁)。
而就詐領信用卡及詐貸之部分,被告田志成涉案之程度最高,位於主導地位,罪質較重、惡性亦較高等節,兼衡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細量被告3人家庭狀況、智識程度、扶養之人口、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之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至被告田志成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田志成已與7家被害銀行達成和解,已支付和解金,且被告田志成罹有疾病、家中復有父母及3名小孩待扶養,為此請求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查被告田志成與被告簡笙翃等人為本案主導者,依被告簡笙翃供稱有與田志成合作,若用到田志成公司資料者也是先跟田志成說好的,報酬是貸款下來後與人頭客戶對分,再與田志成對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4頁),除益證上情外,其等擾亂金融秩序嚴重,且衡以被告田志成就本案犯行多達129罪,被害銀行多達20家,被告田志成以各該人頭員工被告之名義向各被害銀行貸款,被害銀行實際上請求還款或以訴訟方式求償之對象大多為人頭員工而非被告田志成,僅以被告田志成陳報已和解之被害銀行中國信託商銀為例,粗略檢視中國信託商銀在附表一被詐貸80萬元、附表二被詐貸78萬元、附表三之一被詐貸61萬元、附表四被詐貸30萬元、附表十一被詐貸80萬元、附表二十四被詐貸35萬元,共為364萬元,若依被告簡笙翃供稱拿一半後再與被告田志成對分等語計算,被告田志成就詐貸所得之款項應為25%,則就中國信託商銀部分,被告田志成就實得91萬元,若以被告田志成供稱之實拿貸款金額之20%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6頁)計算,被告田志成亦實拿72.8萬元,但觀中國信託商銀陳報狀(見本院卷五第316頁),被告田志成只賠付25萬元即和解,雖係兩願和解,且雖被害銀行尚可對各該人頭員工求償,但就被告田志成而言,其為犯罪主導之人,就犯罪所生損害本應有大於其他共犯之責難程度,而其所賠付之金額可知其犯罪所得與被害銀行損失間比例已有差距,而此僅係已和解部分,亦即,被告田志成對於已和解之銀行,賠付之金額尚且低於其犯罪所得,遑論被告田志成還有10餘家銀行未和解,金額更高達數百萬元,以被告田志成之罪質觀察,其與已判決確定之被告簡笙翃應屬相同,本院認其因有與7家被害銀行和解,犯後態度及就損害彌補之努力比被告簡笙翃佳,此部分將在刑度予以審酌,其餘部分並未有何可認犯罪情節較可憫恕之處;
且被告田志成自99年間起陸續多次犯下本案犯行,其所涉部分犯行之前案亦在105年間已宣判,而該判決中被告簡笙翃已受有期徒刑5年之宣告,被告田志成就其與被告簡笙翃共犯部分,當自已明瞭,若有意和解,亦早應與被害銀行進行之,然本院於106年1月間開庭時,被告田志成不僅不認罪,尚且主張給予時間與被害銀行洽談和解以衡量是否認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2頁、第68頁),待本院改於3月間開庭,被告田志成亦非全部認罪(見本院卷四第109頁),待分析法律關係後,始願認罪,惟仍要求給予時間和解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9至112頁),及被告田志成自100年左右案發至今,共與7家被害銀行和解等節觀之,本院認被告田志成犯後態度並非誠意良善,及同案被告簡笙翃就本案及前案加總共判處約有期徒刑10年餘、被告田天琪就本案共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其等在本院考量其等情狀後認均不適宜宣告緩刑前提下,就犯罪主導地位大於或等於其2人之被告田志成,亦不宜給予緩刑,以上附此說明之。
(七)沒收: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1、被告田志成部分:查共同被告曾玉貞前已供稱僅向被告田志成領固定薪水,不曾多分受任何報酬,業務內容係受被告田志成指示辦理信用卡、貸款與銀行往來資料等語,而此節亦為共同被告簡笙翃供承如上(見本院卷三第65頁),且為被告田志成所不否認(見本院卷四第132頁)。
而被告田志成、簡笙翃就分得之報酬所述不一,亦與各人頭員工之被告所述不一,是就向銀行詐貸款項部分,除剔除未分受犯罪所得之被告曾玉貞在共犯所得沒收之列、及扣除人頭被告供承確實分得之報酬外,應由被告田志成與其他共犯同負沒收之責(各該人頭被告分得之數額及應沒收之數額,分見本院其餘同案號判決:共犯中有被告簡笙翃、田天琪者,被告田志成與其等就可確定之犯罪所得平均分受之;
另同案被告楊偉恩、陳日慶、郭緯宏、江志傑、吳明珍、謝禮鴻部分為有可確定之犯罪所得,其餘同案被告則與被告田志成、簡笙翃、田天琪平均分受之);
就詐領信用卡部分,被告曾玉貞供稱會依被告田志成指示繳納各信用卡款項及辦理後續事宜等語,應認被告簡笙翃拿走人頭被告申辦所得之信用卡後,須有後續消費製造信用卡係正常繳付等紀錄,並由被告田志成指示被告曾玉貞來往銀行,是若無證據顯示人頭被告等人最後持有詐得之信用卡者,應由被告田志成與其他共同被告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就其未扣案詐貸部分之犯罪所得由各該被告分受如上述說明、未扣案詐領信用卡部分無證據顯示由特定人持有之犯罪所得則在被告田志成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六、十、十二、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所示之犯罪所得信用卡部分,由各該人頭被告持有,分別在各該人頭被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其餘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各該被告部分分見本院其餘同案號判決)。
至被告田志成處扣得之如附表三十一所示之物,為被告田志成等人成立公司後為人頭員工代辦不實勞工保險、向銀行詐領、詐貸之本案所用之各類金融申請書、電腦、本票及人頭信用卡、人頭存摺之物,均為被告田志成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除附表三十一編號9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具關聯性外,其餘扣案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田志成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又因此部分扣案物屬本案犯罪行為之概括用途使用,爰不在附表三十各該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在總主文欄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2、被告劉憬德部分:被告劉憬德供稱因為有借款,所以貸款出來的錢扣除借款後,只拿一點錢等語,信用卡都被簡笙翃拿走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76頁),此節為被告簡笙翃所不否認,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判決可資參照;
又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等詐得款項後各個被告確實分得之金額,應認其等向銀行詐貸所得款項,由其等朋分而均分受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就其所犯附表四全部所示犯行未扣案犯罪所得,就信用卡部分不為沒收宣告,詐貸款項部分則由所有共同被告平均分受後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彭明君部分:被告彭明君稱信用卡一辦出來就被「阿宏」(即共同被告簡笙翃)拿走,從頭到尾信用卡都沒拿到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8頁),此節為被告簡笙翃所不否認,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判決可資參照,爰依各人所分得者分別為之之沒收原則,就其所犯附表十六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不為沒收之諭知。
4、另就各被告等所行使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即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詐欺取財所用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申請書等物,雖分別為供被告等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因其已持交勞工保險局及各該受害銀行留存,均已非屬被告等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以彭吉良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填寫申請│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或核│發卡或撥款│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 月. 日│書地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貸銀行(│日期(年.月│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被害人) │. 日) │ │未遂│ │
├──┼───┼─────┼────┼───────────┼────┼─────┼─────┼──┼────┤
│一-1│田志成│100.07.01 │彭吉良位│1.填寫「彭吉良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0.07.08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 │曾玉貞│ │於新竹縣│ 司副理、年薪60萬元」│銀行 │ │信用卡(勞│ │簡笙翃取│
│ │彭吉良│ │竹東鎮中│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動保障卡)│ │走使用 │
│ │ │ │正南路95│ 請書。 │ │ │1張 │ │ │
│ │簡笙紘│ │巷5號住 │ │ │ │ │ │ │
│ │ │ │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2│田志成│101.02.02 │同上 │1.填寫「彭吉良為皓宇公│永豐商業│101.02.06 │VISA信用卡│既遂│同上 │
│ │曾玉貞│ │ │ 司副理、年收入80萬元│銀行 │ │1張 │ │ │
│ │彭吉良│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簡笙紘│ │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 │ │ │3.玉山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一-3│曾玉貞│101.05.29 │中國信託│1.填寫「彭吉良為皓宇公│中國信託│101.05.31 │新台幣(下│既遂│由謝智航│
│ │林保宏│ │銀行竹北│ 司副理、年收入80萬元│銀行 │ │同)80萬元│ │分得40萬│
│ │彭吉良│ │分行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貸│ │ │ │ │元,田志│
│ │ │ │ │ 款申請書。 │ │ │ │ │成、簡笙│
│ │田志成│ │ │2.前開帳戶存摺影本。 │ │ │ │ │翃分得40│
│ │簡笙翃│ │ │ │ │ │ │ │萬元。 │
│ │謝智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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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田志成│101.06.01 │彭吉良位│1.填寫「彭吉良為皓宇公│中國信託│101.06.07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 │曾玉貞│ │於新竹縣│ 司副理、年收入90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取│
│ │彭吉良│ │竹東鎮中│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走使用 │
│ │ │ │正南路95│ 申請書。 │ │ │ │ │ │
│ │簡笙紘│ │巷5號住 │2.前開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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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以萬紀中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填寫申請書地│(詐術手法)信用卡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或撥款│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或貸款申請書之不實資│(核貸銀 │日期(年.月│ │或 │ │
│ │ │ │ │料,及附上之不實文件 │行) │.日) │ │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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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田志成│100.08.15 │新竹市某處 │1.填寫「萬紀中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0.08.19 │MASTERCARD│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 │ 司維修部主任」等不實│銀行 │ │信用卡(勞 │ │取走使用│
│ │ │ │ │ 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動保障卡)1│ │ │
│ │簡笙翃│ │ │ │ │ │張 │ │ │
│ │萬紀中│ │ │ │ │ │ │ │ │
├──┼───┼─────┼──────┼───────────┼────┼─────┼─────┼──┼────┤
│二-2│田志成│101.07.18 │新竹市某處 │1.填寫「萬紀中為皓宇公│中國信託│101.08.03 │MASTERCARD│既遂│同上 │
│ │曾玉貞│ │ │ 司為維修主任、年收入│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 │
│ │ │ │ │ 90萬元」等不實資料之│ │ │ │ │ │
│ │簡笙翃│ │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邱柏汶│ │ │2.「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 │
│ │萬紀中│ │ │3.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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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田志成│101.07.18 │新竹市某處 │1.填寫「萬紀中學歷為大│中國信託│101.07.25 │新台幣78萬│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 │ 學」「萬紀中為皓宇公│商業銀行│ │元 │ │等人、謝│
│ │ │ │ │ 司維修主任、年收入10│ │ │ │ │智航及萬│
│ │簡笙紘│ │ │ 4萬元」等不實資料之 │ │ │ │ │紀中朋分│
│ │邱柏汶│ │ │ 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 │。 │
│ │謝智航│ │ │2.前開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萬紀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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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田志成│101.04.12 │新竹市某處 │1.填寫「萬紀中為皓宇公│永豐商業│101.04.17 │MASTERCARD│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 │ 司主任、年收入72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取走使用│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簡笙翃│ │ │ 申請書。 │ │ │ │ │ │
│ │邱柏汶│ │ │2.前開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萬紀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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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田志成│101.08.29 │新竹市某處 │1.填寫「萬紀中為皓宇公│台新商業│101.08.31 │VISA 信用 │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 │ 司維修主任」等不實資│銀行 │ │卡1張 │ │取走使用│
│ │ │ │ │ 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前開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邱柏汶│ │ │ │ │ │ │ │ │
│ │萬紀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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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之一:(以楊偉恩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或核│發卡或撥款│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貸銀行(│日期(年.月│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被害人) │. 日) │ │未遂│ │
├──┼───┼─────┼──────┼───────────┼────┼─────┼─────┼──┼────┤
│三之│田志成│100.12.06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楊偉恩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0.12.13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一-1│曾玉貞│ │某處 │ 司組長、年薪80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取│
│ │楊偉恩│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走使用 │
│ │ │ │ │ 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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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田志成│101.07.31 │同上 │1.填寫「楊偉恩為皓宇公│中國信託│101.08.07 │新台幣61萬│既遂│由楊偉恩│
│一-2│曾玉貞│ │ │ 司工程師、年薪60萬元│商業銀行│ │元 │ │分得10萬│
│ │楊偉恩│ │ │ 」等不實資料之個人信│ │ │ │ │元,田志│
│ │ │ │ │ 貸申請書。 │ │ │ │ │成、簡笙│
│ │簡笙翃│ │ │ │ │ │ │ │翃等人分│
│ │ │ │ │ │ │ │ │ │得餘款 │
├──┼───┼─────┼──────┼───────────┼────┼─────┼─────┼──┼────┤
│三之│田志成│101.12.05 │同上 │1.填寫「楊偉恩為皓宇公│渣打國際│101.12.07 │新台幣100 │未遂│ │
│一-3│曾玉貞│ │ │ 司組長、年收入70萬元│商業銀行│駁回而未撥│萬元 │ │ │
│ │楊偉恩│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貸│ │款 │ │ │ │
│ │ │ │ │ 款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3.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之二:(以楊偉恩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或核│發卡或撥款│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貸銀行(│日期(年.月│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被害人) │. 日) │ │未遂│ │
├──┼───┼─────┼──────┼───────────┼────┼─────┼─────┼──┼────┤
│三之│田志成│101.03.01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楊偉恩為皓宇公│華南商業│101.08.14 │JCB信用卡1│既遂│信用卡由│
│二-1│簡笙翃│ │某處 │ 司組長、年薪68萬元」│銀行 │ │張 │ │簡笙翃、│
│ │曾玉貞│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賴依玲取│
│ │楊偉恩│ │ │ 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三之│田志成│101.08.某 │同上 │1.填寫「楊偉恩為皓宇公│萬泰商業│101.08.31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一-2│簡笙翃│日 │ │ 司組長、年收入60萬元│銀行(現 │ │1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改名為凱│ │ │ │走使用 │
│ │楊偉恩│ │ │ 申請書。 │基商業銀│ │ │ │ │
│ │ │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行)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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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之│田志成│100.12.02 │同上 │1.填寫「楊偉恩為皓宇公│兆豐國際│100.12.16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一-3│簡笙翃│ │ │ 司組長等不實資料之信│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 │ 用悠遊聯名卡申請書。│ │ │ │ │走使用 │
│ │楊偉恩│ │ │3.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以劉憬德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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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田志成│100.07.13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劉憬德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0.07.27 │MASTERCARD│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玉山銀行竹北│ 司組長」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信用卡(勞│ │取走使用│
│ │劉憬德│ │分行 │ 信用卡申請書。 │ │ │動保障卡)│ │。 │
│ │ │ │ │ │ │ │1張 │ │ │
│ │簡笙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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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田志成│101.11.某 │華南商業銀行│1.填寫「劉憬德職業公司│華南商業│100.11.24 │JCB信用卡1│既遂│由劉憬德│
│ │曾玉貞│日 │某分行 │ 名稱為皓宇公司、年收│銀行 │ │張 │ │使用。 │
│ │劉憬德│ │ │ 入74.4萬元」等不實資│ │ │ │ │ │
│ │ │ │ │ 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四-3│田志成│100.12.06 │花旗商業銀行│1.填寫「劉憬德為皓宇公│花旗臺灣│100.12.07 │VISA信用卡│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某分行 │ 司組長、年收入78萬元│商業銀行│ │1張 │ │取走使用│
│ │劉憬德│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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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4│田志成│101.12.21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劉憬德為皓宇公│中國信託│101.12.26 │新台幣30萬│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某處(中信銀│ 司組長、年收入60萬元│商業銀行│ │元 │ │等人、劉│
│ │劉憬德│ │行) │ 」等不實資料之個人信│ │ │ │ │憬德2人 │
│ │ │ │ │ 貸申請書。 │ │ │ │ │朋分。 │
│ │簡笙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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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5│田志成│101.08.16 │玉山銀行新竹│1.填寫「劉憬德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1.08.20 │新台幣35萬│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分行 │ 司組長、年所得60萬元│銀行 │ │元 │ │等人、劉│
│ │劉憬德│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貸│ │ │ │ │憬德2人 │
│ │ │ │ │ 款申請書。 │ │ │ │ │朋分。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四-6│田志成│101.08.27 │澳盛商業銀行│1.填寫「劉憬德為皓宇公│澳盛臺灣│101.08.29 │新台幣37萬│既遂│由簡笙翃│
│ │曾玉貞│ │某分行 │ 司組長、年所得64.3萬│商業銀行│ │元 │ │等人、劉│
