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審訴,255,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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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宜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5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宜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前科紀錄(於本案構成累犯):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時間:民國101年9月5日。

㈡、本案施用毒品犯行:1、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3犯以上)。

2、時間:⑴、施用第一級毒品時間:105年 3月9日23時30分許前之當晚 某時。

⑵、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105年3月9日21時許。

3、地點:新竹市○○路 0段000號「新竹101旅館」501室內。

4、方式: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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