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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83號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達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565號、第4642號、第5575號、第6346號、第7516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379 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11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達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所示之壹佰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五、七至九、十一、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張志達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張志達與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共組詐騙集團,集團內指派其擔任取款之車手工作,分工模式為: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先將工作手機交給張志達,彼此間以微信通訊軟體聯絡,張志達依其等指示,至貨運業集散站等處拿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再以微信通訊軟體告知密碼,於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匯款至上開人頭帳戶後,由張志達接送車手至自動櫃員機將贓款領出,每日晚上結算扣除酬勞新臺幣(下同)2,000 元、或以提領詐騙金額之百分之2 為報酬後,再將贓款餘額以現金方式存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以此方式獲利。
張志達於民國103年7 月間邀約黃宗垵(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助手,處理收購、領取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以及前往自動櫃員機提款等事宜,黃宗垵同意後,渠等即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自103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3 年9 月13日止,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22至30、33至39、51至53、55至71、75至85、100 所示之詐騙方式,要求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22至30、33至39、51至53、55至71、75至85、100 所示之王柏翔等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使王柏翔等人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出所示款項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
張志達及黃宗垵等2 人或其等所屬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旋持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15、18至21、23、25至33、35至37所列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超商或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取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之贓款,經扣除其等利潤後,餘款再以上揭方式交給上開詐騙集團成員。
二、緣陳隆斌(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因見張志達、黃宗垵從事詐騙工作收入豐厚,竟起意加入張志達、黃宗垵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夥同張志達、黃宗垵及詐欺集團成員一同處理收購、領取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以及前往自動櫃員機提款等事宜,並為如下行為:㈠由陳隆斌於附表三所示時、地,以每一帳戶數千元至1萬2,000元之代價,向附表三【即附表二編號12、16、17、22⑴至22⑷、24、38、39⑴至39⑶、40⑴至40⑶】所示之人收購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再交予黃宗垵、張志達及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先後為附表一編號21、31至32、40至50、54、86至99所示之詐欺行為,致黃子晏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一編號21、31至32、40至50、54、86至99所示款項匯入各編號「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黃宗垵或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持附表三所列人頭帳戶之金融卡至超商或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取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之贓款,經扣除其等利潤後,餘款再交給上開詐騙集團成員。
㈡由張志達、黃宗垵及陳隆斌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2至74所示之詐騙方式,要求如附表一編號72至74所示之呂柏賢、黃碩、楊竣閔等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使呂柏賢、黃碩、楊竣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出所示款項至附表一編號72至74所示之人頭帳戶。
再由陳隆斌於103 年9 月10日晚間9 時44分許、47分許,分別在新竹市○○路0 段000 號萬泰銀行竹科分行、新竹市○○路0 段000 號上海商業銀行OK新竹光復店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34帳戶內、由呂柏賢、黃碩、楊竣閔等人匯入之贓款後,隨即將款項交給黃宗垵、張志達,經扣除其等利潤後,餘款再交給上開詐騙集團成員。
三、嗣經警方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警方於103 年9 月15日下午2 時許在黃宗垵位於新竹市○○路000 號6 樓,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編號2 、5 至9 所示之物;
又於103 年9 月15日晚上9 時30分許,經警扣得黃冠臻所交出之其子陳隆斌所持有之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物;
又於103 年9 月16日晚上7 時許,經警在新竹市○○路○段000 巷○○○○○○○○○○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1、12所示之物;
張志達則於103年9 月18日晚上11時許經警方攔截圍捕後逃逸,然於張志達所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四編號4 及10所示之物,嗣張志達於103 年9 月28日至警局投案,並於103 年9 月29日交出於逃逸時丟棄而經警拾獲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予警方查扣。
四、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4 至6 、10至12、18、20至25、28、32至38、40至43、47至48、50、54、59至60、62至64、66、68至70、72至73、75、77至78、80至81、83至93、95至96、98、100 所示之告訴人王柏翔等人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張志達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罪,被告張志達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志達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偵字第10650 號卷第1至5 頁、104 年度偵字第1635號卷【下稱偵1635卷】第5 至15頁、本院審易字卷二第38至47頁、本院易字卷第95至105、123 至132 、139 至145 頁),並據共犯黃宗垵、陳隆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屬實(見103 年度他字第2882號卷第12、14至23、102 至107 頁、103 年度偵字第10089 號卷第1至13頁、103 年度偵字第10224 號卷第1 至3 頁、104 年度偵字第1134號卷第62、65至66頁、104 年度偵字第1227號卷第4 至5 頁、104 年度偵字第1238號卷第5 至8 、20至23、27至31、42至43頁、104 年度偵字第1634號卷第72至73頁、偵1635卷第37至41、74頁、104 年度偵字第6346號卷第4 至6 頁、104 年度偵緝字第379 號卷第3 至4 、19至20頁),證人潘誼靜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104 年度偵字第3565號卷【下稱偵3565卷】一第69頁),核與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0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渠等遭詐騙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0 所示證據、如附表二所列人頭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之監視翻拍照片、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3 、5、7 至9 、11至12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足以認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志達就附表一編號1 至100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100 罪)。
被告張志達與共犯黃宗垵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1 至20、22至30、33至39、51至53、55至71、75至85、100 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張志達與共犯黃宗垵、共犯陳隆斌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就附表一編號21、31至32、40至50、54、72至74、86至99所示犯行,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所犯上開100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均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張志達正值壯年,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與共犯黃宗垵、陳隆斌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組詐欺集團,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且本件受害之被害人高達100 名,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所為惡性非輕,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就本案犯行之角色分工、係負責出面取款之「車手工作」,而分擔該犯罪集團之部分行為,並無具體事證顯示其係屬該犯罪集團之主謀、核心分子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訛詐之人,暨其參與詐騙集團之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曾從事搭建鐵皮屋工作,案發時擔任計程車司機,每月收入約3 萬元,家庭成員有父母親、弟弟,已離婚,小孩與前妻同住,個人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0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確規定沒收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應於其本身判決主文項下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現金326,600 元,係被告張志達等人因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違法提領所得,屬被告等人尚未分配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張志達供承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104 頁背面),應依增訂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提款卡9張、編號7 所示黑色眼鏡鏡框1 個、編號8 所示鴨舌帽2 個、編號9 所示點鈔機1 個、編號11所示存摺、手扎、身分證影本19張、編號12所示存摺6 本,係被告張志達或共犯黃宗垵所有,且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併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現金30萬元,係共犯陳隆斌因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違法提領後而私吞之個人犯罪所得,業據共犯陳隆斌供承在卷(見103 年度偵字第10089 號卷第1 至3頁),本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其宣告沒收,然因共犯陳隆斌現正通緝中,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尚未審結,尚無法對其個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是本件判決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現金499,900 元,經被告張志達否認為詐欺所得,供稱該筆款項係向朋友借款等語,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陳隆斌身分證影本2 張、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現金4,600 元,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 空白本票1 本,為被告張志達所有,惟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查被告張志達各次詐騙行為之犯罪所得,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參與詐欺集團期間,每次提領詐騙金額之2%作為酬勞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43 頁),則以附表一編號1 至100 所示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總合,減去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違法提領款項後,再乘以百分之二為計算方式,可得出被告實際受領分配之犯罪所得,應係13萬5,3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附表一各編號匯款金額欄總數為0000000 ,則0000000 -326600-300000=0000000 ;
0000000 ×0.02=135397.84 ),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新臺│匯款帳戶│被害人相關│主文 │
│ │ │ │幣,不含手續費│ │證據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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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柏翔│於103 年8 月1 日晚上│(1) 1萬3,333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30分許,由詐騙集│(2) 1萬5,989元│號1帳戶 │臺灣中小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 │ │銀ATM 交易│徒刑壹年。 │
│ │ │路賣家,向王柏翔佯稱│ │ │明細表2 紙│ │
│ │ │匯款設定有誤,須操作│ │ │(偵3565卷│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出貨設│ │ │一第134 至│ │
│ │ │定云云,致王柏翔陷於│ │ │138、146頁│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匯款2 筆,共損失│ │ │ │ │
│ │ │2 萬9,322 元。 │ │ │ │ │
├──┼───┼──────────┼───────┼────┼─────┼──────────┤