│ │劉憬德│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憬德2人 │
│ │ │ │ │ 卡申請書。 │ │ │ │ │朋分。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四-7│田志成│101.09.13 │永豐商業銀行│1.填寫「劉憬德為皓宇公│永豐商業│ │信用卡1張 │未遂│ │
│ │曾玉貞│ │某分行 │ 司組長、年薪60萬元」│銀行 │ │ │ │ │
│ │劉憬德│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貸款│ │ │ │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以譚宇辰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五-1│田志成│100.12.30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譚宇辰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1.01.09 │MASTERCARD│既遂│簡笙翃取│
│ │曾玉貞│ │某處麥當勞速│ 司助理工程師,年收入│銀行 │ │信用卡(勞│ │走使用。│
│ │譚宇辰│ │食店 │ 60萬元」等不實資料之│ │ │動保障卡)│ │ │
│ │ │ │ │ 信用卡申請書。 │ │ │1張 │ │ │
│ │簡笙翃│ │ │ │ │ │ │ │ │
│ │ │ │ │ │ │ │ │ │ │
├──┼───┼─────┼──────┼───────────┼────┼─────┼─────┼──┼────┤
│五-2│田志成│101.05.28 │同上 │1.填寫「譚宇辰為皓宇公│永豐商業│101.06.04 │MASTERCARD│既遂│簡笙翃取│
│ │曾玉貞│ │ │ 司助理工程師」等不實│銀行 │ │信用卡1張 │ │走使用。│
│ │譚宇辰│ │ │ 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
附表六:(以陳俍錕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六-1│田志成│100.08.04 │玉山銀行竹北│1.填寫「陳俍錕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0.08.11 │MASTERCARD│既遂│陳俍錕取│
│ │曾玉貞│ │分行 │ 司副總、年薪150萬元 │銀行 │ │信用卡(勞 │ │走。 │
│ │陳俍錕│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動保障卡)1│ │ │
│ │ │ │ │ 申請書。 │ │ │張 │ │ │
│ │簡笙翃│ │ │ │ │ │ │ │ │
└──┴───┴─────┴──────┴───────────┴────┴─────┴─────┴──┴────┘
附表七:(以蘇俊達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七-1│田志成│100.09.07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蘇俊達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0.09.16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 │曾玉貞│ │某處 │ 司研發部主任、年收入│銀行 │ │信用卡(勞│ │蘇俊達交│
│ │蘇俊達│ │ │ 40萬元」等不實資料之│ │ │動保障卡)│ │給簡笙翃│
│ │ │ │ │ 信用卡申請書。 │ │ │1張 │ │取走使用│
│ │簡笙翃│ │ │ │ │ │ │ │ │
└──┴───┴─────┴──────┴───────────┴────┴─────┴─────┴──┴────┘
附表八:(以達俊男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八-1│田志成│101.09.26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達俊男為樺億公│玉山商業│101.10.02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 │曾玉貞│ │某處 │ 司副理、年薪96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取│
│ │達俊男│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走使用 │
│ │ │ │ │ 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 │ │ │ │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八-2│田志成│101.09.26 │同上 │1.填寫「達俊男為樺億公│永豐商業│101.10.03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 │曾玉貞│ │ │ 司副理、年薪96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取│
│ │達俊男│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走使用 │
│ │ │ │ │ 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 │ │ │ │ │
│ │ │ │ │ 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以曾資恩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九-1│田志成│101.11.19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曾資恩為樺億公│玉山商業│未核准 │信用卡1張 │未遂│ │
│ │曾玉貞│ │縣○○街00號│ 司組長、年薪69萬元」│銀行 │ │ │ │ │
│ │曾資恩│ │3樓(樺億公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 │
│ │ │ │司) │ 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 │ │ │ │ │
│ │邱柏汶│ │ │ 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九-2│田志成│101.11.19 │同上 │1.填寫「曾資恩為樺億公│永豐商業│未核准 │MASTERCARD│未遂│ │
│ │曾玉貞│ │ │ 司組長、年薪69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 │
│ │曾資恩│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 │
│ │ │ │ │ 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 │ │ │ │ │
│ │邱柏汶│ │ │ 分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附表十:(以林志光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十-1│田志成│101.08.22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林志光職業為樺│玉山商業│101.08.29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 │曾玉貞│ │縣○○街00號│ 億公司員工、薪轉戶」│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紘、│
│ │林志光│ │3樓(樺億公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林志光先│
│ │ │ │司) │ 請書。 │ │ │ │ │後使用 │
│ │簡笙翃│ │ │ │ │ │ │ │ │
├──┼───┼─────┼──────┼───────────┼────┼─────┼─────┼──┼────┤
│十-2│田志成│101.11.29 │同上 │1.填寫「曾資恩為樺億公│永豐商業│101.12.06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 │曾玉貞│ │ │ 司維修部主任、年薪90│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紘、│
│ │林志光│ │ │ 萬元」等不實資料之信│ │ │ │ │林志光先│
│ │ │ │ │ 用卡申請書。 │ │ │ │ │後使用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邱柏汶│ │ │ 存摺影本。 │ │ │ │ │ │
└──┴───┴─────┴──────┴───────────┴────┴─────┴─────┴──┴────┘
附表十一:(以龍賢偉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02.09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玉山商業│100.02.16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1 │田天琪│ │縣政二十一街│ 司主管人員」等不實資│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17號1樓(天 │ 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 │(勞動保障│ │走使用。│
│ │龍賢偉│ │成) │ │ │ │卡) │ │ │
│ │ │ │ │ │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05.13 │同上 │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遠東商業│100.05.18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2 │田天琪│ │ │ 司副理、年收入106萬 │銀行 │ │1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走使用 │
│ │龍賢偉│ │ │ 卡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05.17 │同上 │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花旗臺灣│100.05.26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3 │田天琪│ │ │ 司副理、年收入112萬 │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走使用 │
│ │龍賢偉│ │ │ 卡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05.27 │同上 │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中國信託│100.06.13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4 │田天琪│ │ │ 司副理、年資5月」等 │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 │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 │ │ │ │走使用 │
│ │龍賢偉│ │ │ 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09.某 │同上 │1.填寫「龍賢偉公司名稱│華南商業│100.09.08 │JCB信用卡1│既遂│信用卡由│
│-5 │田天琪│日 │ │ 為天成公司、工作年資│銀行 │ │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 │ 1年、年收入100萬元」│ │ │ │ │走使用 │
│ │龍賢偉│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 │
│ │ │ │ │ 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09.05 │同上 │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國泰世華│100.09.16 │MASTERCARD│既遂│由簡笙翃│
│-6 │田天琪│ │ │ 司副理、年收入100萬 │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取走使用│
│ │曾玉貞│ │ │ 元、年資6月」等不實 │ │ │ │ │ │
│ │龍賢偉│ │ │ 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1.04.24 │桃園縣桃園市│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中國信託│101.04.26 │新台幣80萬│既遂│由簡笙翃│
│-7 │田天琪│ │某處 │ 司副理、年收入90萬元│商業銀行│ │元 │ │等人、龍│
│ │曾玉貞│ │ │ 」等不實資料之個人信│ │ │ │ │賢偉朋分│
│ │龍賢偉│ │ │ 貸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邱柏汶│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1.04.28 │新竹縣竹北市│無還款真意,利用已詐欺│花旗臺灣│101.05.04 │新台幣38萬│既遂│由簡笙翃│
│-8 │田天琪│ │三民路541號 │取得之花旗銀行VISA信用│銀行 │ │1000元 │ │等人、龍│
│ │曾玉貞│ │(龍賢偉住處│卡持卡人之身分,申請貸│ │ │ │ │賢偉朋分│
│ │龍賢偉│ │)前 │款38萬1000元(嗣於詐得│ │ │ │ │ │
│ │ │ │ │38萬1000元後,即未償還│ │ │ │ │ │
│ │簡笙翃│ │ │任何1期款項) │ │ │ │ │ │
│ │邱柏汶│ │ │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12.12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萬泰商業│100.12.13 │VISA信用卡│既遂│由簡笙翃│
│-9 │田天琪│ │某處(萬泰銀│ 司副理、月收入8萬」 │銀行 │100.12.14 │1張 │ │取走使用│
│ │曾玉貞│ │行竹北分行)│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MASTERCARD│ │。 │
│ │龍賢偉│ │ │ 請書。 │ │ │信用卡1張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12.12 │同上 │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萬泰商業│未核撥 │新台幣70萬│未遂│ │
│-10 │田天琪│ │ │ 司副理」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元 │ │ │
│ │曾玉貞│ │ │ 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 │ │
│ │龍賢偉│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12.14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渣打國際│100.12.16 │新台幣55萬│既遂│由簡笙翃│
│-11 │田天琪│ │縣政二十一街│ 司副理、年收入109萬 │商業銀行│ │元 │ │等人、龍│
│ │曾玉貞│ │17號1樓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貸│ │ │ │ │賢偉2人 │
│ │龍賢偉│ │ │ 款申請書。 │ │ │ │ │朋分。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12.19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渣打國際│100.12.19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12 │田天琪│ │縣政二十一街│ 司副理、年收入109萬 │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取│
│ │曾玉貞│ │17號1樓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走 │
│ │龍賢偉│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簡笙翃│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一│田志成│100.12.27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龍賢偉為天成公│大眾商業│100.12.29 │VISA信用卡│既遂│由簡笙翃│
│-13 │田天琪│ │縣政二十一街│ 司副理、年所得120萬 │銀行 │ │1張 │ │取走使用│
│ │曾玉貞│ │17號1樓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 │
│ │龍賢偉│ │ │ 卡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以陳凱華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十二│田志成│100.05.13 │新竹市或新竹│1.填寫「陳凱華為天成公│上海商業│100.05.17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1 │田天琪│ │縣竹北市某處│ 司組長」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1張 │ │陳凱華取│
│ │曾玉貞│ │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陳凱華│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十二│田志成│100.05.13 │同上 │1.填寫「陳凱華為天成公│玉山商業│100.05.19 │VISA信用卡│既遂│同上 │
│-2 │田天琪│ │ │ 司組長」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 │ │ │
│ │曾玉貞│ │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 │
│ │陳凱華│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簡笙翃│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 │ │ │ │ │
│ │ │ │ │ 表 │ │ │ │ │ │
├──┼───┼─────┼──────┼───────────┼────┼─────┼─────┼──┼────┤
│十二│田志成│100.05.13 │同上 │1.填寫「陳凱華為天成公│遠東國際│100.05.23 │VISA信用卡│既遂│同上 │
│-3 │田天琪│ │ │ 司組長,年收入80萬元│商業銀行│ │ │ │ │
│ │曾玉貞│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陳凱華│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
附表十三:(以張浩峰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省略)
附表十四:(以曾照理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被告田志成就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省略)
附表十五:(以戴家德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省略)
附表十六:(以彭明君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十六│田志成│99.08.05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彭明君為大成公│玉山商業│99.08.13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1 │曾玉貞│ │仁義街178號 │ 司主任」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信用卡(勞 │ │簡笙翃取│
│ │彭明君│ │2樓(大成公 │ 信用卡申請書。 │ │ │動保障卡)1│ │走使用 │
│ │ │ │司) │2.玉山銀行信用卡管理系│ │ │張 │ │ │
│ │簡笙翃│ │ │ 統金融帳戶帳務資料查│ │ │ │ │ │
│ │ │ │ │ 詢明細表。 │ │ │ │ │ │
├──┼───┼─────┼──────┼───────────┼────┼─────┼─────┼──┼────┤
│十六│田志成│99.09.23 │同上 │1.填寫「彭明君為大成公│中國信託│99.09.29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2 │曾玉貞│ │ │ 司維修部門主任」等不│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取│
│ │彭明君│ │ │ 實資料之個人信用卡申│ │ │ │ │走使用 │
│ │ │ │ │ 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存摺│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七:(以孔建中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01.05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花旗商業│100.01.07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1 │曾玉貞│ │大成公司 │ 司維修主任、年收入75│銀行 │ │1張 │ │簡笙翃取│
│ │孔建中│ │ │ 萬元」等不實資料之信│ │ │ │ │走使用 │
│ │ │ │ │ 用卡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12.25 │同上 │利用申請上開信用卡時已│花旗商業│101.01.某 │新台幣29萬│既遂│由簡笙翃│
│-2 │曾玉貞│ │ │建立之信用資力資料 │銀行 │日 │6000元 │ │等人、孔│
│ │孔建中│ │ │ │ │ │ │ │建中朋分│
│ │ │ │ │ │ │ │ │ │。 │
│ │簡笙翃│ │ │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04.某 │同上 │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台北富邦│100.04.21 │MASTER信用│既遂│由簡笙翃│
│-3 │曾玉貞│日 │ │ 司主任、年收入75萬元│國際商業│ │卡1張 │ │取走使用│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銀行 │ │ │ │ │
│ │簡笙翃│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04.21 │同上 │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遠東國際│100.05.04 │VISA信用卡│既遂│由簡笙翃│
│-4 │曾玉貞│ │ │ 司業務主任、年收入75│商業銀行│ │1張 │ │取走使用│
│ │ │ │ │ 萬元」等不實資料之信│ │ │ │ │。 │
│ │簡笙翃│ │ │ 用卡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04.19 │同上 │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聯邦商業│100.05.16 │VISA信用卡│既遂│由簡笙翃│
│-5 │曾玉貞│ │ │ 司主任、年收入75萬元│銀行 │ │1張 │ │取走使用│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簡笙翃│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07.22 │同上 │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兆豐國際│100.07.25 │JCB信用卡1│既遂│由簡笙翃│
│-6 │曾玉貞│ │ │ 司主任、年收入75萬元│商業銀行│ │張 │ │取走使用│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簡笙翃│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07.某 │同上 │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永豐商業│100.07.27 │MASTER信用│既遂│由簡笙翃│
│-7 │曾玉貞│日 │ │ 司主任、年收入75萬元│銀行 │ │卡1張 │ │取走使用│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簡笙翃│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12.某 │同上 │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大眾商業│100.12.28 │VISA信用卡│既遂│由簡笙翃│
│-8 │曾玉貞│日 │ │ 司主任、年收入94萬元│銀行 │ │1張 │ │取走使用│
│ │孔建中│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七│田志成│100.11.29 │同上 │1.填寫「孔建中為大成公│大眾商業│100.12.22 │78萬元 │既遂│由簡笙翃│
│-9 │曾玉貞│ │ │ 司主任、年收入94萬60│銀行 │ │ │ │等人、孔│
│ │孔建中│ │ │ 00元」等不實資料之信│ │ │ │ │建中朋分│
│ │ │ │ │ 用貸款申請書。 │ │ │ │ │。 │
│ │簡笙翃│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附表十八:(以徐明君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或核│發卡或撥款│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 月. 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貸銀行(│日期(年.月│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被害人) │. 日) │ │未遂│ │
├──┼───┼─────┼──────┼───────────┼────┼─────┼─────┼──┼────┤
│十八│簡笙翃│101.05.28 │玉山商業銀行│1.填寫「徐明君為皓宇公│玉山商業│101.06.01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1 │田志成│ │竹北分行 │ 司助理工程師、年收入│銀行 │ │信用卡(勞│ │徐明君使│
│ │曾玉貞│ │ │ 50萬元」等不實資料之│ │ │動保障卡)│ │用 │
│ │徐明君│ │ │ 信用卡申請書。 │ │ │1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八│同上 │101.05.28 │永豐商業銀行│1.填寫「徐明君為皓宇公│永豐商業│101.06.01 │MASTRTCARD│既遂│信用卡由│
│-2 │ │ │竹北分行 │ 司助工」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信用卡1張 │ │徐明君使│
