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審交易,352,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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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筱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偵字第2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信尚佑告訴被告黃筱媖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業已與告訴人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告訴人並撤回其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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