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發
陳俊良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何婷婷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江玉娥
選任辯護人 蔡甫欣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張展能
何正文
何智傑
余正偉
劉邦鑑
何正義
何正輝
何光富
林清祥
上 九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何華春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劉文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被 告 余正文
選任辯護人 張堂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張明禮
張志忠
何恭財
梁昇榮
范振國
上 五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105 年11月2 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7頁㈢⒉關於「【附表丁】」應更正為「【附表丁】其中編號C05 及C11 」;
第22頁「【附表丁】何恭財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丁】何恭財部分」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丁】之文字有明顯漏列編號C05 及C11 ,為符協商合意之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丁】何恭財部分
┌──┬──┬────┬─────────┬───────────┐
│編號│樹種│重量 │ 備註 │ 卷證所在 │
│ │ │(公斤)│ │ │
├──┼──┼────┼─────────┼───────────┤
│C01 │扁柏│124 │達摩雕像 │104 年度偵字第6759號卷│
│ │ │ │(佛株斷損,遺失)│第204 頁贓物保管明細表│
│ │ │ │ │ │
├──┼──┼────┼─────────┤ │
│C02 │扁柏│ 56 │聚寶盆(身) │ │
│ │ │ │蓋為紅檜 │ │
├──┼──┼────┼─────────┤ │
│C03 │紅檜│ 46 │聚寶盆 │ │
├──┼──┼────┼─────────┤ │
│C04 │紅檜│ 32 │聚寶盆 │ │
├──┼──┼────┼─────────┤ │
│C05 │扁柏│ 69 │幹材 │ │
├──┼──┼────┼─────────┤ │
│C06 │紅檜│ 2 │聚寶盆 │ │
├──┼──┼────┼─────────┤ │
│C07 │肖楠│ 1.5 │聚寶盆 │ │
├──┼──┼────┼─────────┤ │
│C08 │紅檜│ 1 │CO2的蓋 │ │
├──┼──┼────┼─────────┤ │
│C09 │扁柏│ 7.5 │大豬飾品 │ │
├──┼──┼────┼─────────┤ │
│C10 │扁柏│ 2 │小豬飾品 │ │
├──┼──┼────┼─────────┤ │
│C11 │紅檜│ 1.5 │黃金磚 │ │
├──┼──┼────┼─────────┤ │
│ │總計│342.5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