│2 │李靜怡│於103年8月1日晚上6時│2萬9,987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23許,由詐騙集團成員│ │號1帳戶 │中國信託AT│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 │ │M 交易明細│徒刑壹年。 │
│ │ │,向李靜怡佯稱之前購│ │ │表1 紙、報│ │
│ │ │買商品時,簽收錯誤變│ │ │案紀錄(偵│ │
│ │ │成購買12次,須操作自│ │ │3565卷一第│ │
│ │ │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 │ │139至141、│ │
│ │ │,致李靜怡陷於錯誤,│ │ │147至155頁│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款1筆,共損失2萬9,98│ │ │ │ │
│ │ │7元。 │ │ │ │ │
├──┼───┼──────────┼───────┼────┼─────┼──────────┤
│3 │吳晉鳴│於103年8月2日晚上8時│⑴2 萬9,985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2帳戶 │匯入帳戶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細、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家,向吳晉鳴佯稱交易│⑵3 萬元 │帳號 │料及台新銀│ │
│ │ │資料有誤,須操作自動│ │000-0000│行ATM 交易│ │
│ │ │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 │00000000│明細、超商│ │
│ │ │致吳晉鳴陷於錯誤,依│ │32號帳戶│購買點數電│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子發票等(│ │
│ │ │2筆及以17萬4,000元購│ │ │偵3565卷一│ │
│ │ │買GASH點數,共損失23│ │ │第166至168│ │
│ │ │萬3,985元。 │ │ │、173、183│ │
│ │ │ │ │ │至195頁) │ │
├──┼───┼──────────┼───────┼────┼─────┼──────────┤
│4 │黃佳鑫│於103年8月1日晚上8時│2萬9,234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1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 │號2帳戶 │匯入帳戶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 │ │細、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家,向黃佳鑫佯稱之前│ │ │料、超商購│ │
│ │ │在超商付費購買網路遊│ │ │買點數電子│ │
│ │ │戲時,因店員刷錯條碼│ │ │發票等(偵│ │
│ │ │致付費方式變更為分期│ │ │3565卷一第│ │
│ │ │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 │169 至171 │ │
│ │ │機變更設定云云,致黃│ │ │、173 、17│ │
│ │ │佳鑫陷於錯誤,依詐騙│ │ │4至182頁)│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 │ │ │ │ │
│ │ │及以2萬4,000元購買GA│ │ │ │ │
│ │ │SH點數,共損失5萬3,2│ │ │ │ │
│ │ │34元。 │ │ │ │ │
├──┼───┼──────────┼───────┼────┼─────┼──────────┤
│5 │蔡心龍│於103年8月3日晚上8時│(1)2萬9,912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3帳戶 │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國泰世華AT│徒刑壹年。 │
│ │ │家,向蔡心龍佯稱之前│(2)1萬5,123元 │華南商業│M 交易明細│ │
│ │ │交易設定有誤,將多扣│ │銀行股份│等(偵3565│ │
│ │ │手續費,須操作自動櫃│ │有限公司│卷一第207 │ │
│ │ │員機修正錯誤云云,致│ │帳號0080│至210 、21│ │
│ │ │蔡心龍陷於錯誤,依詐│ │00000000│7 至235頁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 │ │73014號 │) │ │
│ │ │筆及以5萬1,000元購買│ │帳戶 │ │ │
│ │ │GASH點數,共損失12萬├───────┼────┤ │ │
│ │ │5,962元。 │(3)2萬9,927元 │彰化商業│ │ │
│ │ │ │ │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帳號0099│ │ │
│ │ │ │ │00000000│ │ │
│ │ │ │ │51200號 │ │ │
│ │ │ │ │帳戶 │ │ │
├──┼───┼──────────┼───────┼────┼─────┼──────────┤
│6 │朱亞茜│於103年8月3日晚上8時│2萬9,984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2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3帳戶 │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 │超商付款證│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客服人員,向朱│ │ │明、存簿明│ │
│ │ │亞茜佯稱之前交易設定│ │ │細等(偵35│ │
│ │ │有誤,將自動扣款,須│ │ │65 卷 一第│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修正錯│ │ │211 至212 │ │
│ │ │誤云云,致朱亞茜陷於│ │ │、236 至24│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 │4 頁) │ │
│ │ │指示匯款1 筆及以4,00│ │ │ │ │
│ │ │0 元(起訴書誤載5000│ │ │ │ │
│ │ │元,應予更正)購買 │ │ │ │ │
│ │ │GASH點數,共損失3 萬│ │ │ │ │
│ │ │3,984 元。 │ │ │ │ │
├──┼───┼──────────┼───────┼────┼─────┼──────────┤
│7 │邱彥瑜│於103年8月3日晚上7時│(1)2萬9,985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2)2萬4,985元 │號4帳戶 │報案資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 │匯入帳戶交│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之賣家,向邱彥│ │ │易明細(偵│ │
│ │ │瑜佯稱之前透過超商付│ │ │3565卷一第│ │
│ │ │費取貨之交易,因店員│ │ │213至214、│ │
│ │ │刷錯條碼,致付款有誤│ │ │245至249、│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修│ │ │250至251頁│ │
│ │ │正錯誤云云,致邱彥瑜│ │ │)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2筆,共 │ │ │ │ │
│ │ │損失5萬4,970元。 │ │ │ │ │
├──┼───┼──────────┼───────┼────┼─────┼──────────┤
│8 │曾琪堯│於103年8月5日晚上10 │(1)9,985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30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5帳戶 │匯入帳戶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易明細、存│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之賣家,向曾│(2)1萬9,567元 │臺灣郵政│簿明細(偵│ │
│ │ │琪堯佯稱之前將交易次│ │股份有限│3565卷一第│ │
│ │ │數誤設為12次,須操作│ │公司帳號│260 至263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 │000-0000│、264 至 │ │
│ │ │云,致曾琪堯陷於錯誤│ │00000000│269 頁)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70號帳戶│ │ │
│ │ │匯款2筆,共損失2萬 │ │ │ │ │
│ │ │9,552元。 │ │ │ │ │
├──┼───┼──────────┼───────┼────┼─────┼──────────┤
│9 │潘天賜│於103年8月4日下午2時│15萬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 │號6帳戶 │報案資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打電話假冒潘天賜之表│ │ │臺灣中小企│徒刑壹年壹月。 │
│ │ │哥,向潘天賜佯稱:欲│ │ │銀匯款申請│ │
│ │ │借款償還他人之貨款云│ │ │書影本等(│ │
│ │ │云,致潘天賜陷於錯誤│ │ │偵3565卷一│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第277至278│ │
│ │ │匯款1筆,共損失15萬 │ │ │、280至284│ │
│ │ │元。 │ │ │、285至290│ │
│ │ │ │ │ │頁) │ │
├──┼───┼──────────┼───────┼────┼─────┼──────────┤
│10 │李滿玉│於103年8月4日上午9時│(1)10萬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2)20萬元 │號7帳戶 │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李滿玉│ │ │匯入帳戶明│徒刑壹年壹月。 │
│ │ │之友人,向李滿玉佯稱│ │ │細(偵3565│ │
│ │ │:亟需用款,欲借一筆│ │ │卷一第300 │ │
│ │ │錢周轉云云,致李滿玉│ │ │至301 、30│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 │7 至313頁 │ │
│ │ │成員指示匯款2筆,共 │ │ │ │ │
│ │ │損失30萬元。 │ │ │ │ │
├──┼───┼──────────┼───────┼────┼─────┼──────────┤
│11 │陳偉忠│於103年8月5日晚上某 │2萬9,988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 │號8帳戶 │匯入帳戶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賣│ │ │細、台新銀│徒刑壹年。 │
│ │ │網站之賣家,向陳偉忠│ │ │行交易明細│ │
│ │ │佯稱之前交易扣款有持│ │ │等(偵3565│ │
│ │ │續扣款之情形,須操作│ │ │卷二第4 至│ │
│ │ │自動櫃員機確認餘額云│ │ │5 、8至9頁│ │
│ │ │云,致陳偉忠陷於錯誤│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匯款1 筆,共損失2 萬│ │ │ │ │
│ │ │9,988 元。 │ │ │ │ │
├──┼───┼──────────┼───────┼────┼─────┼──────────┤
│12 │賴仕祥│於103年8月7日晚上7時│2萬9,871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 │號9(1)帳│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打電話假冒露天拍賣網│ │戶 │匯入帳戶明│徒刑壹年。 │
│ │ │站之賣家,向賴仕祥佯│ │ │細、台新銀│ │
│ │ │稱之前交易誤設為分期│ │ │行ATM 交易│ │
│ │ │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 │明細(偵35│ │
│ │ │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賴│ │ │65卷二第21│ │
│ │ │仕祥陷於錯誤,依詐騙│ │ │至22頁、33│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 │ │ │至35頁 │ │
│ │ │,共損失2萬9,871元。│ │ │ │ │
├──┼───┼──────────┼───────┼────┼─────┼──────────┤
│13 │陳艷芳│於103年8月7日晚上7時│(1)6,312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8分許,由詐騙集團成│(2)1,512元 │號9(1)帳│報案資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戶 │偵3565卷二│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之賣家,向陳艷│ │ │第23至27、│ │
│ │ │芳佯稱之前交易時,因│ │ │36至42頁)│ │
│ │ │工讀生誤刷條碼,致將│ │ │ │ │
│ │ │扣款2次,須操作自動 │ │ │ │ │
│ │ │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 │ │ │ │
│ │ │致陳艷芳陷於錯誤,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2筆,共損失7,824元。│ │ │ │ │
├──┼───┼──────────┼───────┼────┼─────┼──────────┤
│14 │姜義榮│於103年8月7日晚上7時│2萬8,789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7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9(1)帳│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拍賣網│ │戶 │上海商銀交│徒刑壹年。 │
│ │ │站之賣家,向姜義榮佯│ │ │易明細等(│ │
│ │ │稱之前交易時,因交易│ │ │偵3565卷二│ │
│ │ │失敗,須操作自動櫃員│ │ │第28至29、│ │
│ │ │機辦理轉出云云,致姜│ │ │44至49頁)│ │
│ │ │義榮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 │ │ │ │ │
│ │ │,共損失2萬8,789元。│ │ │ │ │
├──┼───┼──────────┼───────┼────┼─────┼──────────┤
│15 │邱怡菱│於103年8月7日晚上6時│(1)2萬5,951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2)1萬4,801元 │號9(1)帳│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打電話假冒拍賣網站之│ │戶 │存簿明細、│徒刑壹年。 │
│ │ │賣家,向邱怡菱佯稱之│ │ │新光銀行AT│ │
│ │ │前交易時,付款方式誤│ │ │M 交易明細│ │
│ │ │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 │ │等(偵3565│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 │ │卷二第30至│ │
│ │ │付款方式云云,致邱怡│ │ │33、50至56│ │
│ │ │菱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頁)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2筆, │ │ │ │ │
│ │ │共損失4萬0,752元。 │ │ │ │ │
├──┼───┼──────────┼───────┼────┼─────┼──────────┤
│16 │何薏柔│於103年8月7日晚上8時│9,989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9(2)帳│台新銀行AT│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明洞國│ │戶 │M 交易明細│徒刑壹年。 │
│ │ │際拍賣網站、新光銀行│ │ │(偵6346卷│ │
│ │ │客服人員,向何薏柔佯│ │ │第9 至10、│ │
│ │ │稱之前交易誤設為分期│ │ │11頁) │ │
│ │ │付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取消設定云云,致何│ │ │ │ │
│ │ │薏柔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筆│ │ │ │ │
│ │ │至指定帳戶,共損失9,│ │ │ │ │
│ │ │989 元。 │ │ │ │ │
├──┼───┼──────────┼───────┼────┼─────┼──────────┤
│17 │余旻昱│於103年8月7日晚上8時│1萬0,502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4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9(2)帳│存簿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戶 │金融卡影本│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之賣家,向余旻│ │ │、購買點數│ │
│ │ │昱佯稱之前交易時,誤│ │ │證明(偵63│ │
│ │ │簽收他人之訂單,須操│ │ │46卷第25至│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確認是│ │ │30頁) │ │
│ │ │否遭錯誤扣款云云,致│ │ │ │ │
│ │ │余旻昱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 │ │ │ │
│ │ │筆至指定帳戶及以6,00│ │ │ │ │
│ │ │0元購買遊戲點數,共 │ │ │ │ │
│ │ │損失1萬6,502元。 │ │ │ │ │