│ │ │ │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銀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八│同上 │101.05.29 │新竹縣市某處│1.填寫「徐明君為皓宇公│遠東國際│101.06.04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3 │ │ │ │ 司助工」等不實資料之│商業銀行│ │1張 │ │徐明君使│
│ │ │ │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銀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八│同上 │101.05.01 │新竹縣市某處│1.填寫「徐明君為皓宇公│華南商業│101.09.27 │JCB信用卡1│既遂│信用卡由│
│之4 │ │ │ │ 司助工」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張 │ │徐明君使│
│ │ │ │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銀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附表十九:(以陳日慶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或核│發卡或撥款│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 月. 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貸銀行(│日期(年.月│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被害人) │. 日) │ │未遂│ │
├──┼───┼─────┼──────┼───────────┼────┼─────┼─────┼──┼────┤
│十九│簡笙翃│100.03.30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玉山商業│100.04.07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1 │田志成│ │縣政二十一街│ 司組長」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1張 │ │簡笙翃取│
│ │田天琪│ │17號1樓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曾玉貞│ │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陳日慶│ │ │ 資料表。 │ │ │ │ │ │
│ │ │ │ │3.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0.11.14 │同上 │1.填寫「陳日慶任職天成│永豐商業│ │MASTERCARD│未遂│ │
│-2 │ │ │ │ 公司」等不實資料之信│銀行 │ │信用卡1張 │ │ │
│ │ │ │ │ 用卡申請書。 │ │ │ │ │ │
│ │ │ │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 │ │ │3.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1.07.10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安泰商業│ │VISA信用卡│未遂│ │
│-3 │ │ │縣○○街00號│ 司組長、年收入60萬元│銀行 │ │1張 │ │ │
│ │ │ │3樓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0.07.26 │同上 │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花旗商業│100.08.09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4 │ │ │ │ 司組長、年收入80萬元│銀行 │ │1張 │ │簡笙翃取│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走使用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1.03.某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萬泰商業│101.03.27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5 │ │日 │縣政二十一街│ 司組長、年收入80萬元│銀行 │ │1張 │ │簡笙翃取│
│ │ │ │17號1樓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走使用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1.04.03 │同上 │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大眾商業│101.04.03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6 │ │ │ │ 司組長,年收入75萬元│銀行 │ │1張、 │ │簡笙翃取│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MASTERCARD│ │走使用 │
│ │ │ │ │ 申請書。 │ │ │信用卡1張 │ │ │
│ │ │ │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 │ │ │3.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1.03.19 │同上 │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大眾商業│101.03.23 │新台幣50萬│既遂│款項由簡│
│-7 │ │ │ │ 司組長,年收入67萬20│銀行 │ │元 │ │笙翃、田│
│ │ │ │ │ 00元」等不實資料之個│ │ │ │ │志成等人│
│ │ │ │ │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 │、陳日慶│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朋分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0.03.31 │同上 │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遠東國際│100.04.08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8 │ │ │ │ 司組長,年收入80萬元│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取│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走使用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 │ │ │3.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0.07.22 │同上 │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國泰世華│100.07.26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9 │ │ │ │ 司組長」等不實資料之│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取│
│ │ │ │ │ 信用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 │ │ │3.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十九│同上 │101.07.09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陳日慶為天成公│第一商業│101.07.13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10 │ │ │縣○○街00號│ 司組長,年收入72萬元│銀行 │ │1張 │ │簡笙翃取│
│ │ │ │3樓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走使用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以蔡詠媗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4.07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主│花旗(臺 │100.04.11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寄│
│-1 │簡笙翃│ │ │ 任、年收入75萬元」等│灣)商業 │ │(卡號45631│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綜合│銀行 │ │0000000000│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 申請書。 │ │ │1)1張 │ │個月,方│
│ │蔡詠媗│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由蔡詠媗│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使用。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3.05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卡友滿福貸申請書│花旗(臺 │101.03.06 │49萬元 │既遂│款項由蔡│
│-2 │簡笙翃│ │ │ 暨約定書。 │灣)商業 │ │ │ │詠媗、田│
│ │曾玉貞│ │ │2.無還款真意,利用已詐│銀行 │ │ │ │天琪等人│
│ │田天琪│ │ │ 欺取得之花旗銀行VISA│ │ │ │ │朋分 │
│ │蔡詠媗│ │ │ 信用卡持卡人之身分,│ │ │ │ │ │
│ │ │ │ │ 申請貸款49萬元(嗣於│ │ │ │ │ │
│ │ │ │ │ 詐得49萬元後,僅償還│ │ │ │ │ │
│ │ │ │ │ 2期款項)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3.02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人│渣打國際│101.03.06 │97萬元 │既遂│款項由蔡│
│-3 │簡笙翃│ │ │ 事部主任、年收入88萬│商業銀行│ │ │ │詠媗、田│
│ │曾玉貞│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天琪等人│
│ │田天琪│ │ │ 貸款申請書。 │ │ │ │ │朋分 │
│ │蔡詠媗│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7.21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主│台北富邦│100.07.22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寄│
│-4 │簡笙翃│ │ │ 任、年收入88萬元」等│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不實資料之富邦財神卡│ │ │ │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 申請書。 │ │ │ │ │個月,方│
│ │蔡詠媗│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由蔡詠媗│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使用。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11.某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人│大眾商業│100.11.23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寄│
│-5 │簡笙翃│日 │ │ 事主任、年收入85萬元│銀行 │ │1張 │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 申請書。 │ │ │ │ │個月,方│
│ │蔡詠媗│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由蔡詠媗│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使用。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3.03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人│大眾商業│101.03.06 │43萬元 │既遂│款項由蔡│
│-6 │簡笙翃│ │ │ 事部主任、年收入73萬│銀行 │ │ │ │詠媗、田│
│ │曾玉貞│ │ │ 2000元」等不實資料之│ │ │ │ │天琪等人│
│ │田天琪│ │ │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朋分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蔡詠媗│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業經│ │ │ 摺影本。 │ │ │ │ │ │
│ │判決確│ │ │ │ │ │ │ │ │
│ │定) │ │ │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4.07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人│中國信託│100.04.13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寄│
│-7 │簡笙翃│ │ │ 事部主任」等不實資料│商業銀行│ │1張 │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之個人信用卡申請書。│ │ │ │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個月,方│
│ │蔡詠媗│ │ │ (0000-000-000000)存 │ │ │ │ │由蔡詠媗│
│ │ │ │ │ 摺影本。 │ │ │ │ │使用。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7.某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主│新光商業│100.07.27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寄│
│-8 │簡笙翃│日 │ │ 任、年薪88萬元」等不│銀行 │ │1張 │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 │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 。 │ │ │ │ │個月,方│
│ │蔡詠媗│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由蔡詠媗│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使用。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11.18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任職於天成公│兆豐國際│100.11.22 │JCB信用卡1│既遂│信用卡寄│
│-9 │簡笙翃│ │ │ 司、年薪88萬元」等不│商業銀行│ │張 │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實資料之悠遊聯名卡申│ │ │ │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 請書。 │ │ │ │ │個月,方│
│ │蔡詠媗│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由蔡詠媗│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使用。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99.12.21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任職天成公司│玉山商業│100.01.05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寄│
│-10 │簡笙翃│ │ │ ,職稱為主任」及薪資│銀行 │ │信用卡(勞 │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轉存戶等不實資料之勞│ │ │動保障卡) │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 動保障卡申請書。 │ │ │1張 │ │個月,方│
│ │蔡詠媗│ │ │ │ │ │ │ │由蔡詠瑄│
│ │ │ │ │ │ │ │ │ │使用。 │
├──┼───┼─────┼──────┼───────────┼────┼─────┼─────┼──┼────┤
│二十│田志成│100.07.20 │新竹市某處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主│國泰世華│100.07.25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寄│
│-11 │簡笙翃│ │ │ 任、年薪88萬元」等不│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至天成公│
│ │曾玉貞│ │ │ 實資料之勞動保障卡申│ │ │ │ │司後約1 │
│ │田天琪│ │ │ 請書。 │ │ │ │ │個月,方│
│ │蔡詠媗│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由蔡詠媗│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使用。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附表二十一:(以郭緯宏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5.31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研│花旗(臺 │100.06.02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一-1│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發主任、年收入98萬元│灣)商業 │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銀行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綜合申請書。 │ │ │ │ │ │
│ │郭緯宏│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4.09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卡友滿福貸申請書│花旗(臺 │101.04.10 │33萬4000元│既遂│款項由簡│
│一-2│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 │灣)商業 │ │ │ │笙翃等人│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2.無還款真意,利用已詐│銀行 │ │ │ │、郭緯宏│
│ │田天琪│ │號1樓) │ 欺取得之花旗銀行VISA│ │ │ │ │朋分 │
│ │郭緯宏│ │ │ 信用卡持卡人之身分,│ │ │ │ │ │
│ │ │ │ │ 申請貸款33萬4000元。│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4.02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研│渣打國際│101.04.10 │68萬元 │既遂│款項由簡│
│一-3│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發部主任、年收入80萬│商業銀行│ │ │ │笙翃等人│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郭緯宏│
│ │田天琪│ │號1樓) │ 貸款申請書。 │ │ │ │ │朋分 │
│ │郭緯宏│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4.05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主│大眾商業│101.04.10 │59萬元 │既遂│款項由簡│
│一-4│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研發部任、年收入89萬│銀行 │ │ │ │笙翃等人│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8000元」等不實資料之│ │ │ │ │、郭緯宏│
│ │田天琪│ │號1樓) │ 個人信用貸款卡申請書│ │ │ │ │朋分 │
│ │郭緯宏│ │ │ 。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12.25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主│星展(台 │101.01.某 │46萬元 │既遂│款項由簡│
│一-5│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任、年收入80萬元」等│灣)商業 │日 │ │ │笙翃等人│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不實資料之個人信貸申│銀行 │ │ │ │、郭緯宏│
│ │田天琪│ │號1樓) │ 請書、約定書。 │ │ │ │ │朋分 │
│ │郭緯宏│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9.08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主│國泰世華│100.09.14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一-6│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任、年收入90萬元」等│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書。 │ │ │ │ │ │
│ │郭緯宏│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5.27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研│中國信託│100.06.01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一-7│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發主任、年收入80萬元│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申請書。 │ │ │ │ │ │
│ │郭緯宏│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5.30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正│上海商業│100.06.08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一-8│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式員工」等不實資料之│儲蓄銀行│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信用卡申請書。 │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郭緯宏│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9.08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任職於天成公│兆豐國際│100.09.09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一-9│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司、年薪90萬元」等不│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實資料之悠遊聯名卡申│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請書。 │ │ │ │ │ │
│ │郭緯宏│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2.08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任職天成公司│玉山商業│100.02.23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一 │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及薪資轉存戶等不實│銀行 │ │信用卡(勞 │ │簡笙翃等│
│-10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資料之勞動保障卡申請│ │ │動保障卡)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書。 │ │ │1張 │ │ │
│ │郭緯宏│ │ │ │ │ │ │ │ │
└──┴───┴─────┴──────┴───────────┴────┴─────┴─────┴──┴────┘
附表二十二:(以江志傑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1.18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副│花旗(臺 │101.01.20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二-1│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理、年收入84萬元」等│灣)商業 │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銀行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書。 │ │ │ │ │ │
│ │江志傑│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5.10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副│渣打國際│101.05.08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二-2│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理、年收入100萬元」 │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暨│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 │ │
│ │江志傑│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5.10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副│渣打國際│101.05.10 │100萬元 │既遂│款項由簡│
│二-3│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理、年收入100萬元」 │商業銀行│ │ │ │笙翃等人│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暨│ │ │ │ │、江志傑│
