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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原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7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鄭敏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邱建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建國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原易字第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104 年8 月15日執行完畢(於本院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2 月28日晚間8 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警於105 年2 月28日晚間8 時1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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