├──┼───┼──────────┼───────┼────┼─────┼──────────┤
│18 │王泓霖│於103年8月9日晚上7時│2萬9,985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1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10帳戶│匯入帳戶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 │史交易明細│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之賣家,向王泓│ │ │查詢結果(│ │
│ │ │霖佯稱之前透過超商付│ │ │偵3565卷二│ │
│ │ │費取貨之交易,因店員│ │ │第68至70、│ │
│ │ │刷錯條碼,致付款方式│ │ │80、84至85│ │
│ │ │誤為分期付款12期費用│ │ │頁) │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 │ │
│ │ │消扣款設定云云,致王│ │ │ │ │
│ │ │泓霖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筆│ │ │ │ │
│ │ │,共損失2萬9,985元。│ │ │ │ │
├──┼───┼──────────┼───────┼────┼─────┼──────────┤
│19 │劉雅珊│於103年8月9日晚上8時│(1)2萬9,988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2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2)1萬7,657元 │號10帳戶│匯入帳戶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3)2萬9,985元 │ │史交易明細│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之賣家,向劉雅│ │ │查詢結果、│ │
│ │ │珊佯稱之前透過該拍賣│ │ │存簿交易明│ │
│ │ │網站購買12組隨身碟,│ │ │細(偵3565│ │
│ │ │迄未付款,如欲取消交│ │ │卷二第71至│ │
│ │ │易,可操作自動櫃員機│ │ │74、80、87│ │
│ │ │取消交易云云,致劉雅│ │ │至88頁) │ │
│ │ │珊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3筆, │ │ │ │ │
│ │ │共損失7萬7,630元。 │ │ │ │ │
├──┼───┼──────────┼───────┼────┼─────┼──────────┤
│20 │劉怡廷│於103年8月9日晚上8時│1萬8,468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8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10帳戶│匯入帳戶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拍賣網│ │ │史交易明細│徒刑壹年。 │
│ │ │站之賣家,向劉怡廷佯│ │ │查詢結果、│ │
│ │ │稱之前在網站上購物時│ │ │6 個月交易│ │
│ │ │,因刷錯條碼,誤設定│ │ │明細(偵35│ │
│ │ │為團購,須操作自動櫃│ │ │65卷二第75│ │
│ │ │員機取消交易,以免被│ │ │至76、80、│ │
│ │ │再次扣款云云,致劉怡│ │ │91頁) │ │
│ │ │廷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 │ │ │ │ │
│ │ │共損失1萬8,468元。 │ │ │ │ │
├──┼───┼──────────┼───────┼────┼─────┼──────────┤
│21 │黃子晏│於103年8月10日晚上6 │(1)2萬9,989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18分許,由詐騙集團│(2)2萬9,989元 │號11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細影本、匯│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之賣家,向黃│(3)6萬元 │附表二編│入帳戶歷史│ │
│ │ │子晏佯稱之前在網站上│(4)9,999元 │號12帳戶│交易明細查│ │
│ │ │購物時,因刷錯條碼,│ │ │詢結果(偵│ │
│ │ │誤設定為購買12組商品│ │ │3565卷二第│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101至103、│ │
│ │ │消交易,以免被扣款云│ │ │116、121、│ │
│ │ │云,致黃子晏陷於錯誤│ │ │133頁)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匯款4 筆,共損失12萬│ │ │ │ │
│ │ │9,977元。 │ │ │ │ │
├──┼───┼──────────┼───────┼────┼─────┼──────────┤
│22 │王彥翔│於103年8月10日晚上6 │7,421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46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11帳戶│新光銀行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 │ │ATM 交易明│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之賣家,向王│ │ │細表影本、│ │
│ │ │彥翔佯稱之前透過超商│ │ │匯入帳戶歷│ │
│ │ │付費取貨之交易,因店│ │ │史交易明細│ │
│ │ │員刷錯條碼,致刷到團│ │ │查詢結果(│ │
│ │ │購的選項,將多支付12│ │ │偵3565卷二│ │
│ │ │期費用,須操作自動櫃│ │ │第104 至 │ │
│ │ │員機取消自動轉帳設定│ │ │106 、107 │ │
│ │ │云云,致王彥翔陷於錯│ │ │、121 頁)│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1 筆,共損失 │ │ │ │ │
│ │ │7,421 元。 │ │ │ │ │
├──┼───┼──────────┼───────┼────┼─────┼──────────┤
│23 │黃勵翔│於103年8月11日下午5 │2萬9,984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23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13帳戶│報案資料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 │ │及存簿明 │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之賣家,向黃│ │ │細(偵3565│ │
│ │ │勵翔佯稱之前交易誤設│ │ │卷二第149 │ │
│ │ │定為分期付款,將多支│ │ │至150 、 │ │
│ │ │付12期費用,須操作自│ │ │158 至162 │ │
│ │ │動櫃員機更正設定云云│ │ │、163 頁)│ │
│ │ │,致黃勵翔陷於錯誤,│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款1筆,共損失 │ │ │ │ │
│ │ │2萬9,984元。 │ │ │ │ │
├──┼───┼──────────┼───────┼────┼─────┼──────────┤
│24 │楊博凱│於103年8月11日下午5 │⑴2 萬2,789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 │號13帳戶│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賣├───────┼────┤存簿、金融│徒刑壹年。 │
│ │ │網站之賣家,向楊博凱│⑵2 萬9,985 元│第一商業│卡影本、郵│ │
│ │ │佯稱現有一筆購買手錶│ │銀行股份│局與中國信│ │
│ │ │之訂單,如欲取消,須│ │有限公司│託ATM交易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 │岡山分行│明細表、超│ │
│ │ │易云云,致楊博凱陷於│ │帳號007-│商電子發票│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00000000│影本(偵 │ │
│ │ │指示匯款2筆及以2萬 │ │348號帳 │3565卷二第│ │
│ │ │3,000元購買GASH點數 │ │戶(開戶│151至153、│ │
│ │ │,共損失7萬5,774元。│ │人:呂明│164至172、│ │
│ │ │ │ │益) │173頁) │ │
├──┼───┼──────────┼───────┼────┼─────┼──────────┤
│25 │黃鈺琪│於103 年8 月13日下午│1 萬8,999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33分許,由詐騙集│ │號14帳戶│匯入帳戶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明洞│ │ │易明細、中│徒刑壹年。 │
│ │ │保養品購物網站之賣家│ │ │國信託ATM │ │
│ │ │,向黃鈺琪佯稱因作業│ │ │交易明細表│ │
│ │ │疏失,致將前筆交易之│ │ │、超商購買│ │
│ │ │付款方式誤設為12期分│ │ │點數付款使│ │
│ │ │期付款,須操作自動櫃│ │ │用證明等(│ │
│ │ │員機取消付款云云,致│ │ │偵3565卷二│ │
│ │ │黃鈺琪陷於錯誤,依詐│ │ │第185 至18│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 │ │7 、194 至│ │
│ │ │筆及以匯款6,000 元購│ │ │197頁) │ │
│ │ │買GASH點數,共損失 │ │ │ │ │
│ │ │2萬4,999元。 │ │ │ │ │
├──┼───┼──────────┼───────┼────┼─────┼──────────┤
│26 │簡金樹│於103 年8 月12日中午│⑴2萬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某時許,由詐騙集團成│⑵4萬元 │號14帳戶│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簡金樹│ │ │合作金庫AT│徒刑壹年。 │
│ │ │之友人「黃尚文」,向│ │ │M 交易明細│ │
│ │ │簡金樹佯稱因與人發生│ │ │表、匯款申│ │
│ │ │車禍,亟需用錢云云,│ │ │請書等(偵│ │
│ │ │致簡金樹陷於錯誤,依│ │ │3565卷二第│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188至190、│ │
│ │ │2 筆,共損失6 萬元。│ │ │200至204頁│ │
│ │ │ │ │ │) │ │
├──┼───┼──────────┼───────┼────┼─────┼──────────┤
│27 │王柏元│於103 年8 月13日下午│2 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14分許,由詐騙集│ │號14帳戶│報案資料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第一銀行存│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簿影本、存│ │
│ │ │王柏元佯稱之前透過超│ │ │簿明細等(│ │
│ │ │商付費取貨之交易,因│ │ │偵3565卷二│ │
│ │ │店員刷錯條碼,致付款│ │ │第191至193│ │
│ │ │方式有誤,將多支付12│ │ │、207至213│ │
│ │ │期費用,須操作自動櫃│ │ │頁) │ │
│ │ │員機取消自動轉帳設定│ │ │ │ │
│ │ │云云,致王柏元陷於錯│ │ │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1 筆,共損失 │ │ │ │ │
│ │ │2萬9,912元。 │ │ │ │ │
├──┼───┼──────────┼───────┼────┼─────┼──────────┤
│28 │王敬鈞│於103 年8 月12日晚上│⑴2 萬9,989 元│玉山商業│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銀行股份│彰化銀行存│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有限公司│摺存款帳號│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之賣家,向王敬│ │帳號808-│資料及交易│ │
│ │ │鈞佯稱之前交易時,工│ │00000000│明細查詢(│ │
│ │ │作人員輸入錯誤數量,│ │53971號 │偵3565卷二│ │
│ │ │變成購買12臺IPad,為│ │帳戶 │第224 至22│ │
│ │ │免被扣款,須操作自動├───────┼────┤6 、238頁 │ │
│ │ │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⑵6 萬9,118 元│附表二編│) │ │
│ │ │致王敬鈞陷於錯誤,依│ │號15帳戶│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2筆,共損失9萬9,107 │ │ │ │ │
│ │ │元。 │ │ │ │ │
├──┼───┼──────────┼───────┼────┼─────┼──────────┤
│29 │甘承展│於103 年8 月12日晚上│1 萬612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時7 分許,由詐騙集│ │號15帳戶│郵政ATM 交│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易明細表、│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彰化銀行存│ │
│ │ │甘承展佯稱之前交易時│ │ │摺存款帳號│ │
│ │ │,誤以「批發商」身分│ │ │資料及交易│ │
│ │ │重複批貨12次,為免被│ │ │明細查詢(│ │
│ │ │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 │偵3565卷二│ │
│ │ │機取消交易云云,致甘│ │ │第227 至22│ │
│ │ │承展陷於錯誤,依詐騙│ │ │9 、235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筆│ │ │238 頁) │ │
│ │ │,共損失1 萬612 元。│ │ │ │ │
├──┼───┼──────────┼───────┼────┼─────┼──────────┤
│30 │林永宸│於103 年8 月12日晚上│1 萬4,7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50分許,由詐騙集│ │號15帳戶│第一商銀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登摺帳項查│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詢清單、彰│ │
│ │ │林永宸佯稱之前交易時│ │ │化銀行存摺│ │
│ │ │,工作人員內部操作疏│ │ │存款帳號資│ │
│ │ │失輸入錯誤數量,變成│ │ │料及交易明│ │
│ │ │下單12次,為免被扣款│ │ │細查詢(偵│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3565卷二第│ │
│ │ │消交易云云,致林永宸│ │ │230 至232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 │、234 、23│ │
│ │ │成員指示匯款1 筆,共│ │ │8 頁) │ │
│ │ │損失1 萬4,712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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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林棠茵│於103 年8 月13日下午│2 萬9,980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40分許,由詐騙集│ │號16帳戶│匯入帳戶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明│ │ │史交易明細│徒刑壹年。 │
│ │ │洞保養品購物網站之賣│ │ │查詢結果、│ │
│ │ │家,向林棠茵佯稱之前│ │ │渣打銀行AT│ │
│ │ │交易時,因簽收錯誤,│ │ │M交 易明細│ │
│ │ │致將連續扣款12期,為│ │ │表(偵3565│ │
│ │ │免被重複扣款,須操作│ │ │卷二第246 │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 │ │至247 、25│ │
│ │ │云,致林棠茵陷於錯誤│ │ │3 、257 頁│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匯款1 筆,共損失 │ │ │ │ │
│ │ │2 萬9,980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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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陳靜宜│於103 年8 月13日晚上│⑴ 2萬2,088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19分許,由詐騙集│⑵ 1萬3,612元 │號17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細(偵3565│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卷二第248 │ │
│ │ │陳靜宜佯稱之前透過超│ │ │至249、250│ │
│ │ │商為付款取貨之交易時│ │ │、254、259│ │
│ │ │,因簽收錯誤,致將分│ │ │頁) │ │
│ │ │12期扣款,為免被重複│ │ │ │ │
│ │ │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取消轉帳云云,致陳│ │ │ │ │