│ │田天琪│ │號1樓) │ 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 │ │ │ │朋分 │
│ │江志傑│ │ │ 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12.22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副│永豐商業│100.12.26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二-4│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理、年收入80萬元」等│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書。 │ │ │ │ │ │
│ │江志傑│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5.18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副│大眾商業│101.05.21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二-5│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理、年收入89萬元」等│銀行 │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三街29號3 │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樓) │ 書。 │ │ │ │ │ │
│ │江志傑│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5.06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人│大眾商業│101.05.10 │67萬元 │既遂│款項由簡│
│二-6│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事部副理、年收入89萬│銀行 │ │ │ │笙翃等人│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3000元」等不實資料之│ │ │ │ │、江志傑│
│ │田天琪│ │號1樓) │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朋分 │
│ │江志傑│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12.20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任職於天成公│兆豐國際│101.01.03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二-7│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司、年收入90萬元」等│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不實資料之悠遊聯名卡│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申請書。 │ │ │ │ │ │
│ │江志傑│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 │ │ │ │ │ │
│ │ │ │ │ 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4.21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任職天成公司│玉山商業│100.04.28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二-8│簡笙翃│ │竹縣竹北市縣│ ,職稱為副理,年收入│銀行 │ │信用卡(勞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50萬元」及薪資轉存戶│ │ │動保障卡)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等不實資料之勞動保障│ │ │1張 │ │ │
│ │江志傑│ │ │ 卡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8.某 │天成公司(新 │1.填寫「其為天成公司副│華南商業│100.08.10 │JCB信用卡1│既遂│信用卡由│
│二-9│簡笙翃│日 │竹縣竹北市縣│ 理」等不實資料之信用│銀行 │ │張 │ │簡笙翃等│
│ │曾玉貞│ │政二十一街17│ 卡申請書。 │ │ │ │ │人使用 │
│ │田天琪│ │號1樓) │ │ │ │ │ │ │
│ │江志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三:(以房曉君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2.02 │玉山銀行新竹│利用開立宏安公司薪資轉│玉山商業│101.02.10 │MASTERCARD│既遂│不詳 │
│三-1│羅志堅│ │分行 │存帳戶之時,填寫「其為│銀行 │ │信用卡(勞 │ │ │
│ │羅志鵬│ │ │宏安公司主任」等不實資│ │ │動保障卡) │ │ │
│ │許晏真│ │ │料之勞動保障卡申請書。│ │ │1張 │ │ │
│ │房曉君│ │ │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6.05 │新竹縣市某處│1.填寫「其為宏安公司主│永豐商業│101.06.08 │MASTERCARD│既遂│不詳 │
│三-2│羅志堅│ │ │ 任、年收入60萬元」等│銀行 │ │信用卡1張 │ │ │
│ │羅志鵬│ │ │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 │ │ │ │ │
│ │許晏真│ │ │ 書。 │ │ │ │ │ │
│ │房曉君│ │ │2.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6.11 │新竹縣市某處│1.填寫「其為宏安公司主│花旗(臺 │100.06.19 │VISA信用卡│既遂│不詳 │
│三-3│羅志堅│ │ │ 任、年收入60萬元」等│灣)商業 │ │1張 │ │ │
│ │羅志鵬│ │ │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銀行 │ │ │ │ │
│ │許晏真│ │ │ 書。 │ │ │ │ │ │
│ │房曉君│ │ │2.玉山銀行新竹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附表二十四:(以吳明珍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99.12.17 │中國信託商業│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副│中國信託│99.12.31 │35萬元 │既遂│田志成、│
│四-1│簡笙翃│ │銀行竹北分行│ 理、年收入120萬元」 │商業銀行│ │ │ │、簡笙翃│
│ │曾玉貞│ │ │ 等不實資料之個人信貸│ │ │ │ │等人、吳│
│ │吳明珍│ │ │ 綜合申請書及約定書。│ │ │ │ │明珍朋分│
├──┼───┼─────┼──────┼───────────┼────┼─────┼─────┼──┼────┤
│二十│同上 │99.02.某日│玉山商業銀行│1.填寫「其任職大成公司│玉山商業│99.02.11 │勞動保障卡│既遂│信用卡由│
│四-2│ │ │竹北分行 │ 」,並以薪資轉存戶等│銀行 │ │(MASTERCAR│ │田志成、│
│ │ │ │ │ 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 │ │D信用卡)1 │ │簡笙翃、│
│ │ │ │ │ 書。 │ │ │張 │ │吳明珍使│
│ │ │ │ │ │ │ │ │ │用 │
│ │ │ │ │ │ │ │ │ │ │
├──┼───┼─────┼──────┼───────────┼────┼─────┼─────┼──┼────┤
│二十│同上 │99.12.10 │玉山商業銀行│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副│玉山商業│99.12.30 │60萬元 │既遂│田志成、│
│四-3│ │ │竹北分行 │ 理、年所得約120萬元 │銀行 │ │ │ │簡笙翃等│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貸申│ │ │ │ │人、吳明│
│ │ │ │ │ 請書。 │ │ │ │ │珍朋分 │
├──┼───┼─────┼──────┼───────────┼────┼─────┼─────┼──┼────┤
│二十│同上 │99.12.24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副│澳盛商業│99.12.31 │77萬元 │既遂│田志成、│
│四-4│ │99.12.30 │高鐵新竹站附│ 理、年收入120萬元」 │銀行 │ │ │ │簡笙翃等│
│ │ │ │近。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貸款│ │ │ │ │人、吳明│
│ │ │ │ │ 申請書暨約定書、消費│ │ │ │ │珍朋分 │
│ │ │ │ │ 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同上 │99.09.14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副│花旗商業│99.09.16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四-5│ │ │仁義路2樓 │ 理、年收入113萬元」 │銀行 │ │1張 │ │田志成、│
│ │ │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申│ │ │ │ │簡笙翃、│
│ │ │ │ │ 請書。 │ │ │ │ │吳明珍使│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用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附表二十五:(以謝宗辰(謝宗達)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99.01.08 │玉山銀行竹北│1.填寫「其任職大成公司│玉山商業│99.01.19 │勞動保障卡│既遂│信用卡由│
│五-1│曾玉貞│ │分行 │ 之主任」及薪資轉存戶│銀行 │ │(MASTERCAR│ │謝宗辰取│
│ │田天琪│ │ │ 等不實資料之申請書。│ │ │D信用卡)1 │ │走使用 │
│ │簡笙翃│ │ │ │ │ │ │ │ │
│ │謝宗辰│ │ │ │ │ │ │ │ │
└──┴───┴─────┴──────┴───────────┴────┴─────┴─────┴──┴────┘
附表二十六:(以謝禮鴻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11.29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台新國際│100.12.07 │70萬元 │既遂│信用卡由│
│六-1│曾玉貞│ │三民路16號2 │ 司副理、年收入120萬 │商業銀行│ │ │ │田志成、│
│ │簡笙翃│ │樓之1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 │ │ │ │走使用 │
│ │ │ │ │ 借據暨約定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3.15 │同上 │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星展(台 │101.03.某 │40萬元 │既遂│由田志成│
│六-2│曾玉貞│ │ │ 司副理、年收入120萬 │灣)商業 │日 │ │ │、簡笙翃│
│ │簡笙翃│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貸│銀行 │ │ │ │、謝禮鴻│
│ │謝禮鴻│ │ │ 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 │ │ │ │朋分 │
│ │ │ │ │ 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99.12.17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花旗商業│99.12.21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六-3│曾玉貞│ │仁義路178號 │ 司副理、年收入120萬 │銀行 │ │1張 │ │田志成、│
│ │簡笙翃│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3.15 │同上 │1.無還款真意,利用先前│花旗商業│101.03.16 │65萬6000元│既遂│由田志成│
│六-4│曾玉貞│ │ │ 申請信用卡建立之卡友│銀行 │ │ │ │、簡笙翃│
│ │簡笙翃│ │ │ 身分,填寫卡友滿福貸│ │ │ │ │、謝禮鴻│
│ │謝禮鴻│ │ │ 申請書暨約定書。 │ │ │ │ │朋分 │
│ │ │ │ │ │ │ │ │ │ │
├──┼───┼─────┼──────┼───────────┼────┼─────┼─────┼──┼────┤
│二十│田志成│99.08.26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玉山商業│99.09.02 │MASTCARD信│既遂│信用卡由│
│六-5│曾玉貞│ │仁義路178號 │ 司副理」等不實資料之│銀行 │ │用卡(勞動 │ │田志成、│
│ │簡笙翃│ │ │ 勞動保障卡申請書,以│ │ │保障卡) 1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薪資轉存戶身分申請。│ │ │張 │ │走使用 │
│ │ │ │ │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7.28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國泰世華│100.08.02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六-6│曾玉貞│ │三民路16號2 │ 司副理、年收入120萬 │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田志成、│
│ │簡笙翃│ │樓之1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7.某 │同上 │1.填寫「謝禮鴻任職大成│華南商業│100.08.02 │JCB信用卡1│既遂│信用卡由│
│六-7│曾玉貞│日 │ │ 公司、年收入120萬元 │銀行 │ │張 │ │田志成、│
│ │簡笙翃│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3.23 │同上 │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兆豐國際│101.04.05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六-8│曾玉貞│ │ │ 司副理、年收入120萬 │商業銀行│ │1張 │ │田志成、│
│ │簡笙翃│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4.06 │同上 │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台北富邦│100.04.08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六-9│曾玉貞│ │ │ 司副理、年收入120萬 │商業銀行│ │信用卡1張 │ │田志成、│
│ │簡笙翃│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1.某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謝禮鴻為大成公│大眾商業│100.01.13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六- │曾玉貞│日 │仁義路178號 │ 司副理、年收入120萬 │銀行 │ │1張 │ │田志成、│
│ 10│簡笙翃│ │ │ 元」等不實資料之信用│ │ │ │ │簡笙翃取│
│ │謝禮鴻│ │ │ 卡申請書。 │ │ │ │ │走使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0000000000000)存摺 │ │ │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七:(以范文星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5.15 │新竹縣竹北市│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組│渣打商業│101.05.21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七-1│曾玉貞│ │某處 │ 長、年收入70萬元」等│銀行 │ │1張 │ │簡笙翃等│
│ │簡笙翃│ │ │ 不實資料之個人信用卡│ │ │ │ │人取走使│
│ │范文星│ │ │ 申請書、約定書。 │ │ │ │ │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1.05.23 │同上 │1.無還款真意,利用已詐│渣打商業│101.05.23 │64萬元 │既遂│由范文星│
│七-2│曾玉貞│ │ │ 欺取得之渣打銀行VISA│銀行 │ │ │ │、簡笙翃│
│ │簡笙翃│ │ │ 信用卡持卡人之身分暨│ │ │ │ │等人朋分│
│ │范文星│ │ │ 不實職業及年收入等資│ │ │ │ │ │
│ │ │ │ │ 料,填寫個人信用貸款│ │ │ │ │ │
│ │ │ │ │ 約定書,申請貸款64萬│ │ │ │ │ │
│ │ │ │ │ 元。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11.某 │同上 │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組│玉山商業│100.11.30 │30萬元 │既遂│由范文星│
│七-3│曾玉貞│日 │ │ 長、年所得80萬元」等│銀行 │ │ │ │、簡笙翃│
│ │簡笙翃│ │ │ 不實資料之信用貸款申│ │ │ │ │等人朋分│
│ │范文星│ │ │ 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二十│田志成│99.09.10 │同上 │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組│玉山商業│100.04.14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七-4│曾玉貞│100.04.06 │ │ 長」、「年收入80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等│
│ │簡笙翃│ │ │ 」等不實資料之勞動保│ │ │ │ │人取走使│
│ │范文星│ │ │ 障卡申請書、悠遊聯名│ │ │ │ │用 │
│ │ │ │ │ 卡申請書。 │ │ │ │ │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7.某 │同上 │1.填寫「其任職大成公司│華南商業│100.07.25 │JCB信用卡1│既遂│信用卡由│
│七-5│曾玉貞│日 │ │ 、年收入80萬元」等不│銀行 │ │張 │ │簡笙翃等│
│ │簡笙翃│ │ │ 實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 │ │ │ │人取走使│
│ │范文星│ │ │ 。 │ │ │ │ │用 │
├──┼───┼─────┼──────┼───────────┼────┼─────┼─────┼──┼────┤
│二十│田志成│100.12.05 │同上 │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組│永豐商業│100.12.07 │MASTERCARD│既遂│信用卡由│
│七-5│曾玉貞│ │ │ 長」、「年收入80萬元│銀行 │ │信用卡1張 │ │簡笙翃等│
│ │簡笙翃│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人取走使│
│ │范文星│ │ │ 申請書。 │ │ │ │ │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7.25 │同上 │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組│遠東國際│100.07.29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七-6│曾玉貞│ │ │ 長」、「年收入80萬元│商業銀行│ │1張 │ │簡笙翃等│
│ │簡笙翃│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 │ │ │ │人取走使│
│ │范文星│ │ │ 申請書。 │ │ │ │ │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二十│田志成│100.04.06 │同上 │1.填寫「其為大成公司組│上海商業│100.04.11 │VISA信用卡│既遂│信用卡由│
│七-7│曾玉貞│ │ │ 長」、「年收入80萬元│儲蓄商業│ │1張 │ │簡笙翃等│
│ │簡笙翃│ │ │ 」等不實資料之信用卡│銀行 │ │ │ │人取走使│
│ │范文星│ │ │ 申請書。 │ │ │ │ │用 │
│ │ │ │ │2.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 │ │ │ │
│ │ │ │ │ 資料表。 │ │ │ │ │ │
└──┴───┴─────┴──────┴───────────┴────┴─────┴─────┴──┴────┘
附表二十八:(以張忠倫名義申請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
┌──┬───┬─────┬──────┬───────────┬────┬─────┬─────┬──┬────┐
│編號│行為人│申請日期 │填寫申請書地│信用卡申請書或貸款申請│發卡銀行│發卡日期(│詐欺之財物│既遂│分贓情形│
│ │ │(年.月.日│點 │書之不實資料,及附上之│或核貸銀│撥款日期)│ │或 │ │
│ │ │) │ │不實文件(詐術手法) │行(被害│(年.月.日 │ │未遂│ │
│ │ │ │ │ │人) │) │ │ │ │
├──┼───┼─────┼──────┼───────────┼────┼─────┼─────┼──┼────┤
│二十│田志成│99.10.06 │玉山銀行竹北│1.填寫「其任職公司名稱│玉山商業│99.10.14 │勞動保障卡│既遂│信用卡由│
│八-1│曾玉貞│ │分行 │ 為大成公司,職稱為工│銀行 │ │(MASTERCAR│ │簡笙紘等│
│ │簡笙翃│ │ │ 程師」等不實資料之勞│ │ │D信用卡)1 │ │人取走使│
│ │張忠倫│ │ │ 動保障卡申請書。 │ │ │ │ │用 │
│ │陳日慶│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管理系│ │ │ │ │ │
│ │ │ │ │ 統金融帳戶帳務資料查│ │ │ │ │ │
│ │ │ │ │ 詢明細表。 │ │ │ │ │ │
└──┴───┴─────┴──────┴───────────┴────┴─────┴─────┴──┴────┘
附表二十九:證據名稱及所在卷頁
┌──┬───────────┬────────────────────┬───────────────┐
│編號│證據名稱 │證據所在卷頁 │ 起訴書出證所載待證事實 │
│ │ │ │ │
├──┼───────────┼────────────────────┼───────────────┤
│一 │被告田志成於警詢時、偵│0000000警詢:102偵741卷一第11至21頁=102│犯罪事實欄-壹之部分: │
│ │訊中及法院審理羈押庭之│ 少連偵8卷一第112至122頁 │1.被告田志成於警詢時坦承伊掛名│
│ │不利於己供述 │ │ 皓宇公司總經理。 │
│ │ │0000000偵訊:102偵741卷一第52至55頁 │2.被告田志成於法院審理羈押庭坦│
│ │ │0000000聲羈:102聲羈9卷第16至18頁 │ 承皓宇公司只有伊、被告簡笙紘│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83至86頁 │ 、張宥翔、曾玉貞,皓宇公司專│
│ │ │ │ 門用人頭去辦勞健保、薪轉貸款│
│ │ │ │ ,皓宇公司做人頭帳戶1年多, │
│ │ │ │ 伊獲利近約100萬元,簡笙紘是 │
│ │ │ │ 伊的下屬等語。 │
├──┼───────────┼────────────────────┼───────────────┤
│二 │被告簡笙翃於警詢時、偵│0000000警詢:102偵741卷一第63至67頁=102│全部犯罪事實。 │
│ │訊中及法院審理羈押庭之│ 少連偵8卷一第123至127頁 │ │
│ │不利於己及共犯之供述證│0000000偵訊:102偵741卷一第94至99頁(有 │ │
│ │人簡笙翃於偵查中證述 │ 具結) │ │
│ │ │0000000聲羈:102聲羈9卷第13至15頁 │ │
│ │ │0000000偵訊:102偵741卷二第55至57頁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286至294頁 │ │
│ │ │ (自白)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295至297頁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61至64頁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119至123頁 │ │
│ │ │ (自白) │ │
├──┼───────────┼────────────────────┼───────────────┤
│三 │被告曾玉貞於警詢時、偵│0000000警詢:102偵741卷二第46至51頁=102│犯罪事實欄-壹之部分 │
│ │訊中及法院審理羈押庭之│ 少連偵8卷一第229至234頁=10│ │
│ │不利於己及共犯之供述證│ 2少連偵8卷八第229至234頁 │ │
│ │人曾玉貞於偵查中證述 │0000000偵訊:103少連偵緝7卷第16至20頁 │ │
│ │ │0000000聲羈:103聲羈268卷第28至29頁 │ │
│ │ │0000000延押:104偵聲16卷第7至8頁 │ │
│ │ │0000000偵訊:103少連偵緝7卷第152至157頁 │ │
│ │ │ (自白,有具結) │ │
│ │ │0000000偵訊:103少連偵緝7卷第162至166頁 │ │
│ │ │ (自白,有具結) │ │
│ │ │0000000偵訊:103少連偵緝7卷第172至175頁 │ │
│ │ │ 、第177至179頁(自白,有具 │ │
│ │ │ 結) │ │
├──┼───────────┼────────────────────┼───────────────┤
│四 │同案被告邱柏汶(業經前 │0000000警詢:102偵741卷一第201至224頁= │1.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一、二(三│
│ │揭判決在案)於警詢時及 │ 102少連偵8卷一第71至94頁 │ )、九、十一(二)偽造文書及詐 │
│ │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邱柏汶│0000000偵訊:102偵741卷一第246至251頁( │ 欺部分 │
│ │於偵查中證述 │ 有具結) │2.被告田志成為皓宇公司老闆,被│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73至76頁 │ 告簡笙翃與被告邱柏汶一樣是做│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134至138頁 │ 事的。 │
│ │ │ (缺第136頁,有具結) │ │
├──┼───────────┼────────────────────┼───────────────┤
│五 │同案被告謝智航(業經前 │0000000警詢:102偵706卷第22至47頁=102少│1.犯罪事實欄-壹、一、二(一) │
