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原附民,2,201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麒榮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吳曜馨
被 告 張淑萍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原易字第7 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淑萍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12日諭知無罪判決,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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