│ │ │靜宜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 筆│ │ │ │ │
│ │ │,共損失3萬5,7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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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劉銘達│於103年8月15日中午12│⑴15萬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 │號18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劉銘達之│ │ │細(偵3565│徒刑壹年貳月。 │
│ │ │友人「陳梯元」,向劉│ │ │卷二第268 │ │
│ │ │銘達佯稱之前訂貨未付├───────┼────┤至270 、27│ │
│ │ │款,請代為匯款云云,│⑵30萬元 │華南商業│2、278頁)│ │
│ │ │致劉銘達陷於錯誤,依│⑶20萬元 │銀行臺中│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先後│ │分行帳號│ │ │
│ │ │匯款3 筆,共損失65萬│ │00000000│ │ │
│ │ │元。 │ │0227號帳│ │ │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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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林奕旋│於103 年8 月17日晚上│2 萬9,988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30分許,由詐騙集│ │號19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細(偵3565│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卷二第294 │ │
│ │ │林奕旋佯稱之前交易時│ │ │至295 、30│ │
│ │ │,因操作錯誤,致將分│ │ │1頁) │ │
│ │ │12期扣款,為免被重複│ │ │ │ │
│ │ │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 │ │ │
│ │ │致林奕旋陷於錯誤,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1 筆及以9 萬3,000元 │ │ │ │ │
│ │ │購買GASH點數,再將序│ │ │ │ │
│ │ │號及密碼提供予對方,│ │ │ │ │
│ │ │共損失12萬2,988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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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辛宥璇│於103年8月17日下午4 │2 萬9,985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30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19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 │ │細(偵3565│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之賣家,向辛│ │ │卷二第297 │ │
│ │ │宥璇佯稱之前交易時,│ │ │至298 、30│ │
│ │ │因操作錯誤,設定為分│ │ │1 頁) │ │
│ │ │期付款,為免被重複扣│ │ │ │ │
│ │ │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取消設定云云,致辛宥│ │ │ │ │
│ │ │璇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 │ │ │ │ │
│ │ │共損失2萬9,985元。 │ │ │ │ │
├──┼───┼──────────┼───────┼────┼─────┼──────────┤
│36 │胡斯凱│於103 年8 月15日晚上│⑴ 2萬9,985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時3 分許,由詐騙集│⑵ 2萬9,985元 │號20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⑶ 5,636 元 │ │細(偵3565│徒刑壹年壹月。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⑷ 2萬3,985元 │ │卷二第321 │ │
│ │ │胡新凱佯稱之前在拍賣│ │ │至322 、32│ │
│ │ │網站上購買之30樣物品│ │ │7 、329 至│ │
│ │ │尚未付款,如係遭人冒│ │ │334 頁) │ │
│ │ │用身分訂購,須操作自│ │ │ │ │
│ │ │動櫃員機更新個人資料│ │ │ │ │
│ │ │安全設定云云,致胡斯│ │ │ │ │
│ │ │凱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4筆及 │ │ │ │ │
│ │ │以13萬8,000元購買GAS│ │ │ │ │
│ │ │H點數,共損失22萬7,5│ │ │ │ │
│ │ │91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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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鄭莉妮│於103 年8 月15日晚上│⑴1萬7,125 元 │臺灣郵政│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時,由詐騙集團成員│⑵2萬9,985 元 │股份有限│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明洞保養│ │公司帳號│細(偵3565│徒刑壹年壹月。 │
│ │ │品網站之賣家,向鄭莉│ │000-0000│卷二第323 │ │
│ │ │妮佯稱之前交易時,因│ │00000000│至325、33 │ │
│ │ │工作人員疏失,致將分│ │88號帳戶│5至337頁)│ │
│ │ │12期連續扣款,為免被├───────┼────┤ │ │
│ │ │重複扣款,須操作自動│⑶3萬元 │附表二編│ │ │
│ │ │櫃員機取消分期設定云│⑷3萬元 │號20帳戶│ │ │
│ │ │云,致鄭莉妮陷於錯誤│⑸2 萬2000元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⑹2萬9,985元 │ │ │ │
│ │ │存、匯款6 筆至指定帳│ │ │ │ │
│ │ │戶內,共損失15萬9095│ │ │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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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王意凱│於103 年8 月16日晚上│⑴2萬9,989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由詐騙集團成員│ │號21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賣│ │ │細(偵3565│徒刑壹年壹月。 │
│ │ │網站之賣家,向王意凱├───────┼────┤卷二第345 │ │
│ │ │佯稱之前交易時,因操│⑵2萬9,989元 │國泰世華│至350 、35│ │
│ │ │作錯誤,致將分12期扣│ │商業銀行│4 、366頁 │ │
│ │ │款,為免被重複扣款,│ │股份有限│) │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公司0130│ │ │
│ │ │分期設定云云,致王意│ │00000000│ │ │
│ │ │凱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451號帳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2 筆及│ │戶 │ │ │
│ │ │以23萬元購買GASH點數│ │ │ │ │
│ │ │,再將序號及密碼提供│ │ │ │ │
│ │ │予對方,共損失28萬9,│ │ │ │ │
│ │ │978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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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黃志誠│於103 年8 月16日下午│⑴2萬8,5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10分許,由詐騙集│⑵451 元 │號21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拍│ │ │細(偵3565│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之賣家,向黃志│ │ │卷二第351 │ │
│ │ │誠佯稱之前交易時,因│ │ │至352 、 │ │
│ │ │操作錯誤,致重複下標│ │ │364 頁) │ │
│ │ │購買商品,如欲取消,│ │ │ │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交易云云,致黃志誠陷│ │ │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指示匯款2筆,共損 │ │ │ │ │
│ │ │失2萬8,963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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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李明宗│於103 年8 月18日中午│20萬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12時29分許,由詐騙集│ │號22(1) │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李│ │帳戶 │細(偵3565│徒刑壹年壹月。 │
│ │ │明宗之友人吳正義,向│ │ │卷三第3至 │ │
│ │ │李明宗佯稱亟需20萬元│ │ │5 、10至 │ │
│ │ │週轉云云,致李明宗陷│ │ │11頁) │ │
│ │ │於錯誤,而請其配偶林│ │ │ │ │
│ │ │玉貞於103年8月18日中│ │ │ │ │
│ │ │午12時58分許,至第一│ │ │ │ │
│ │ │商銀南投分行匯款20萬│ │ │ │ │
│ │ │元至附表二編號22⑴所│ │ │ │ │
│ │ │示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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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李怡璇│於103年8月18日下午5 │7,989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38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22(2) │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MDMMD │ │帳戶 │細(偵3598│徒刑壹年。 │
│ │ │購物網站之客服,向李│ │ │卷第14至15│ │
│ │ │怡璇佯稱之前購買商品│ │ │、18頁) │ │
│ │ │時,誤勾選為分12期付│ │ │ │ │
│ │ │款,將自動扣款至約定│ │ │ │ │
│ │ │帳戶,且不退款,如欲│ │ │ │ │
│ │ │取消,須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更改設定云云,致李│ │ │ │ │
│ │ │怡璇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 │ │ │ │ │
│ │ │,共損失7,989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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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邱銘德│於103年8月18日晚上8 │⑴ 1萬1,988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20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22⑶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賣家,向邱銘│ │ │數證明(偵│ │
│ │ │德佯稱之前交易時,因│ │ │3598卷第24│ │
│ │ │簽單有誤,造成重複購│ │ │至26、27至│ │
│ │ │買12件,如欲取消,須├───────┼────┤33、36頁)│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⑵1萬988 元 │附表二編│ │ │
│ │ │款云云,致邱銘德陷於│ │號22(2) │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帳戶 │ │ │
│ │ │指示匯款2筆及以1萬 │ │ │ │ │
│ │ │1,000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 │,共損失3萬3,976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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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林于婷│於103年8月18日下午5 │⑴5,714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54分許,由詐騙集團│⑵2,354 元 │號22⑵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⑶2,895 元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賣家,向林于│ │ │數證明(偵│ │
│ │ │婷佯稱之前交易時,誤│ │ │3598卷第38│ │
│ │ │簽1張加入團購會的單 │ │ │至39、45至│ │
│ │ │子,每月將按期扣款,├───────┼────┤50、53頁)│ │
│ │ │如欲取消,須操作自動│⑷2萬8,806 元 │附表二編│ │ │
│ │ │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 │號22⑶帳│ │ │
│ │ │致林于婷陷於錯誤,依│ │戶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4筆及以8,000元購買遊│ │ │ │ │
│ │ │戲點數,共損失 │ │ │ │ │
│ │ │4萬7,769元。 │ │ │ │ │
├──┼───┼──────────┼───────┼────┼─────┼──────────┤
│44 │李皓羽│於103年8月18日晚上6 │2 萬9,985 元 │附表一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30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22⑵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賣家,向李皓│ │ │數證明(偵│ │
│ │ │羽佯稱之前交易時,因│ │ │3598卷第56│ │
│ │ │拍賣網站系統出錯,致│ │ │至59、61、│ │
│ │ │每月將按期自李皓羽所│ │ │62至66頁)│ │
│ │ │有之金融帳戶內扣款,│ │ │ │ │
│ │ │如欲避免遭扣款,須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 │ │ │ │
│ │ │云云,致李皓羽陷於錯│ │ │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1筆及以8萬6,00│ │ │ │ │
│ │ │0元購買遊戲點數,共 │ │ │ │ │
│ │ │損失11萬5,985元。 │ │ │ │ │
├──┼───┼──────────┼───────┼────┼─────┼──────────┤
│45 │江麗萍│於103 年8 月18日晚上│2 萬9,989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22⑶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明洞拍│ │戶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賣家,向江麗萍│ │ │料(偵3598│ │
│ │ │佯稱之前江麗萍之女兒│ │ │卷第70至72│ │
│ │ │上網購物時,因員工筆│ │ │、76、73至│ │
│ │ │誤,致將付款方式勾選│ │ │75、79頁)│ │
│ │ │為分期付款,致將按期│ │ │ │ │
│ │ │自江麗萍所有之金融帳│ │ │ │ │
│ │ │戶內扣款,如欲避免遭│ │ │ │ │
│ │ │扣款,須操作自動櫃員│ │ │ │ │
│ │ │機更改設定云云,致江│ │ │ │ │
│ │ │麗萍陷於錯誤,依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筆│ │ │ │ │
│ │ │至指定帳戶,共損失2 │ │ │ │ │
│ │ │萬9,989 元。 │ │ │ │ │
├──┼───┼──────────┼───────┼────┼─────┼──────────┤
│46 │洪于祥│於103 年8 月18日晚上│⑴1萬570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40分許,由詐騙集│⑵2 萬9,988 元│號22⑶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⑶4,985 元 │戶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洪│ │ │料(偵3598│ │