│ │揭判決在案)於警詢時、 │ 連偵8卷一第32至57頁 │ (三)之部分 │
│ │偵查中及法院審理羈押庭│0000000偵訊:102偵706卷第74至80頁 │2.皓宇公司的老闆是田志成,簡笙│
│ │時之供述證人謝智航於偵│0000000聲羈:102聲羈9卷第21至24頁 │ 翃算是替田志成做事。伊將萬紀│
│ │查中證述 │0000000延押:102偵聲64卷第13至15頁 │ 中介紹給田志成去辦貸款。 │
│ │ │0000000偵訊:102偵706卷第103至109頁 │ │
│ │ │0000000偵訊:102偵706卷第112至121頁(有 │ │
│ │ │ 具結)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308至315頁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126至128頁 │ │
├──┼───────────┼────────────────────┼───────────────┤
│六 │同案被告萬紀中(業經前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86至90頁( │犯罪事實欄-壹、二之部分 │
│ │揭判決在案)於偵查中之 │ 自白,有具結) │ │
│ │供述證人萬紀中於偵查中│ │ │
│ │之證述 │ │ │
│ │ │ │ │
├──┼───────────┼────────────────────┼───────────────┤
│七 │被告羅志堅於警詢及偵訊│0000000警詢:102少連偵8卷一第206至215頁 │犯罪事實欄-壹、十三、十四、十 │
│ │中之供述證人羅志堅於偵│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277至279頁 │五、二十三之部分。 │
│ │查中之證述 │ =105偵10716卷第134至136頁 │ │
│ │ │ (自白,有具結) │ │
├──┼───────────┼────────────────────┼───────────────┤
│八 │證人羅志鵬於偵查中之證│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229至235頁 │犯罪事實欄-壹、十三、十四、十 │
│ │述述 │ =105偵10716卷第129頁背面至│五、二十三之部分。 │
│ │ │ 第132頁(自白,有具結) │ │
├──┼───────────┼────────────────────┼───────────────┤
│九 │證人許晏真於偵查中之證│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282至283頁 │犯罪事實欄-壹、十三、十四、十 │
│ │述 │ =105偵10716卷第138至139頁 │五、二十三之部分。 │
│ │ │ (有具結) │ │
├──┼───────────┼────────────────────┼───────────────┤
│十 │證人林保宏於警詢及偵查│0000000警詢:102少連偵8卷一第236至239頁 │犯罪事實欄-壹、一、(一)之部 │
│ │中證述 │0000000警詢:102少連偵8卷一第240至244頁 │分 │
│ │ │0000000警詢:102少連偵8卷一第245至249頁 │ │
│ │ │0000000警詢:102少連偵8卷一第250至251頁 │ │
│ │ │0000000偵訊:102偵706卷第5頁(有具結)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308至313頁 │ │
│ │ │ (有具結) │ │
│ │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114至115頁 │ │
│ │ │ (有具結) │ │
├──┼───────────┼────────────────────┼───────────────┤
│十一│1.被告田天琪於偵查中供│0000000警詢:102少連偵8卷一第322至324頁 │犯罪事實欄-壹之部分: │
│ │ 述 │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280至283頁=10│1.被告田天琪坦承其為天成公司登│
│ │ │ 3少連偵緝7卷第204至207頁 │ 記負責人。 │
│ │ │0000000偵訊:105偵7107卷第174至176頁 │2.被告田天琪未曾在大成公司任職│
│ ├───────────┼────────────────────┤ 卻曾經加入大成公司勞健保之事│
│ │2.同案被告邱柏汶使用之│102偵741卷一第214頁=102少連偵8卷五第172│ 實。 │
│ │ 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頁 │3.被告田天琪曾經介紹無法辦得貸│
│ │ 訊監察譯文(編號C19、│ │ 款之他人予被告簡笙翃辦理貸款│
│ │ C20、C21) │ │ │
│ │ │ │ │
│ ├───────────┼────────────────────┤ 之事實。 │
│ │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105偵10716卷第31至33頁 │ │
│ │ 年聲監字第264號通訊 │ │ │
│ │ 監察書及附件。 │ │ │
├──┼───────────┼────────────────────┼───────────────┤
│十二│1.證人賴依玲於偵查中證│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67至70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貳之部分: │
│ │ 述 │ 有具結) │1.被告賴依玲供承(編號F06通聯譯│
│ ├───────────┼────────────────────┤ 文中所提到之信用卡)係被告簡 │
│ │2.被告簡笙翃使用之門號│102偵741卷一第70頁=102少連偵8卷四第20頁│ 笙翃交付賴依玲,由賴依玲使用│
│ │ 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背面至第21頁正面=102少連偵8卷五第220至2│ 將交易加油之事實。 │
│ │ 察譯文(編號F06、F07)│21頁=102交查183卷第51頁=105偵10716卷第│2.被告賴依玲知悉上開信用卡為楊│
│ │ 。 │30頁背面 │ 偉恩名義之信用卡及收受、使用│
│ ├───────────┼────────────────────┤ 之事實。 │
│ │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105偵10716卷第34至36頁 │ │
│ │ 年聲監字第338號通訊 │ │ │
│ │ 監察書及 │ │ │
│ │ │ │ │
├──┼───────────┼────────────────────┼───────────────┤
│十三│1.證人彭吉良於警詢及偵│0000000警詢:102少連偵8卷一第258至263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一之部分。 │
│ │ 查中之證述 │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二第101至105頁 │ │
│ │ │ (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一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02偵741卷四第10│ │
│ │ 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8至109頁) │ │
│ │ 投保資料表、玉山銀行│ │ │
│ │ 存摺影本、健保卡影本│②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投保資料表、玉山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 │
│ │ 申請書、個人信貸申請│ 274 存摺影本、健保卡影本(102偵741卷四│ │
│ │ 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第35至41頁) │ │
│ │ 明細表、身分證影本、│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③中國信託銀行個人信貸申請書、放款帳戶還│ │
│ │ │ 款交易明細表、身分證影本、上開玉山銀行│ │
│ │ │ 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三第1至10頁=第371│ │
│ │ │ 至386頁) │ │
│ │ │ │ │
│ │ │④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 、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皓宇公司基本資│ │
│ │ │ 料查詢明細)(102偵741卷三第370至379頁│ │
│ │ │ )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9至11頁) │ │
├──┼───────────┼────────────────────┼───────────────┤
│十四│1.證人萬紀中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86至90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之部分。 │
│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二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02偵741卷四第11│ │
│ │ 書、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1頁) │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 │
│ │ 申請書、個人信貸申請│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貸申請│ │
│ │ 書、員工在職證明書、│ 書、員工在職證明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
│ │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細表、身分證影本、玉山銀行竹北分行0750│ │
│ │ 表、身分證影本、玉山│ 00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六第15至3│ │
│ │ 銀行存摺影本、台新銀│ 4頁) │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 │ │
│ │ 證及健保卡影本、玉山│③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開玉山銀行存摺│ │
│ │ 銀行存摺影本 │ 影本(102偵741卷四第46至48頁) │ │
│ │ │ │ │
│ │ │④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 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五│ │
│ │ │ 第64至68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12至14頁) │ │
├──┼───────────┼────────────────────┼───────────────┤
│十五│1.證人楊偉恩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二第183至187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三之部分。 │
│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三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中國信託銀行個人信│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漏附件即玉山銀行│ │
│ │ 貸申請書、約定書、放│ 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 │
│ │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 741卷四第113至115頁) │ │
│ │ 、渣打銀行查詢報表、│ │ │
│ │ 信用貸款申請書、身分│②中國信託銀行個人信貸申請書、約定書、放│ │
│ │ 證及健保卡影本、玉山│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102偵741卷六第37│ │
│ │ 銀行存摺影本、兆豐國│ 至40頁) │ │
│ │ 際商業銀行優遊聯名卡│ │ │
│ │ 申請書及附件、萬泰銀│③渣打銀行查詢報表、信用貸款申請書、身分│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 證及健保卡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 102偵741卷三第48至55頁) │ │
│ │ 申請書及附件 │ │ │
│ │ │④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 、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5 │ │
│ │ │ 偵10716卷第113至118頁) │ │
│ │ │ │ │
│ │ │⑤萬泰(現凱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 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5偵10716卷第89至94頁) │ │
│ │ │ │ │
│ │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 (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5偵10716卷第82至84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48至49頁、10│ │
│ │ │ 3他2856卷第384至385頁) │ │
├──┼───────────┼────────────────────┼───────────────┤
│十六│1.證人劉憬德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二第176至180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四之部分。 │
│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四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02偵741卷四第11│ │
│ │ 書、身分證、駕駛執照│ 0頁=102偵741卷九第17頁) │ │
│ │ 影本、花旗銀行信用卡│ │ │
│ │ 申請書、身分證及駕照│②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駕駛執照│ │
│ │ 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影│ 影本(102偵741卷十一第67頁) │ │
│ │ 本、中國信託銀行個人│ │ │
│ │ 信貸申請書、約定書、│③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駕照影本│ │
│ │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存摺影│ │
│ │ 表、玉山銀行信用貸款│ 本(102偵741卷七第8至13頁) │ │
│ │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澳│④中國信託銀行個人信貸申請書、約定書、放│ │
│ │ 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 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102偵741卷六第9 │ │
│ │ 請書暨約定書、身分證│ 至12頁) │ │
│ │ 及健保卡影本、玉山銀│ │ │
│ │ 行存摺影本、永豐銀行│⑤玉山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身分證影本、上│ │
│ │ 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 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九第99頁│ │
│ │ 行存摺影本 │ 至第101頁正面=第119至123頁) │ │
│ │ │ │ │
│ │ │⑥澳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身│ │
│ │ │ 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2偵741卷九第158至169頁) │ │
│ │ │ │ │
│ │ │⑦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開玉山銀行存摺│ │
│ │ │ 影本(102偵741卷四第42至45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224至227頁、10│ │
│ │ │ 2少連偵8卷七第50至51頁) │ │
├──┼───────────┼────────────────────┼───────────────┤
│十七│1.證人譚宇辰(起訴書證│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二第151至156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五之部分。 │
│ │ 據清單欄誤載為譚宇宸│ (自白,有具結) │ │
│ │ )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五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02偵741卷四第11│ │
│ │ 書、玉山 │ 6 至117頁) │ │
│ │ │ │ │
│ │ │②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
│ │ │ 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四第4│ │
│ │ │ 9 至51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20至21頁) │ │
├──┼───────────┼────────────────────┼───────────────┤
│十八│1.證人陳俍錕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二第159至162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六之部分。 │
│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102偵 │ │
│ │ 、身分證影本 │741卷四第118至119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26至27頁) │ │
├──┼───────────┼────────────────────┼───────────────┤
│十九│1.證人蘇俊達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2至3頁(自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七之部分。 │
│ │ 證述 │ 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02偵741卷四第120 │ │
│ │ │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16至17頁) │ │
├──┼───────────┼────────────────────┼───────────────┤
│二十│1.證人達俊男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342至348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八之部分。 │
│ │ 證述 │ (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八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 本、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存│ │
│ │ 行存摺影本、永豐銀行│ 摺影本(102偵741卷四第134至137頁) │ │
│ │ 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 │ │
│ │ 託銀行存摺影本 │②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開中國信託銀行│ │
│ │ │ 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四第68至70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52至53頁) │ │
├──┼───────────┼────────────────────┼───────────────┤
│二十│1.證人曾資恩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二第238至239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九之部分。 │
│一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九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 本、中國信託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存│ │
│ │ 行存摺影本、永豐銀行│ 摺影本(102偵741卷四第138至141頁) │ │
│ │ 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 │ │
│ │ 及健保卡影本、中國信│②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 本、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 │
│ │ │ 卷四第71至75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33至34頁) │ │
├──┼───────────┼────────────────────┼───────────────┤
│二十│1.證人林志光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二第242至244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之部分。 │
│二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102偵741卷四第14│ │
│ │ 書、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2頁) │ │
│ │ │ │ │
│ │ │②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
│ │ │ 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四第7│ │
│ │ │ 6至78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少連偵8卷七第35至36頁) │ │
├──┼───────────┼────────────────────┼───────────────┤
│二十│1.證人龍賢偉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195至203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一之部分 │
│三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一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身分證影本、遠東銀│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102 │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 偵741卷九第20至21頁) │ │
│ │ 證影本、勞工保險被保│ │ │
│ │ 險人投保資料表、天成│②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勞工│ │
│ │ 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天成公司營業登│ │
│ │ 查詢、玉山銀行存摺影│ 記資料公示查詢、玉山銀行竹北分行075097│ │
│ │ 本、花旗銀行信用卡申│ 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二第102至│ │
│ │ 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 107頁) │ │
│ │ 約定書、員工在職證明│ │ │
│ │ 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③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 │
│ │ 本、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定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上開玉山銀行│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七第33至39頁,又本│ │
│ │ 申請書、個人信貸申請│ 次申請未附員工在職證明書) │ │
│ │ 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 │ │
│ │ 還款交易明細表、身分│④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貸申請│ │
│ │ 證及健保卡影本、玉山│ 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身│ │
│ │ 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 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 │
│ │ 、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 卷六第132至143頁) │ │
│ │ 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 本、國泰世華銀行信用│⑤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 本(102偵741卷十一第74頁) │ │
│ │ 保卡影本、玉山銀行存│ │ │
│ │ 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 │
│ │ 險人投保資料表、萬泰│ 卡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個│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十一第18│ │
│ │ 人貸款申請書、身分證│ 至23頁) │ │
│ │ 及健保卡影本、玉山銀│ │ │
│ │ 行存摺影本、渣打銀行│⑦萬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個人貸款申請書、│ │
│ │ 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 │
│ │ 書、信用卡申請書、授│ 本(102偵741卷十第78至81頁) │ │
│ │ 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 │ │
│ │ 詢報表、身分證影本、│⑧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信用卡│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大│ 申請書、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 │
│ │ 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身分證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102│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偵741卷七第107至112頁)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 │⑨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 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 │
│ │ │ 第151至152頁) │ │
│ │ │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92至198頁、10│ │
│ │ │ 2少連偵8卷七第40至42頁) │ │
├──┼───────────┼────────────────────┼───────────────┤
│二十│1.證人陳凱華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七第6至7頁(自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二之部分 │
│四 │ 證述 │ 白,有具結) │。 │
│ ├───────────┼────────────────────┤ │
│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依起訴書附表十二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 │
│ │ 保卡影本、勞工保險被│ 健保卡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玉│ 、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存摺影│ │
│ │ 山銀行存摺影本、玉山│ 本(102偵741卷十二第140至141頁) │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 │ │
│ │ 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勞│②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開玉│ │
│ │ 料表、天成公司營業登│ 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九第24至32頁│ │
│ │ 記資料公示查詢、玉山│ ,又本次申請未附天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 │
│ │ 銀行存摺影本、遠東銀│ 示查詢) │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 │ │
│ │ 證影本、勞工保險被保│③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勞工│ │
│ │ 險人投保資料表、天成│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天成公司營業登│ │
│ │ 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 記資料公示查詢、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查詢、玉山銀行存摺影│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十二第121至127│ │
│ │ 本 │ 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210至212頁、10│ │
│ │ │ 2少連偵8卷七第18至19頁) │ │
├──┼───────────┼────────────────────┼───────────────┤
│二十│1.證人張子浩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146至149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三之部分 │
│五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三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身分證影本、台新銀│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102 │ │
│ │ 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 偵741卷九第43至45頁) │ │
│ │ 書、申請書、身分證勞│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②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申請書、│ │
│ │ 料表、玉山銀行存摺影│ 身分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玉│ │
│ │ 本 │ 山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 │
│ │ │ 02偵741卷十一第123至132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48至50頁) │ │
├──┼───────────┼────────────────────┼───────────────┤
│二十│1.證人曾照理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153至156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四之部分 │
│六 │ 證述 │ =105偵10716卷第126至127頁 │。 │
│ │ │ (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102偵7│ │
│ │ 、身分證影本 │41卷九第46至47頁=105偵10716卷第143頁) │ │
│ │ ├────────────────────┤ │
│ │ │①玉山銀行竹北分行函覆曾照理開立00000000│ │
│ │ │ 51231活期儲蓄存款資料(105偵7107卷第21│ │
│ │ │ 1至214頁=105偵10716卷第121頁背面至第1│ │
│ │ │ 23頁) │ │
│ │ │②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62至63頁、103 │ │
│ │ │ 他2856卷第345至346頁) │ │
│ │ │ │ │
├──┼───────────┼────────────────────┼───────────────┤
│二十│1.證人戴家德中於偵查中│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162至165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五之部分 │
│七 │ 之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五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身分證影本、玉山銀│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102 │ │
│ │ 行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 偵741卷九第48至49頁)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②玉山銀行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
│ │ │ (102偵741卷九第102頁=第125至126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68至71頁) │ │
├──┼───────────┼────────────────────┼───────────────┤
│二十│1.證人彭明君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386至389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六之部分 │
│八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六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身分證影本(、中國│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102 │ │
│ │ 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偵741卷九第69至70頁)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 │
│ │ 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卡影本、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六第275至280頁)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 │(查無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 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玉山銀行存│ │
│ │ │ 摺影本」,此部分應係誤載,因彭明君並未│ │
│ │ │ 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11至117頁、10│ │
│ │ │ 3少連偵緝7卷第241至242頁) │ │
├──┼───────────┼────────────────────┼───────────────┤
│二十│1.證人孔建中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2少連偵8卷六第206至213頁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七之部分 │
│九 │ 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2.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七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①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 │
│ │ 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定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玉山銀行竹北│ │
│ │ 本、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分行 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741卷│ │
│ │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 七第90至96頁) │ │
│ │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遠│②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
│ │ 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第57│ │
│ │ 身分證影本、大成公司│ 至60頁) │ │
│ │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③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大成│ │
│ │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上開玉山銀行│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二第116至120頁)│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④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九│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第208至210頁) │ │
│ │ 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⑤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 │
│ │ 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二第178至180頁)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⑥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 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 │
│ │ │ 二第83至84頁) │ │
│ │ │ │ │
│ │ │⑦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漏)大眾銀行個│ │
│ │ │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 │
│ │ │ 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第19│ │
│ │ │ 5至201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34至140頁) │ │
├──┼───────────┼────────────────────┼───────────────┤
│三十│1.被告徐明君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166至169頁=10│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八之部分 │
│ │ 供述 │ 3少連偵緝 7卷第183至184頁(│ │
│ │ │ 自白)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八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玉山│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 │
│ │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 偵 741卷四第121至127頁,另本次申請未附│ │
│ │ 請書、玉山銀行存摺影│ 健保卡影本) │ │
│ │ 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②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開玉山銀行│ │
│ │ 行存摺影本、華南商業│ 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四第52至54頁) │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 │ │
│ │ 山銀行存摺影本。 │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 │
│ │ │ )、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5偵10716卷│ │
│ │ │ 第85至88頁) │ │
│ │ │ │ │
│ │ │④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健│ │
│ │ │ 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5偵107│ │
│ │ │ 16卷第95至98頁) │ │
│ ├───────────┼────────────────────┤ │
│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正附卡資│ │
│ │ 中心信用卡正副卡資訊│ 訊( 102少連偵8卷七第28至29頁、103少連│ │
│ │ 。 │ 偵緝7卷第250至253頁) │ │
├──┼───────────┼────────────────────┼───────────────┤
│三十│1.被告陳日慶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327至328頁=10│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九之部分 │
│一 │ 供述 │ 3少連偵緝 7卷第222至223頁(│ │
│ │ │ 自白) │ │
│ ├───────────┼────────────────────┤ │
│ │2.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依起訴書附表十九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①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保資料表、身分證及健│ 投保資料表、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玉山銀│ │
│ │ 保卡影本、玉山銀行存│ 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 │
│ │ 摺影本、永豐銀行信用│ 741卷四第128至133頁) │ │
│ │ 卡申請書、玉山銀行存│ │ │
│ │ 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②永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開玉山銀行存摺│ │
│ │ 險人投保資料表、安泰│ 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2│ │
│ │ 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偵 741卷四第63至67頁,申請時未附勞工保│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 │ │
│ │ 請書及附件、萬泰商業│③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開玉山銀行│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 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四第267至271頁,另│ │
│ │ 件、、大眾商業銀行信│ 有附身分證、健保卡影本) │ │
│ │ 用卡申請書、信用貸款│ │ │
│ │ 申請書及附件、遠東國│④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 、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102│ │
│ │ 書及附件、國泰世華商│ 偵741卷七第16至19頁) │ │
│ │ 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 │ │
│ │ 附件、第一銀行信用卡│⑤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上開玉│ │
│ │ 申請書及附件。 │ 山銀行存摺、健保卡影本)(102偵741卷十│ │
│ │ │ 第75至77頁) │ │
│ │ │ │ │
│ │ │⑥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申請│ │
│ │ │ 書及附件(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 │
│ │ │ 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102偵741卷十第129至138頁) │ │
│ │ │ │ │
│ │ │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 │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聯徵資料、天成公司之│ │
│ │ │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02偵741卷十二│ │
│ │ │ 第95至101頁) │ │
│ │ │ │ │
│ │ │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 │
│ │ │ 十一第7至11頁) │ │
│ │ │ │ │
│ │ │⑨第一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上│ │
│ │ │ 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一第│ │
│ │ │ 113至117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77至182頁) │ │
├──┼───────────┼────────────────────┼───────────────┤
│三十│1.被告蔡詠媗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264至268頁=10│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之部分 │
│二 │ 供述2.證人蔡詠媗於偵│ 3少連偵緝 7卷第189至193頁(│ │
│ │ 查中之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3.花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依起訴書附表二十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綜合申請書、卡友滿福│①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起訴書誤載為信用貸│ │
│ │ 貸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款綜合)申請書、卡友滿福貸申請書、身分│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證(及健保卡)影本、玉山銀行竹北分行07│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00000000000存摺影本( 102偵741卷七第22│ │
│ │ 貸款申請書、玉山銀行│ 至28頁) │ │
│ │ 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 │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漏身│ │
│ │ 北富邦商業銀行富邦財│ 分證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工│ │
│ │ 神卡申請書及附件、大│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七第│ │
│ │ 眾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 101頁背面至第105頁正面) │ │
│ │ 書、個人信用貸款申請│ │ │
│ │ 書及附件、中國信託商│③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富邦財神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業銀行個人信用卡申請│ (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存摺影本、│ │
│ │ 書及附件、國泰世華商│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 │
│ │ 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 卷十第5至10頁) │ │
│ │ 附件、新光商業銀行銀│ │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④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 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 │
│ │ 遊聯名卡申請書及附件│ 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 │ 、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 表)(102偵741卷十第139至147頁) │ │
│ │ 障卡申請書。 │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 (身分證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 │
│ │ │ 六第110至116頁) │ │
│ │ │ │ │
│ │ │⑥新光商業銀行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 │
│ │ │ 十二第43至50頁) │ │
│ │ │ │ │
│ │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 (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2偵741卷十二第155至159頁) │ │
│ │ │ │ │
│ │ │⑧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申請書(102偵741│ │
│ │ │ 卷九第18至19頁) │ │
│ │ │ │ │
│ │ │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 │
│ │ │ 十一第12至17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84至190頁、10│ │
│ │ │ 2少連偵8卷七第37至39頁) │ │
├──┼───────────┼────────────────────┼───────────────┤
│三十│1.被告郭緯宏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5偵7107卷第196至199頁(自│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一之部 │
│三 │ 供述 │ 白) │分 │
│ ├───────────┼────────────────────┤ │