│ │ │于祥佯稱之前交易,因│ │ │卷第81至82│ │
│ │ │員工輸入錯誤,致重複│ │ │、90、88、│ │
│ │ │下單12 次 ,如欲避免│ │ │83至87頁)│ │
│ │ │遭扣款,須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更改設定云云,致│ │ │ │ │
│ │ │洪于祥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 │ │ │ │ │
│ │ │筆至指定帳戶,共損失│ │ │ │ │
│ │ │4 萬5,543 元。 │ │ │ │ │
├──┼───┼──────────┼───────┼────┼─────┼──────────┤
│47 │馮政欽│於103 年8 月18日下午│2 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55分許,由詐騙集│ │號22⑷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戶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馮│ │ │料(偵3598│ │
│ │ │政欽佯稱之前交易時重│ │ │卷第95至97│ │
│ │ │複下單,如欲避免遭扣│ │ │、101、98 │ │
│ │ │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 │至100頁) │ │
│ │ │取消交易云云,致馮政│ │ │ │ │
│ │ │欽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 筆至│ │ │ │ │
│ │ │指定帳戶,共損失2 萬│ │ │ │ │
│ │ │9,912 元。 │ │ │ │ │
├──┼───┼──────────┼───────┼────┼─────┼──────────┤
│48 │陳詒滋│於103 年8 月18日下午│2 萬7,998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56分許,由詐騙集│ │號22⑷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佳│ │戶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佳唱片網站客服人員,│ │ │料(偵3598│ │
│ │ │向陳詒滋佯稱之前交易│ │ │卷第107至 │ │
│ │ │時,因記帳錯誤,將導│ │ │109、110 │ │
│ │ │致重複扣款,如欲避免│ │ │至112頁) │ │
│ │ │遭扣款,須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止付云云,致陳詒│ │ │ │ │
│ │ │滋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 筆至│ │ │ │ │
│ │ │指定帳戶,共損失2 萬│ │ │ │ │
│ │ │7,998 元。 │ │ │ │ │
├──┼───┼──────────┼───────┼────┼─────┼──────────┤
│49 │莊幸蓉│於103 年8 月18日下午│1 萬3,985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30分許,由詐騙集│ │號22⑷帳│報案資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郵│ │戶 │偵3598卷第│徒刑壹年。 │
│ │ │局服務人員,向莊幸蓉│ │ │118至119、│ │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交易│ │ │120至122頁│ │
│ │ │時,訂單有誤,如欲避│ │ │) │ │
│ │ │免遭扣款,須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 │ │ │ │
│ │ │致莊幸蓉陷於錯誤,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1筆 至指定帳戶,共損│ │ │ │ │
│ │ │失1 萬3,985 元。 │ │ │ │ │
├──┼───┼──────────┼───────┼────┼─────┼──────────┤
│50 │張芷穎│於103 年8 月18日下午│⑴2萬9,000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58分許,由詐騙集│⑵1,000 元 │號22⑷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郵│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局專員,向張芷穎佯稱│ │ │數證明及報│ │
│ │ │之前在超商付款取物時│ │ │案資料(偵│ │
│ │ │,因店員誤將付款方式│ │ │3598卷第 │ │
│ │ │設定為分12期付款,如│ │ │126至128、│ │
│ │ │欲避免遭扣款,須操作│ │ │129、133頁│ │
│ │ │自動櫃員機止付云云,│ │ │) │ │
│ │ │致張芷穎陷於錯誤,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存款│ │ │ │ │
│ │ │2 筆至指定帳戶及以5,│ │ │ │ │
│ │ │00 0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共損失3 萬5,000 元。│ │ │ │ │
├──┼───┼──────────┼───────┼────┼─────┼──────────┤
│51 │陳彥奇│於103 年8 月19日下午│⑴2萬9,985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40分許,由詐騙集│ │號23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 │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彥奇佯稱:存摺帳號設│ │ │數證明(偵│ │
│ │ │定有問題,須操作自動├───────┼────┤3565卷三第│ │
│ │ │櫃員機更改設定云云,│⑵2 萬9,985 元│黃鈺蘋合│24至27、33│ │
│ │ │致陳彥奇陷於錯誤,而│ │作金庫銀│、52至56頁│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行羅東分│) │ │
│ │ │款2 筆及以7 萬3,000 │ │行帳號00│ │ │
│ │ │元購買GASH點數,再將│ │00000000│ │ │
│ │ │序號及密碼提供予對方│ │537810號│ │ │
│ │ │,共損失13萬2,970 元│ │帳戶 │ │ │
│ │ │(不含手續費30元) │ │ │ │ │
├──┼───┼──────────┼───────┼────┼─────┼──────────┤
│52 │李勇達│於103 年8 月19日晚上│⑴ 2萬9,912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許,由詐騙集團成員│ │號23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向李勇達佯│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稱:前次購物後,因匯├───────┼────┤料(偵3565│ │
│ │ │款作業有誤,須再次匯│⑵ 3萬元 │黃鈺蘋合│卷三第28至│ │
│ │ │款更正云云,致李勇達│ │作金庫銀│29、33、38│ │
│ │ │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 │行羅東分│至45頁)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2 筆,│ │行帳號00│ │ │
│ │ │共損失5 萬9,912 元。│ │00000000│ │ │
│ │ │ │ │537810號│ │ │
│ │ │ │ │帳戶 │ │ │
├──┼───┼──────────┼───────┼────┼─────┼──────────┤
│53 │張力文│於103 年8 月19日下午│1 萬4,1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35分許,由詐騙集│ │號23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中國│ │ │料(偵3565│ │
│ │ │信託銀行專員,向張力│ │ │卷三第30至│ │
│ │ │文佯稱:前次購物後,│ │ │32、33、49│ │
│ │ │因內部作業疏失,須依│ │ │至50頁)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 │ │ │ │
│ │ │正云云,致張力文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指示匯款1 筆,共損│ │ │ │ │
│ │ │失1 萬4,112 元。 │ │ │ │ │
├──┼───┼──────────┼───────┼────┼─────┼──────────┤
│54 │張英春│於103 年8 月16日下午│⑴39萬2,503 元│合作金庫│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8 分許,由詐騙集│ │三峽分行│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東│ │00000000│細(偵3565│徒刑壹年貳月。 │
│ │ │森購物公司業務部專員│ │15900 號│卷三第63至│ │
│ │ │,向張英春佯稱:前次│ │帳戶 │65、67至70│ │
│ │ │購物後,因簽錯購物單├───────┼────┤頁) │ │
│ │ │,須依指示操作ATM 取│⑵4萬5,000 元 │附表二編│ │ │
│ │ │消自動扣款云云,致張│ │號24帳戶│ │ │
│ │ │英春陷於錯誤,而依騙├───────┼────┤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筆 │⑶5萬5,000 元 │華南銀行│ │ │
│ │ │,共損失49萬2,503 元│ │草屯分行│ │ │
│ │ │。 │ │帳號5002│ │ │
│ │ │ │ │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55 │戴勝富│於103 年8 月20日下午│2 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48分許,由詐騙集│ │號25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戴│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勝富佯稱:前次在網路│ │ │料(偵3565│ │
│ │ │上購物後,因購買數量│ │ │卷三第79至│ │
│ │ │與貨款不合,須依指示│ │ │80、88、95│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云│ │ │、103 、95│ │
│ │ │云,致戴勝富陷於錯誤│ │ │至104 頁)│ │
│ │ │,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1 筆及以12萬元│ │ │ │ │
│ │ │購買遊戲點數,共損失│ │ │ │ │
│ │ │14萬9,912元。 │ │ │ │ │
├──┼───┼──────────┼───────┼────┼─────┼──────────┤
│56 │吳宗城│於103 年8 月20日下午│⑴9萬9,912 元 │台灣企銀│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40分許,由詐騙集│ │00000000│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00000000│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壹月。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吳│ │3220號帳│料(偵3565│ │
│ │ │宗城佯稱:前次購物後│ │戶 │卷三第81至│ │
│ │ │,因付款方式有誤,須├───────┼────┤83、106 至│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⑵2萬9,988 元 │附表二編│107 、88至│ │
│ │ │更正云云,致吳宗城陷│⑶4,995 元 │號25帳戶│89、108頁 │ │
│ │ │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 │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3 筆及以│ │ │ │ │
│ │ │102,000元購買遊戲點 │ │ │ │ │
│ │ │數,共損失23萬6,895 │ │ │ │ │
│ │ │元。 │ │ │ │ │
├──┼───┼──────────┼───────┼────┼─────┼──────────┤
│57 │賴伯彥│於103 年8 月20日晚上│2 萬5,430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時3 分許,由詐騙集│ │號25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賴│ │ │料(偵3565│ │
│ │ │伯彥佯稱:前次購物後│ │ │卷三第84至│ │
│ │ │,因付款時超商店員刷│ │ │86、89、11│ │
│ │ │錯條碼,致重複扣款成│ │ │0 至117 頁│ │
│ │ │功,須依指示操作自動│ │ │) │ │
│ │ │櫃員機更正云云,致賴│ │ │ │ │
│ │ │伯彥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 │ │ │ │
│ │ │筆,共損失2 萬5,430 │ │ │ │ │
│ │ │元。 │ │ │ │ │
├──┼───┼──────────┼───────┼────┼─────┼──────────┤
│58 │趙英助│於103 年8 月21日晚上│1 萬5,3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28分許,由詐騙集│ │號26帳戶│偵3565卷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第122至124│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趙│ │ │頁) │ │
│ │ │英助佯稱:前次購物後│ │ │ │ │
│ │ │,因內部作業疏失,致│ │ │ │ │
│ │ │付款方式誤設為分12期│ │ │ │ │
│ │ │自帳戶自動扣款,須依│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 │ │ │ │
│ │ │正云云,致趙英助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指示匯款1 筆,共損│ │ │ │ │
│ │ │失1 萬5,312 元。 │ │ │ │ │
├──┼───┼──────────┼───────┼────┼─────┼──────────┤
│59 │謝雅筑│於103 年8 月21日晚上│1 萬4,2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26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 │細(偵3565│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賣家,向謝雅筑│ │ │卷三第125 │ │
│ │ │佯稱:前次購物後,因│ │ │至126 、13│ │
│ │ │付款方式誤設為分12期│ │ │7 至138頁 │ │
│ │ │自帳戶自動扣款,須依│ │ │ ) │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 │ │ │ │
│ │ │正云云,致謝雅筑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 │ │ │ │
│ │ │員指示匯款1 筆,共損│ │ │ │ │
│ │ │失1 萬4,212 元。 │ │ │ │ │
├──┼───┼──────────┼───────┼────┼─────┼──────────┤
│60 │傅惟昊│於103 年8 月21日下午│⑴1萬503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50分許,由詐騙集│⑵2萬9,988 元 │號26帳戶│購買點數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明(偵3565│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傅│ │ │卷三第127 │ │
│ │ │惟昊佯稱:前次購物後│ │ │至130、139│ │
│ │ │,因服務人員操作錯誤│ │ │至142頁) │ │
│ │ │,付款方式誤設為分12│ │ │ │ │
│ │ │期自帳戶自動扣款,須│ │ │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更正云云,致傅惟昊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2 筆及以│ │ │ │ │
│ │ │4萬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 │共損失8萬491元。 │ │ │ │ │
├──┼───┼──────────┼───────┼────┼─────┼──────────┤
│61 │廖光仁│於103 年8 月23日下午│⑴2萬9,985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3 時57分許,由詐騙集│⑵3,426 元 │號27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華│⑶2萬1,985元 │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壹月。 │
│ │ │南銀行信用卡客服人員├───────┼────┤數證明(偵│ │
│ │ │,向廖光仁佯稱:前次│⑷2萬9,985 元 │合作金庫│3565卷三第│ │
│ │ │購物因網拍工作人員記│ │屏南分行│150至156、│ │
│ │ │錄錯誤,付款方式誤設│ │帳號006-│166至170頁│ │
│ │ │為分12期自帳戶自動扣│ │00000000│) │ │
│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 │00000000│ │ │