│ │2.花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依起訴書附表二十一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綜合申請書、卡友滿福│①(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漏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貸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書)、花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綜合申請書、│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卡友滿福貸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本、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存摺│ │
│ │ 貸款申請書及附件、大│ 影本(102偵741卷七第42至48頁) │ │
│ │ 眾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 │ │
│ │ 請書及附件、星展商業│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及附件(│ │
│ │ 銀行個人信貸申請書、│ 即身分證、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102│ │
│ │ 約定書及附件、中國信│ 偵741卷七第128頁背面至第130頁) │ │
│ │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 │ │
│ │ 書及附件、國泰世華商│③大眾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及附件(身分│ │
│ │ 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 證、機車駕照、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附件、上海商業儲蓄銀│ 102 偵741卷十第160至163頁) │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④星展商業銀行個人信貸申請書、約定書及附│ │
│ │ 遊聯名卡申請書及附件│ 件(身分證、健保卡、小型車駕照、上開玉│ │
│ │ 、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 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十一第86至│ │
│ │ 障卡申請書。 │ 96頁) │ │
│ │ │ │ │
│ │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 │
│ │ │ 十一第24至29頁) │ │
│ │ │ │ │
│ │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 │
│ │ │ 41卷六第156至161頁) │ │
│ │ │ │ │
│ │ │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 │
│ │ │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 │
│ │ │ 十二第138至139頁) │ │
│ │ │ │ │
│ │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 (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 │
│ │ │ 41卷十二第160至165頁) │ │
│ │ │ │ │
│ │ │⑨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申請書(102偵741│ │
│ │ │ 卷九第22至23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200至208頁、10│ │
│ │ │ 2少連偵8卷七第43至44頁) │ │
├──┼───────────┼────────────────────┼───────────────┤
│三十│1.被告江志傑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5偵7107卷第180至181頁(自│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二之部 │
│四 │ 供述2.證人江志傑於偵│ 白,有具結) │分 │
│ │ 查中之證述 │ │ │
│ │ │ │ │
│ ├───────────┼────────────────────┤ │
│ │3.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依起訴書附表二十二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請書、身分證影本、玉│①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及健│ │
│ │ 山銀行存摺影本、渣打│ 保卡)影本、玉山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 │
│ │ 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暨│ 164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七第51至54頁) │ │
│ │ 信用貸款申請書及附件│ │ │
│ │ 、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暨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及附件(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 │
│ │ 及附件、永豐商業銀行│ 摺影本)(102偵741卷七第137頁背面至第1│ │
│ │ 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 42頁)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遊│ │ │
│ │ 聯名卡申請書及附件、│③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102│ │
│ │ 卡申請書及附件、玉山│ 偵741卷十二第67至69頁) │ │
│ │ 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申│ │ │
│ │ 請書及附件、華南商業│④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
│ │ 銀行信用卡卡申請書及│ 及附件(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 │
│ │ 附件。 │ 摺影本)(102偵741卷十第165至171頁) │ │
│ │ │ │ │
│ │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及附件│ │
│ │ │ (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2偵741卷十二第166至169頁) │ │
│ │ │ │ │
│ │ │⑥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影本)(102偵741卷九第33至34頁) │ │
│ │ │ │ │
│ │ │⑦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 、健保卡影本)(102偵741卷十一第72頁)│ │
│ │ │ │ │
│ │ │(查無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此部分應係誤載│ │
│ │ │ ,因江志傑未申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214至218頁、10│ │
│ │ │ 2少連偵8卷七第45至47頁) │ │
├──┼───────────┼────────────────────┼───────────────┤
│三十│1.被告房曉君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5偵7107卷第191至192頁(自│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三之部 │
│五 │ 供述 │ 白,有具結) │分 │
│ ├───────────┼────────────────────┤ │
│ │2.花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依起訴書附表二十三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申請、身分證影本、玉│①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申請書(102偵741│ │
│ │ 山銀行存摺影本、永豐│ 卷四第153頁) │ │
│ │ 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 │
│ │ 書、玉山銀行存摺影本│②永豐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玉山銀行新│ │
│ │ 、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 竹分行 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偵741│ │
│ │ 障卡申請書。 │ 卷四第103至104頁) │ │
│ │ │ │ │
│ │ │③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起訴書證據清單欄誤│ │
│ │ │ 載為信用貸款)申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 │
│ │ │ )影本、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 │
│ │ │ 卷七第62至65頁) │ │
│ │ ├────────────────────┤ │
│ │ │★聯徵資料( 102偵741卷八第52至54頁、103│ │
│ │ │ 他2856卷第200頁、105偵10716卷第7頁、第│ │
│ │ │ 39頁) │ │
├──┼───────────┼────────────────────┼───────────────┤
│三十│1.被告吳明珍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307至308頁=10│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四之部 │
│五 │ 供述 │ 3少連偵緝 7卷第213至214頁(│分 │
│ │ │ 自白)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依起訴書附表二十四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信貸款綜合申請書及約│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綜合申請書│ │
│ │ 定書、身分證影本、玉│ 及約定書、身分證影本(102偵741卷六第18│ │
│ │ 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 1至183頁) │ │
│ │ 書、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澳盛商業銀行信用貸│②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消│ 影本)(102偵741卷九第55至58頁,又本次│ │
│ │ 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申請未附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書、玉山銀行竹北分行│ │ │
│ │ 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③(起訴書證據清單漏載)玉山銀行小額信貸│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花│ 申請書(102偵741卷九第104頁正面=第129│ │
│ │ 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 頁) │ │
│ │ 書及附件。 │ │ │
│ │ │④澳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消│ │
│ │ │ 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玉山銀行竹北分│ │
│ │ │ 行 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 │
│ │ │ 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九第186至201│ │
│ │ │ 頁) │ │
│ │ │ │ │
│ │ │⑤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 、小型車駕照、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2偵741卷七第71至77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83至90頁、103 │ │
│ │ │ 少連偵緝7卷第239至240頁) │ │
├──┼───────────┼────────────────────┼───────────────┤
│三十│1.被告謝宗辰(謝宗達)於│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332至335頁=10│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五之部 │
│六 │ 偵查中之供述 │ 3少連偵緝 7卷第225至228頁(│分 │
│ │2.證人謝宗辰於偵查中之│ 自白,有具結) │ │
│ │ 證述 │ │ │
│ │ │ │ │
│ ├───────────┼────────────────────┤ │
│ │3.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 │
│ │ 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玉山銀行金融帳戶帳務資料查詢明細表、(│ │
│ │ 、玉山銀行金融帳戶帳│另有附渣打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存摺影本│ │
│ │ 務資料查詢明細表。 │)(102偵741卷九第59至67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92至95頁、103 │ │
│ │ │ 少連偵緝7卷第243至244頁) │ │
├──┼───────────┼────────────────────┼───────────────┤
│三十│1.被告謝禮鴻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313至316頁=10│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六之部 │
│七 │ 供述2.證人謝禮鴻於偵│ 3少連偵緝 7卷第216至219頁(│分 │
│ │ 查中之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3.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依起訴書附表二十六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請書、卡友滿福貸申請│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 │
│ │ 書、身分證影本、玉山│ 款借據暨約定書、(身分證、健保卡)、玉│ │
│ │ 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 山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 │
│ │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02偵741卷十一第178至185頁)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 │ │
│ │ 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②星展商業銀行信貸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 │
│ │ 款借據暨約定書、玉山│ 及附件(身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 │
│ │ 銀行存摺影本、星展商│ 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業銀行信貸申請書、信│ 102偵741卷十一第101至109頁) │ │
│ │ 用貸款約定書及附件、│ │ │
│ │ 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③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卡友滿福貸申│ │
│ │ 卡聲請書及附件、國泰│ 請書、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上開玉山│ │
│ │ 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 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七第80至86頁,│ │
│ │ 請書及附件、華南商業│ 申請時未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銀行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 │
│ │ 及附件、兆豐國際商業│④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聲請書及附件(身│ │
│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 分證影本)(102偵741卷九第71至72頁) │ │
│ │ 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聲│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請書及附件。 │ 102偵741卷十一第41至45頁) │ │
│ │ │ │ │
│ │ │⑥華南商業銀行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影本)(102偵741卷十一第70│ │
│ │ │ 頁) │ │
│ │ │ │ │
│ │ │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2偵741卷十二第170至175頁) │ │
│ │ │ │ │
│ │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102偵741卷十第45至48頁) │ │
│ │ │ │ │
│ │ │⑨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聲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 、健保卡、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 │ │
│ │ │ 偵741卷十第192至193頁)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19至132頁、10│ │
│ │ │ 3少連偵緝7卷第245至248頁) │ │
├──┼───────────┼────────────────────┼───────────────┤
│三十│1.被告范文星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215至218頁(自│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七之部 │
│八 │ 供述 │ 白) │分 │
│ ├───────────┼────────────────────┤ │
│ │2.渣打商業銀行個人信用│依起訴書附表二十七所載申請順序臚列: │ │
│ │ 貸款申請書、約定書、│①渣打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暨信用卡)申│ │
│ │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玉│ 請書、約定書、(身分證、健保卡)、玉山│ │
│ │ 山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 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102│ │
│ │ 請書、勞動保障卡申請│ 偵741卷七第196頁背面至第201頁正面) │ │
│ │ 書、悠遊聯名卡申請書│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②玉山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102偵741卷│ │
│ │ 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 九第107頁至第109頁正面=第135至139頁)│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玉│ │ │
│ │ 山銀行存摺影本、華南│③玉山銀行勞動保障卡申請書、悠遊聯名卡申│ │
│ │ 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開│ │
│ │ 及附件、大眾商業銀行│ 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02偵741卷九第87至94│ │
│ │ 信用卡申請書、永豐商│ 頁) │ │
│ │ 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 │ │
│ │ 附件、遠東國際商業銀│④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 影本)(102偵741卷十一第59至64頁) │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 │ │
│ │ 用卡申請書及附件。 │⑤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分證│ │
│ │ │ 、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 │
│ │ │ 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十二第85至90│ │
│ │ │ 頁) │ │
│ │ │ │ │
│ │ │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 │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聯徵資料)(102偵741│ │
│ │ │ 卷十二第108至115頁) │ │
│ │ │ │ │
│ │ │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附件(身│ │
│ │ │ 分證、上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勞工保險被│ │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偵741卷十二第14│ │
│ │ │ 2至144頁) │ │
│ │ │ │ │
│ │ │(查無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大眾商業銀行信│ │
│ │ │ 用卡申請書」,此部分應係誤載,因范文星│ │
│ │ │ 未向大眾銀行申請信用卡) │ │
│ │ ├────────────────────┤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42至147頁) │ │
├──┼───────────┼────────────────────┼───────────────┤
│三十│1.被告張忠倫於偵查中之│0000000偵訊:103他2856卷第272至275頁=10│犯罪事實事實欄-壹、二十八之部 │
│九 │ 供述2.證人張忠倫於偵│ 3少連偵緝 7卷第196至199頁(│分 │
│ │ 查中之證述 │ 自白,有具結) │ │
│ ├───────────┼────────────────────┤ │
│ │3.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玉山商業銀行勞動保障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 │
│ │ 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用卡管理系統金融帳戶帳務資料查詢明細表(│ │
│ │ 用卡管理系統金融帳戶│102偵741卷九第95至96頁) │ │
│ │ 帳務資料查詢明細表。├────────────────────┤ │
│ │ │★聯徵資料(102偵741卷八第149至150頁、10│ │
│ │ │ 3他2856卷第347至348頁 ) │ │
├──┼───────────┼────────────────────┼───────────────┤
│四十│被告簡笙翃使用之門號 │102少連偵8卷四第20頁背面 │犯罪事實事實欄-壹、十四之部分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編│ │。 │
│ │號F03、F04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 │ │ │
│ │ │ │ │
├──┼───────────┼────────────────────┼───────────────┤
│四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102偵741卷一第6至10頁=102少連偵8卷三第5│佐證犯罪事實欄-壹之部分。 │
│一 │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5至59頁(搜扣筆錄) │ │
│ │人:田志成)、扣押物品│ │ │
│ │清單、扣案桌上電腦2台(│102少連偵 8卷一第338頁(竹檢102保389扣押│ │
│ │均含螢幕)等物。 │物品清單) │ │
├──┼───────────┼────────────────────┼───────────────┤
│四十│1.本署102年1月8日勘驗 │101他1884卷二第1至29頁、第135至180頁 │佐證犯罪事實欄-壹之部分。 │
│二 │ 筆錄及附件 │ │ │
│ ├───────────┼────────────────────┤ │
│ │2.本署檢察事務官102年2│102偵741卷二第92至103頁 │ │
│ │ 月25日勘驗報告及附件│ │ │
│ │ 、 │ │ │
│ │ │ │ │
│ ├───────────┼────────────────────┤ │
│ │3.光碟2片 │102偵741卷二第104頁 │ │
├──┼───────────┼────────────────────┼───────────────┤
│四十│1.勞工保險局102年1月11│101他1884卷一第170至198頁 │佐證犯罪事實欄-壹之部分。 │
│三 │ 日保承資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函及附 │ │ │
│ │ 件皓宇公司、樺億公司│ │ │
│ │ 之勞工保險加(退)保│ │ │
│ │ 申報表 │ │ │
│ │ │ │ │
│ ├───────────┼────────────────────┤ │
│ │2.勞工保險局102年3月28│102偵741卷二第105至143頁 │ │
│ │ 日保承資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函及附 │ │ │