│ │ │櫃員機更正云云,致廖│ │號帳戶 │ │ │
│ │ │光仁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5 │⑸10萬元 │台灣郵政│ │ │
│ │ │筆及以1 萬5,000 元購│ │股份有限│ │ │
│ │ │買遊戲點數,共損失20│ │公司樹林│ │ │
│ │ │萬381 元。 │ │大同分行│ │ │
│ │ │ │ │帳號700-│ │ │
│ │ │ │ │00000000│ │ │
│ │ │ │ │192358號│ │ │
│ │ │ │ │帳戶 │ │ │
├──┼───┼──────────┼───────┼────┼─────┼──────────┤
│62 │張語鈴│於103 年8 月23日下午│⑴8,998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38分許,由詐騙集│⑵8,268 元 │號27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細(偵3565│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張│ │ │卷三第157 │ │
│ │ │語鈴佯稱:前次購物後│ │ │至160、172│ │
│ │ │,因業務人員疏失,付│ │ │頁) │ │
│ │ │款方式誤設為分12期自│ │ │ │ │
│ │ │帳戶自動扣款,須依指│ │ │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 │ │ │ │
│ │ │云云,致張語鈴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2 筆,共損失1 │ │ │ │ │
│ │ │萬7,266 元。 │ │ │ │ │
├──┼───┼──────────┼───────┼────┼─────┼──────────┤
│63 │秦正欣│於103年8月24日下午3 │2 萬9,989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5分許,由詐騙集團 │ │號28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拍賣│ │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網站賣家,向秦正欣佯│ │ │數證明(偵│ │
│ │ │稱:前次購物後,因內│ │ │3565卷三第│ │
│ │ │部業務人員疏失,將付│ │ │175至176、│ │
│ │ │款方式誤設為分12期自│ │ │182至185、│ │
│ │ │帳戶自動扣款,須依指│ │ │187、193 │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 │ │頁) │ │
│ │ │云云,致秦正欣陷於錯│ │ │ │ │
│ │ │誤,而依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1筆及以1萬3,00│ │ │ │ │
│ │ │0元購買遊戲點數,共 │ │ │ │ │
│ │ │損失4萬2,989元。 │ │ │ │ │
├──┼───┼──────────┼───────┼────┼─────┼──────────┤
│64 │陳彥豪│於103 年8 月25日晚上│9,030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29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露天拍│ │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賣網站賣家,向陳彥豪│ │ │數證明及報│ │
│ │ │佯稱:前次購物時,所│ │ │案資料(偵│ │
│ │ │訂購品項之數量有誤,│ │ │3565 卷 三│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 │ │第201 至20│ │
│ │ │機更正云云,致陳彥豪│ │ │4 、209、 │ │
│ │ │陷於錯誤,而依騙集團│ │ │226 、220 │ │
│ │ │成員指示匯款1 筆及以│ │ │至225、213│ │
│ │ │6 萬元購買遊戲點數,│ │ │至227 頁)│ │
│ │ │共損失6 萬9,030 元。│ │ │ │ │
├──┼───┼──────────┼───────┼────┼─────┼──────────┤
│65 │謝美玲│於103年8月25日晚上6 │⑴1萬9,998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⑵4,985 元 │號29帳戶│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拍賣網站│⑶2,985 元 │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 │
│ │ │賣家,向謝美玲佯稱:│ │ │偵3565卷三│ │
│ │ │前次購物後,因內部疏│ │ │第205至206│ │
│ │ │失,將付款方式誤設為│ │ │、209、228│ │
│ │ │分12期自帳戶自動扣款│ │ │至231頁) │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更正云云,致謝美│ │ │ │ │
│ │ │玲陷於錯誤,而依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3筆, │ │ │ │ │
│ │ │共損失2萬7,968元。 │ │ │ │ │
├──┼───┼──────────┼───────┼────┼─────┼──────────┤
│66 │賴誼孟│於103 年9 月1 日晚上│⑴1萬1,985 元 │帳號017-│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時43分許,由詐騙集│ │0000000 │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00000000│細、購買點│徒刑壹年壹月。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賴│ │9帳戶 │數證明及報│ │
│ │ │誼孟佯稱:前次購物後├───────┼────┤案資料(偵│ │
│ │ │,因內部疏失,致下單│⑵3萬7,000 元 │帳戶812-│3565卷三第│ │
│ │ │次數誤輸為12次,須依│⑶5萬元 │0000000 │234至240、│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 │0000000 │265、266、│ │
│ │ │錢存入安全帳戶云云,│ │號帳戶 │267、255至│ │
│ │ │致賴誼孟陷於錯誤,而│ │ │271頁)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存├───────┼────┤ │ │
│ │ │、匯款項至指定帳戶並│⑷2萬9,986元 │附表二編│ │ │
│ │ │以5 萬元購買遊戲點數│ │號30帳戶│ │ │
│ │ │,共損失17萬8,971元 │ │ │ │ │
│ │ │(不含手續費)。 │ │ │ │ │
├──┼───┼──────────┼───────┼────┼─────┼──────────┤
│67 │鍾岳融│於103 年9 月2 日晚上│⑴2萬9,985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9 時20分許,由詐騙集│⑵6萬5,012 元 │號30帳戶│交易明細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客服人員,向鍾│ │ │偵3565卷三│ │
│ │ │岳融佯稱:前次購物後├───────┼────┤第241至243│ │
│ │ │,因交易程序處理錯誤│⑶ 4,970元 │帳號005-│、250、272│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00000000│至277頁) │ │
│ │ │員機更正云云,致鍾岳│ │00000000│ │ │
│ │ │融陷於錯誤,而依詐騙│ │號帳戶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 筆│ │ │ │ │
│ │ │至指定帳戶,共損失9 │ │ │ │ │
│ │ │萬9,967 元。 │ │ │ │ │
├──┼───┼──────────┼───────┼────┼─────┼──────────┤
│68 │連翊傑│於103 年9 月2 日晚上│2 萬4,788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9 時30分許,由詐騙集│ │號30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連│ │ │料(偵3565│ │
│ │ │翊傑佯稱:前次購物後│ │ │卷三第244 │ │
│ │ │,因訂購數量誤為12箱│ │ │至245 、25│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 │ │0 、281 、│ │
│ │ │員機更正,避免遭扣款│ │ │282 至283 │ │
│ │ │云云,致連翊傑陷於錯│ │ │頁) │ │
│ │ │誤,而依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 │ │ │ │ │
│ │ │戶,共損失2 萬4,788 │ │ │ │ │
│ │ │元。 │ │ │ │ │
├──┼───┼──────────┼───────┼────┼─────┼──────────┤
│69 │許哲溱│於103 年9 月4 日晚上│1 萬6,988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9 時22分許,由詐騙集│ │號31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許│ │ │料(偵3565│ │
│ │ │哲溱佯稱:前次購物後│ │ │卷三第289 │ │
│ │ │,因付款方式誤設為分│ │ │至290 、29│ │
│ │ │12期付款,須依指示操│ │ │3 、299 、│ │
│ │ │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296 至298 │ │
│ │ │,避免遭扣款云云,致│ │ │頁) │ │
│ │ │許哲溱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1筆至指定帳戶,共損 │ │ │ │ │
│ │ │失1萬6,988元。 │ │ │ │ │
├──┼───┼──────────┼───────┼────┼─────┼──────────┤
│70 │賴蕙琪│於103 年9 月6 日晚上│2 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32帳戶│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為網拍│ │ │偵3565卷三│徒刑壹年。 │
│ │ │業者、花旗銀行客服人│ │ │第307至308│ │
│ │ │員,向賴蕙琪佯稱:因│ │ │、311頁) │ │
│ │ │網路購物誤簽成連續交│ │ │ │ │
│ │ │易,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更正錯誤云云,致賴蕙│ │ │ │ │
│ │ │琪陷於錯誤,而依騙集│ │ │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 │ │ │ │ │
│ │ │指定帳戶,共損失2 萬│ │ │ │ │
│ │ │9,912 元。 │ │ │ │ │
├──┼───┼──────────┼───────┼────┼─────┼──────────┤
│71 │李秀惠│於103 年9 月6 日下午│1 萬8,123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4 時52分許,由詐騙集│ │號33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網拍業者、銀行客服人│ │ │料(偵3565│ │
│ │ │員,向李秀惠佯稱:前│ │ │卷三第322 │ │
│ │ │次購物時因付款方式有│ │ │至323 、32│ │
│ │ │誤,須操作自動櫃員機│ │ │5 、332 、│ │
│ │ │取消分期扣款云云,致│ │ │327 至335 │ │
│ │ │李秀惠陷於錯誤,而依│ │ │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1 筆至指定帳戶,共損│ │ │ │ │
│ │ │失1萬8,123元。 │ │ │ │ │
├──┼───┼──────────┼───────┼────┼─────┼──────────┤
│72 │呂柏賢│於103 年9 月10日晚上│⑴6萬9,985 元 │國泰世華│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時32分許,由詐騙集│ │銀行帳號│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00000000│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壹月。 │
│ │ │郵局客服人員,向呂柏│ │00000000│料(偵3565│ │
│ │ │賢佯稱:前次購物時 │ │號帳戶 │卷三第343 │ │
│ │ │因超商店員刷錯條碼,├───────┼────┤至344、353│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⑵ 2萬9,988 元│附表二編│至358頁) │ │
│ │ │分期扣款云云,致呂柏│ │號34帳 │ │ │
│ │ │賢陷於錯誤,而依詐騙│ │戶 │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 筆├───────┼────┤ │ │
│ │ │至指定帳戶,共損失15│⑶6萬元 │帳號0000│ │ │
│ │ │萬9,973 元(扣除已沖│ │00000000│ │ │
│ │ │正之299 元匯款)。 │ │6548號帳│ │ │
│ │ │ │ │戶 │ │ │
├──┼───┼──────────┼───────┼────┼─────┼──────────┤
│73 │黃碩 │於103 年9 月10日晚上│2 萬9,7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9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34帳戶│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為露天│ │ │購買點數證│徒刑壹年。 │
│ │ │網拍業者、郵局客服人│ │ │明及報案資│ │
│ │ │員,向黃碩佯稱:前次│ │ │料(偵3565│ │
│ │ │購物時因付款方式有誤│ │ │卷三第345 │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 │ │至346、350│ │
│ │ │消分期扣款云云,致黃│ │ │、363至368│ │
│ │ │碩陷於錯誤,而依騙集│ │ │頁)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 │ │ │ │ │
│ │ │指定帳戶及以1 萬1,00│ │ │ │ │
│ │ │0 元購買遊戲點數,共│ │ │ │ │
│ │ │損失4 萬712元。 │ │ │ │ │
├──┼───┼──────────┼───────┼────┼─────┼──────────┤
│74 │楊竣閔│於103 年9 月10日晚上│⑴ 2萬9,988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7 時46分許,由詐騙集│ │號34帳戶│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 │偵3565 卷 │徒刑壹年。 │
│ │ │網拍業者,向楊竣閔佯├───────┼────┤三第347 至│ │
│ │ │稱:前次購物時因作業│⑵1萬元 │中國信託│348、350 │ │
│ │ │疏失致付款方式有誤,│ │商業銀行│、359至361│ │
│ │ │須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板新分行│頁) │ │
│ │ │分期扣款云云,致楊竣│ │帳號822-│ │ │
│ │ │閔陷於錯誤,而依詐騙│ │00000000│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 筆│ │00000000│ │ │
│ │ │至指定帳戶,共損失3 │ │號帳戶 │ │ │
│ │ │萬9,988 元。 │ │ │ │ │
├──┼───┼──────────┼───────┼────┼─────┼──────────┤
│75 │岳庭雋│於103 年9 月10日晚上│4,988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10時25分許,由詐騙集│ │號35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銀行客服人員,向岳庭│ │ │數收據及報│ │
│ │ │雋佯稱:前次購物時因│ │ │案資料(偵│ │
│ │ │資料有誤,須操作自動│ │ │3565卷四第│ │
│ │ │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 │ │12至14、7 │ │
│ │ │致岳庭雋陷於錯誤,而│ │ │、25至32頁│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款1筆至指定帳戶及以 │ │ │ │ │
│ │ │1,000 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共損失5,988 元(不│ │ │ │ │
│ │ │含手續費)。 │ │ │ │ │
├──┼───┼──────────┼───────┼────┼─────┼──────────┤
│76 │劉家蓉│於103年9月10日晚上6 │⑴2萬9,985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原名│時9分許,由詐騙集團 │⑵2萬4,185元 │號35帳戶│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劉佳蓉│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拍│ │ │購買點數證│徒刑壹年壹月。 │
│ │) │賣網站客服人員,向劉│ │ │明及報案資│ │
│ │ │佳蓉佯稱:前次購物時│ │ │料(偵3565│ │
│ │ │因訂購數量有誤,須操│ │ │卷四第15至│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 │ │18、33至53│ │
│ │ │云云,致劉佳蓉陷於錯│ │ │頁) │ │
│ │ │誤,而依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2筆至指定帳戶 │ │ │ │ │
│ │ │及以17萬元購買遊戲點│ │ │ │ │
│ │ │數,共損失22萬4,170 │ │ │ │ │
│ │ │元。 │ │ │ │ │
├──┼───┼──────────┼───────┼────┼─────┼──────────┤
│77 │林勝昌│於103 年9 月10日晚上│⑴2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35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為拍賣│ │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網站客服人員,向林勝│ │ │數證明及報│ │
│ │ │昌佯稱:前次購物時因├───────┼────┤案資料(偵│ │
│ │ │訂購數量有誤,須操作│⑵2萬1,122 元 │帳號0040│3565卷四第│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 │00000000│19至24、7 │ │
│ │ │云,致林勝昌陷於錯誤│ │0000000 │、54至63頁│ │
│ │ │,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號帳戶 │) │ │
│ │ │示匯款2 筆至指定帳戶│ │ │ │ │
│ │ │及以9 萬6,000 元購買│ │ │ │ │
│ │ │遊戲點數,共損失14萬│ │ │ │ │
│ │ │7,034 元。 │ │ │ │ │
├──┼───┼──────────┼───────┼────┼─────┼──────────┤
│78 │陳慶連│於103年9月12日晚上6 │⑴2萬9,985 元 │中國信託│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員│ │帳號822-│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撥打電話假冒為拍賣網│ │00000000│細、購買點│徒刑壹年壹月。 │
│ │ │站客服人員,向陳慶連│ │00000000│數證明及報│ │
│ │ │佯稱:前次購物時因下│ │號帳戶 │案資料(偵│ │
│ │ │錯訂單,須操作自動櫃├───────┼────┤3565卷四第│ │
│ │ │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⑵2萬9,985 元 │附表二編│69至72、73│ │
│ │ │陳慶連陷於錯誤,而依│ │號36帳戶│至74、80至│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94頁) │ │
│ │ │2筆至指定帳戶及以14 │ │ │ │ │
│ │ │萬5,000元購買遊戲點 │ │ │ │ │
│ │ │數,共損失20萬4,970 │ │ │ │ │
│ │ │元。 │ │ │ │ │
├──┼───┼──────────┼───────┼────┼─────┼──────────┤
│79 │朱美亭│於103 年9 月12日晚上│⑴2萬1,456 元 │帳號006-│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0000000 │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為拍賣│ │577025號│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網站客服人員,向朱美│ │帳戶 │料(偵3565│ │
│ │ │亭佯稱:前次購物時因│ │ │卷四第75至│ │
│ │ │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76、95至10│ │
│ │ │款,須操作自動櫃員機│⑵8,985 元 │附表二編│4頁) │ │
│ │ │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 │號36帳戶│ │ │
│ │ │朱美亭陷於錯誤,而依│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2 │ │ │ │ │
│ │ │筆至指定帳戶,共損失│ │ │ │ │
│ │ │3萬441 元。 │ │ │ │ │
├──┼───┼──────────┼───────┼────┼─────┼──────────┤
│80 │賴怡伶│於103年9月13日晚上7 │7,584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49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37帳戶│交易明細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露│ │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 │偵3565卷四│ │
│ │ │向賴怡伶佯稱:前次購│ │ │第110至111│ │
│ │ │物時因操作錯誤,須操│ │ │、136、145│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連續│ │ │至152頁) │ │
│ │ │付款云云,致賴怡伶陷│ │ │ │ │
│ │ │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指示匯款1筆至指 │ │ │ │ │
│ │ │定帳戶,共損失7,584 │ │ │ │ │
│ │ │元。 │ │ │ │ │
├──┼───┼──────────┼───────┼────┼─────┼──────────┤
│81 │林冠穎│於103 年9 月13日晚上│1 萬0,359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3 分許,由詐騙集│ │號37帳戶│交易明細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壹月。 │
│ │ │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向│ │ │偵3565卷四│ │
│ │ │林冠穎佯稱:前次購物│ │ │第112至115│ │
│ │ │時因訂單錯誤,須操作│ │ │、136、153│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 │ │至172頁) │ │
│ │ │避免被重複扣款云云,│ │ │ │ │
│ │ │致林冠穎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1筆 至指定帳戶及以14│ │ │ │ │
│ │ │萬元購買遊戲點數,共│ │ │ │ │
│ │ │損失15萬359 元。 │ │ │ │ │
│ │ │ │ │ │ │ │
├──┼───┼──────────┼───────┼────┼─────┼──────────┤
│82 │邱紫婕│於103 年9 月14日晚上│1 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5 分許,由詐騙集│ │號37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合庫銀行苗栗分行專員│ │ │數證明及報│ │
│ │ │,向邱紫婕佯稱:前次│ │ │案資料(偵│ │
│ │ │購物時因設定錯誤,須│ │ │3565卷四第│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 │ │116 至120 │ │
│ │ │避免被重複扣款云云,│ │ │、174至178│ │
│ │ │致邱紫婕陷於錯誤,而│ │ │頁)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款1 筆至指定帳戶及以│ │ │ │ │
│ │ │4,000 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共損失2 萬3,912 元│ │ │ │ │
│ │ │(不含手續費)。 │ │ │ │ │
├──┼───┼──────────┼───────┼────┼─────┼──────────┤
│83 │莊策堯│於103年9月13日晚上10│2 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及│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時10分許,由詐騙集團│ │號37帳戶│報案資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購│ │ │偵3565卷四│徒刑壹年。 │
│ │ │物網站客服人員,向莊│ │ │第121 至12│ │
│ │ │策堯佯稱:前次購物時│ │ │3 、179至 │ │
│ │ │因其內部作業疏失,須│ │ │185 頁)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分│ │ │ │ │
│ │ │期付款,避免被重複扣│ │ │ │ │
│ │ │款云云,致莊策堯陷於│ │ │ │ │
│ │ │錯誤,而依騙集團成員│ │ │ │ │
│ │ │指示匯款1筆至指定帳 │ │ │ │ │
│ │ │戶,共損失2萬9,912元│ │ │ │ │
│ │ │。 │ │ │ │ │
├──┼───┼──────────┼───────┼────┼─────┼──────────┤
│84 │林佳勳│於103 年9 月13日晚上│2 萬9,9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34分許,由詐騙集│ │號37帳戶│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 │購買點數證│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 │ │明(偵3565│ │
│ │ │局人員,向林佳勳佯稱│ │ │卷四第124 │ │
│ │ │:前次購物時因其內部│ │ │至126、186│ │
│ │ │作業疏失,須操作自動│ │ │至194頁) │ │
│ │ │櫃員機更正云云,致林│ │ │ │ │
│ │ │佳勳陷於錯誤,而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 │ │ │ │
│ │ │筆至指定帳戶及以1 萬│ │ │ │ │
│ │ │3,000 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共損失4 萬2,912 元│ │ │ │ │
│ │ │(扣除已沖正之299 元│ │ │ │ │
│ │ │)。 │ │ │ │ │
├──┼───┼──────────┼───────┼────┼─────┼──────────┤
│85 │方振宇│於103 年9 月13日晚上│1 萬0,21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9 時21分許,由詐騙集│ │號37帳戶│交易明細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為│ │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 │
│ │ │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向│ │ │偵3565卷四│ │
│ │ │方振宇佯稱:前次購物│ │ │第127至129│ │
│ │ │時,因超商店員刷錯條│ │ │、195至198│ │
│ │ │碼,須操作自動櫃機取│ │ │頁) │ │
│ │ │消其餘多筆交易云云,│ │ │ │ │
│ │ │致方振宇陷於錯誤,而│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 │ │款1 筆至指定帳戶,共│ │ │ │ │
│ │ │損失1萬212 元。 │ │ │ │ │
├──┼───┼──────────┼───────┼────┼─────┼──────────┤
│86 │鄭力仁│於103 年8 月26日,由│⑴10萬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並│⑵15萬元 │號38帳戶│永豐銀行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以電話簡訊向鄭力仁佯│⑶12萬元 │ │款申請單、│徒刑壹年貳月。 │
│ │ │稱:為其二哥楊明輝,│ │ │存簿交易明│ │
│ │ │急需向鄭力仁借款週轉│ │ │細及報案資│ │
│ │ │云云,致鄭力仁陷於錯│ │ │料(偵1207│ │
│ │ │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0│ │ │4 卷第13至│ │
│ │ │3 年8 月26日中午12時│ │ │14、17至18│ │
│ │ │52分許、同年月27日下│ │ │、14至20頁│ │
│ │ │午1 時15分許及年月28│ │ │) │ │
│ │ │日下午1 時1 分許,至│ │ │ │ │
│ │ │永豐銀行汐止樟樹分行│ │ │ │ │
│ │ │分別匯款10萬元、15萬│ │ │ │ │
│ │ │元、12萬元至指定帳戶│ │ │ │ │
│ │ │,共損失37萬元。 │ │ │ │ │
├──┼───┼──────────┼───────┼────┼─────┼──────────┤
│87 │張君帆│於103 年8 月31日晚間│⑴9 萬9,999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9 時50分許,由詐欺集│⑵2 萬9,999元 │號38帳戶│交易明細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假冒露天拍賣網│ │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 │
│ │ │站賣家撥打電話向張君│ │ │偵12074 卷│ │
│ │ │帆佯稱:其先前購物時│ │ │第4至5、7 │ │
│ │ │之付款方式設定有誤,│ │ │至11頁) │ │
│ │ │將重複扣款12次,須依│ │ │ │ │
│ │ │指示方式操作變更付款│ │ │ │ │
│ │ │方式云云,致張君帆陷│ │ │ │ │
│ │ │於錯誤,於同日晚間10│ │ │ │ │
│ │ │時20分許,在其位於桃│ │ │ │ │
│ │ │園縣平鎮市住處,依指│ │ │ │ │
│ │ │示操作網路銀行而匯款│ │ │ │ │
│ │ │9 萬9,999 元、2 萬9,│ │ │ │ │
│ │ │999 元至指定帳戶內,│ │ │ │ │
│ │ │共損失12萬9,998元。 │ │ │ │ │
├──┼───┼──────────┼───────┼────┼─────┼──────────┤
│88 │蕭百亨│於103 年9 月5 日晚上│1 萬5,681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 時40分許,由詐騙集│ │號40⑴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 │戶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路賣家,向蕭百亨佯稱│ │ │料(偵458 │ │
│ │ │:之前購買商品時,誤│ │ │卷第22至23│ │
│ │ │將付款方式設定為分12│ │ │、24、53、│ │
│ │ │期付款,須操作自動櫃│ │ │25至27頁)│ │
│ │ │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 │ │蕭百亨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 │ │ │ │ │
│ │ │筆至指定帳戶,共損失│ │ │ │ │
│ │ │1 萬5,681 元。 │ │ │ │ │
├──┼───┼──────────┼───────┼────┼─────┼──────────┤
│89 │高羚夢│於103 年9 月5 日下午│⑴2 萬5,985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46分許,由詐騙集│⑵1 萬2,950 元│號40⑴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分別假│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冒露天拍賣網站賣家、│ │ │數證明及報│ │
│ │ │郵局人員,向高羚夢佯│ │ │案資料(偵│ │
│ │ │稱:之前購買商品時,│ │ │3565卷四第│ │
│ │ │因重複下單,須操作自│ │ │265至267、│ │
│ │ │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以├───────┼────┤385、389、│ │
│ │ │避免被扣款云云,致高│⑶8,287 元 │附表二編│321至339頁│ │
│ │ │羚夢陷於錯誤,依詐騙│ │號40⑶帳│) │ │
│ │ │集團成員指示匯款3 筆│ │戶 │ │ │
│ │ │至指定帳戶及以4 萬7,│ │ │ │ │
│ │ │000 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共損失9 萬4,222 元。│ │ │ │ │
├──┼───┼──────────┼───────┼────┼─────┼──────────┤
│90 │蔡佳千│於103年9月5日下午5時│⑴2 萬9,985 元│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0分許,由詐騙集團成│⑵3 萬元 │號40⑴帳│交易明細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 │戶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 │
│ │ │家,向蔡佳千佯稱:之│ │ │偵3565 卷 │ │
│ │ │前交易時,因店員誤將│ │ │四第262 至│ │
│ │ │其身分設定為批發商,│ │ │264、385、│ │
│ │ │如不願月繳300元成為 │ │ │312至319頁│ │
│ │ │該賣家之批發商,須操│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 │ │ │ │
│ │ │云云,致蔡佳千陷於錯│ │ │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存、匯款至指定帳戶│ │ │ │ │
│ │ │,共損失5萬9,985元。│ │ │ │ │
├──┼───┼──────────┼───────┼────┼─────┼──────────┤
│91 │吳威寰│於103 年9 月5 日晚上│2 萬9,736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31分許,由詐騙集│ │號40⑵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賣家,向吳│ │ │數證明及報│ │