│ │ 件宏安公司、大成公司│ │ │
│ │ 之勞工保險加(退)保│ │ │
│ │ 申報表 │ │ │
│ │ │ │ │
│ ├───────────┼────────────────────┤ │
│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103他2856卷第351至383頁 │ │
│ │ 年3月17日保費資字第 │ │ │
│ │ 00000000000號函及附 │ │ │
│ │ 件天成公司之勞工保險│ │ │
│ │ 加(退)保申報表。 │ │ │
│ │ │ │ │
│ ├───────────┼────────────────────┤ │
│ │ │★另有: │ │
│ │ │①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1月15日│ │
│ │ │ 健保桃字第1023030883號函暨所檢附之全民│ │
│ │ │ 健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加保申報表及退│ │
│ │ │ 保申報表資料影本(皓宇、樺億公司,102 │ │
│ │ │ 偵741卷三第11至43頁) │ │
│ │ │②勞工保險局102年1月21日保承資字第102100│ │
│ │ │ 23860 號函暨所檢附之加退保申報表影本(│ │
│ │ │ 天成公司,102偵741卷三第217至246頁) │ │
└──┴───────────┴────────────────────┴───────────────┘
附表三十:(宣告之主文)
┌──┬──────┬──────────────────────────────┐
│編號│所 為 犯 行 │ 主 文 │
├──┼──────┼──────────────────────────────┤
│ 1 │附表一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 │附表一編號2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附表一編號3 │(被告田志成此部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
│ │ │ │
├──┼──────┼──────────────────────────────┤
│ 4 │附表一編號4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5 │附表二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 │附表二編號2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 │附表二編號3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8 │附表二編號4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 │附表二編號5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 │附表三之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 │附表三之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2 │附表三之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號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3 │附表三之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4 │附表三之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5 │附表三之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6 │附表四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憬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7 │附表四編號2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憬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8 │附表四編號3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憬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9 │附表四編號4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憬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0 │附表四編號5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憬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1 │附表四編號6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憬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2 │附表四編號7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劉憬德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3 │附表五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4 │附表五編號2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5 │附表六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6 │附表七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7 │附表八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8 │附表八編號2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29 │附表九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0 │附表九編號2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1 │附表十編號1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2 │附表十編號2 │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33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4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5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6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7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5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8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6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39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7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0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8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1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9、1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貳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2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壹│
│ │11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於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43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4 │附表十一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45 │附表十二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6 │附表十二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7 │附表十二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3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8 │附表十五編號│(非本件受判決之被告所犯,略) │
│ │1 │ │
│ │ │ │
├──┼──────┼──────────────────────────────┤
│ 49 │犯罪事實壹、│(非本件受判決之被告所犯,略) │
│ │十五(二) │ │
│ │ │ │
├──┼──────┼──────────────────────────────┤
│ 50 │附表十五編號│(非本件受判決之被告所犯,略) │
│ │2 │ │
│ │ │ │
├──┼──────┼──────────────────────────────┤
│ 51 │附表十六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彭明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52 │犯罪事實壹、│彭明君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十六(二)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被告田志成此部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
│ │ │ │
├──┼──────┼──────────────────────────────┤
│ 53 │附表十六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彭明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54 │犯罪事實壹、│(被告田志成此部犯行業經判決確定) │
│ │十七 │ │
│ │ │ │
├──┼──────┼──────────────────────────────┤
│ 55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56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57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58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59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5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0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6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1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7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2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8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3 │附表十七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9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4 │附表十八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5 │附表十八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6 │附表十八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7 │附表十八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8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69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2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70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3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71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2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5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3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6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貳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4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7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5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8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6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9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7 │附表十九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78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79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80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81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4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2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5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3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6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元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84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7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5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8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6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9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7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8 │附表二十編號│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11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89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0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1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2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3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5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4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6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5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7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6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8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7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9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8 │附表二十一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9 │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0 │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1│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2│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3│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5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4│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6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陸│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5│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7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6│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8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7│附表二十二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9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8│附表二十三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09│附表二十三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0│附表二十三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1│附表二十四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2│附表二十四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13│附表二十四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4│附表二十四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參│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5│附表二十四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5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16│附表二十五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17│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8│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19│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3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20│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21│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5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22│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6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23│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7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24│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8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25│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9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26│附表二十六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0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27│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28│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2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29│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3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30│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4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31│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5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32│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5(起訴書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重複編號)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33│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6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34│附表二十七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7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135│附表二十八編│田志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號1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信用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表三十一:
┌──┬──────────┬────┬──────┐
│編號│ 扣 押 物 │數 量 │是否沒收 │
├──┼──────────┼────┼──────┤
│ 1 │金融(信貸信用卡)申│19冊 │沒收 │
│ │請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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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案件追蹤進度表 │23件 │沒收 │
│ │ │ │ │
├──┼──────────┼────┼──────┤
│ 3 │桌上電腦(含螢幕、鍵│2組 │沒收 │
│ │盤) │ │ │
├──┼──────────┼────┼──────┤
│ 4 │金融卡(玉山銀行) │1張 │沒收 │
│ │00-000000-000 │ │ │
├──┼──────────┼────┼──────┤
│ 5 │苗栗竹南信用合作社金│2張 │沒收 │
│ │融卡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 │ │ │
├──┼──────────┼────┼──────┤
│ 6 │全國加油站信用卡 │1張 │沒收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7 │竹南信用合作社存摺 │1本 │沒收 │
│ │ │ │ │
├──┼──────────┼────┼──────┤
│ 8 │空白商業本票 │2本 │沒收 │
│ │ │ │ │
├──┼──────────┼────┼──────┤
│ 9 │行動電話(0000000000│1支 │不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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