│ │ │威寰佯稱:之前在超商│ │ │案資料(偵│ │
│ │ │付費購物時,因店員刷│ │ │3565卷四第│ │
│ │ │錯條碼,須操作自動櫃│ │ │259至261、│ │
│ │ │員機解除自動扣款設定│ │ │、307至311│ │
│ │ │云云,致吳威寰陷於錯│ │ │頁)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 │ │示匯款2 萬9,736 元至│ │ │ │ │
│ │ │指定帳戶。 │ │ │ │ │
├──┼───┼──────────┼───────┼────┼─────┼──────────┤
│92 │王紹宇│於103 年9 月5 日晚上│1 萬2,950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10時許,由詐騙集團成│ │號40⑵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家,向王紹宇佯稱:之│ │ │數證明及報│ │
│ │ │前交易時簽收有誤,須│ │ │案資料(偵│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 │ │3565卷四第│ │
│ │ │定云云,致王紹宇陷於│ │ │256至258、│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 │298至306頁│ │
│ │ │指示匯款1 筆至指定帳│ │ │ ) │ │
│ │ │戶及以1 萬3,000 元購│ │ │ │ │
│ │ │買遊戲點數,共損失2 │ │ │ │ │
│ │ │萬5,950 元(不含手續│ │ │ │ │
│ │ │費)。 │ │ │ │ │
├──┼───┼──────────┼───────┼────┼─────┼──────────┤
│93 │黃秀玲│於103年9月5日晚上6時│⑴2萬9,985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撥│ │號40⑵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打電話假冒露天拍賣網│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捌月。 │
│ │ │站、郵局客服人員,向├───────┼────┤數證明及報│ │
│ │ │黃秀玲佯稱:之前交易│⑵40萬223元 │附表二編│案資料(偵│ │
│ │ │時誤將付款方式設定為│ │號39⑴帳│3565卷四第│ │
│ │ │分12期付款,須操作自│ │戶 │251至255、│ │
│ │ │動櫃員機更正設定云云├───────┼────┤276至297頁│ │
│ │ │,致黃秀玲陷於錯誤,│⑶20萬123 元 │附表二編│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號39⑶帳│ │ │
│ │ │款至指定帳戶及以97萬│ │戶 │ │ │
│ │ │6,000元購買遊戲點數 ├───────┼────┤ │ │
│ │ │,共損失180萬6,454元│⑷20萬123 元 │附表二編│ │ │
│ │ │。 │ │號39⑵帳│ │ │
│ │ │ │ │戶 │ │ │
├──┼───┼──────────┼───────┼────┼─────┼──────────┤
│94 │錢峋 │於103 年9 月5 日下午│1 萬234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23分許,由詐騙集│ │號40⑶帳│交易明細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戶 │報案資料(│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見偵3565卷│ │
│ │ │錢峋佯稱:之前交易時│ │ │四第274 至│ │
│ │ │,重複下標12次,須操│ │ │275頁、389│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 │ │、367至372│ │
│ │ │云云,致錢峋陷於錯誤│ │ │頁)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共損│ │ │ │ │
│ │ │失1 萬234元。 │ │ │ │ │
├──┼───┼──────────┼───────┼────┼─────┼──────────┤
│95 │呂怡玟│於103 年9 月5 日下午│1 萬4,742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32分許,由詐騙集│ │號40⑶帳│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戶 │購買點數證│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明及報案資│ │
│ │ │呂怡玟佯稱:之前交易│ │ │料(見偵35│ │
│ │ │時作業有誤,致將自動│ │ │65卷四第 │ │
│ │ │分期扣款,須操作自動│ │ │268至273、│ │
│ │ │櫃員機取消更正云云,│ │ │389、340至│ │
│ │ │致呂怡玟陷於錯誤,依│ │ │366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1 筆至指定帳戶及以9 │ │ │ │ │
│ │ │萬3,000 元購買遊戲點│ │ │ │ │
│ │ │數,共損失10萬7,742 │ │ │ │ │
│ │ │元。 │ │ │ │ │
├──┼───┼──────────┼───────┼────┼─────┼──────────┤
│96 │董暐 │於103 年9 月5 日下午│2 萬4,977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5 時40分許,由詐騙集│ │號40⑶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露│ │戶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 │ │天拍賣網站之賣家,向│ │ │料(見偵45│ │
│ │ │董暐佯稱:誤將其身分│ │ │8 卷第126 │ │
│ │ │設定為批發商,為避免│ │ │至127 、12│ │
│ │ │每月遭重複扣款,須操│ │ │8 、160、1│ │
│ │ │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設定│ │ │29 至132頁│ │
│ │ │云云,致董暐陷於錯誤│ │ │)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 │ │匯款1 筆至指定帳戶,│ │ │ │ │
│ │ │共損失2 萬4,977 元。│ │ │ │ │
├──┼───┼──────────┼───────┼────┼─────┼──────────┤
│97 │莊凱任│於103 年9 月4 日晚上│2 萬9,988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8 時40分許,由詐騙集│ │號40⑶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瘋│ │戶 │細、購買點│徒刑壹年。 │
│ │ │狂賣客網站之客服人員│ │ │數證明及報│ │
│ │ │,向莊凱任佯稱:之前│ │ │案資料(見│ │
│ │ │交易時,因工讀生操作│ │ │偵458 卷第│ │
│ │ │錯誤,致產生12筆交易│ │ │133 至134 │ │
│ │ │紀錄,如欲取消,須操│ │ │、135 、16│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 │ │0 、136 至│ │
│ │ │云云,致莊凱任陷於錯│ │ │140 、141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至143 頁)│ │
│ │ │示匯款1 筆至指定帳戶│ │ │ │ │
│ │ │及以1 萬元購買遊戲點│ │ │ │ │
│ │ │數,共損失3 萬9,988 │ │ │ │ │
│ │ │元。 │ │ │ │ │
├──┼───┼──────────┼───────┼────┼─────┼──────────┤
│98 │李政諺│於103年9月5日晚上7時│9,981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6分許,由詐騙集團成 │ │號40⑶帳│交易明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員撥打電話假冒購物網│ │戶 │購買點數證│徒刑壹年。 │
│ │ │站賣家,向李政諺佯稱│ │ │明及報案資│ │
│ │ │:之前交易時,因員工│ │ │料(見偵 │ │
│ │ │作業疏失,將導致其遭│ │ │458卷第145│ │
│ │ │自動扣款,須操作自動│ │ │至151、160│ │
│ │ │櫃員機更正錯誤云云,│ │ │頁) │ │
│ │ │致李政諺陷於錯誤,依│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1筆至指定帳戶及以1萬│ │ │ │ │
│ │ │元購買遊戲點數,共損│ │ │ │ │
│ │ │失1萬9,981元。 │ │ │ │ │
├──┼───┼──────────┼───────┼────┼─────┼──────────┤
│99 │邱凱淵│於103 年9 月9 日上午│⑴10萬123 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 │ │10時33分許,由詐騙集│ │號39⑵帳│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團成員撥打電話假冒金│ │戶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貳月。 │
│ │ │管會人員,向邱凱淵佯├───────┼────┤料(見偵38│ │
│ │ │稱:其郵局帳戶遭監管│⑵10萬123 元 │許鈺豐臺│72卷第33、│ │
│ │ │,須將存款轉至其他帳│ │灣中小企│34至43、46│ │
│ │ │戶云云,致邱凱淵陷於│ │業銀行大│至49頁)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 │安分行帳│ │ │
│ │ │指示匯款5 筆至指定帳│ │號050-12│ │ │
│ │ │戶,共損失65萬615元 │ │00000000│ │ │
│ │ │。 │ │4號帳戶 │ │ │
│ │ │ ├───────┼────┤ │ │
│ │ │ │⑶15萬123 元 │許鈺豐彰│ │ │
│ │ │ │ │化銀行天│ │ │
│ │ │ │ │母分行帳│ │ │
│ │ │ │ │號009-53│ │ │
│ │ │ │ │00000000│ │ │
│ │ │ │ │0700號帳│ │ │
│ │ │ │ │戶 │ │ │
│ │ │ ├───────┼────┤ │ │
│ │ │ │⑷20萬123 元 │附表二編│ │ │
│ │ │ │ │號39⑴帳│ │ │
│ │ │ │ │戶 │ │ │
│ │ │ ├───────┼────┤ │ │
│ │ │ │⑸10萬123元 │附表二編│ │ │
│ │ │ │ │號39⑶帳│ │ │
│ │ │ │ │戶 │ │ │
├──┼───┼──────────┼───────┼────┼─────┼──────────┤
│100 │陳志鵬│於103 年9 月13日晚上│2 萬9,912元 │附表二編│警詢筆錄、│張志達犯三人以上共同│
│(追│ │9 時23分許,由詐騙集│ │號37帳戶│ATM 交易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加起│ │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 │ │細及報案資│徒刑壹年。 │
│訴)│ │志鵬佯稱:其於奇摩商│ │ │料(偵3565│ │
│ │ │城購物時重複下訂單,│ │ │卷四第130 │ │
│ │ │請依指示取消,避免重│ │ │至132 、 │ │
│ │ │複扣款云云,致陳志鵬│ │ │134 至136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 │ │、199 至 │ │
│ │ │9 時30分依詐騙集團成│ │ │203 頁) │ │
│ │ │員指示匯款29,912元至│ │ │ │ │
│ │ │指定帳戶,共損失2 萬│ │ │ │ │
│ │ │9,912 元。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開戶人(另│人頭帳戶帳號資料 │提款車│提款時間│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
│ │行偵辦) │ │手 │ │單位:新臺幣) │
├───┼─────┼───────────┼───┼────┼────────────┤
│1 │鍾恒聞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宜蘭分│黃宗垵│103年8月│9萬1,240元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1日 │ │
│ │ │號帳戶 │ │ │ │
├───┼─────┼───────────┼───┼────┼────────────┤
│2 │翁欣雅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8萬9,23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日 │ │
│ │ │帳戶 │ │ │ │
├───┼─────┼───────────┼───┼────┼────────────┤
│3 │劉勝利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8萬7,83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日 │ │
│ │ │帳戶 │ │ │ │
├───┼─────┼───────────┼───┼────┼────────────┤
│4 │劉勝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黃宗垵│103年8月│7萬4,900元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3日 │ │
│ │ │號帳戶 │ │ │ │
├───┼─────┼───────────┼───┼────┼────────────┤
│5 │陳慧玲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4年8月│19萬6,255 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4-5日 │ │
│ │ │帳戶 │ │ │ │
├───┼─────┼───────────┼───┼────┼────────────┤
│6 │李心彤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黃宗垵│104年8月│12萬30元 │
│ │ │司帳號000-00000000000 │ │4日 │ │
│ │ │號帳戶 │ │ │ │
├───┼─────┼───────────┼───┼────┼────────────┤
│7 │張琬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4年8月│29萬9,975 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4-6日 │ │
│ │ │5159號帳戶 │ │ │ │
├───┼─────┼───────────┼───┼────┼────────────┤
│8 │葉宸雅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4年8月│9萬9,025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 號│ │5日 │ │
│ │ │帳戶 │ │ │ │
├───┼─────┼───────────┼───┼────┼────────────┤
│9 ⑴ │陳隆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8萬5,870 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7日 │ │
│ │ │171505號帳戶 │ │ │ │
├───┼─────┼───────────┼───┼────┼────────────┤
│9 ⑵ │陳隆斌 │陽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黃宗垵│103年8月│8萬40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或其所│7日 │ │
│ │ │戶 │屬詐欺│ │ │
│ │ │ │集團成│ │ │
│ │ │ │員 │ │ │
├───┼─────┼───────────┼───┼────┼────────────┤
│10 │駱明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湖分│黃宗垵│103年8月│12萬6,055 元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9日 │ │
│ │ │1 號帳戶 │ │ │ │
├───┼─────┼───────────┼───┼────┼────────────┤
│11 │張倢瑀(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黃宗垵│103年8月│13萬4,350 元 │
│ │張美玲)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日 │ │
│ │ │0 號帳戶 │ │ │ │
├───┼─────┼───────────┼───┼────┼────────────┤
│12 │鄭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3萬3,745 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0日 │ │
│ │ │51229 號帳戶 │ │ │ │
├───┼─────┼───────────┼───┼────┼────────────┤
│13 │王俐嵐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9萬9,770 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1日 │ │
│ │ │165835號帳戶 │ │ │ │
├───┼─────┼───────────┼───┼────┼────────────┤
│14 │鄭翔羽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3萬6,045 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2-13日 │ │
│ │ │85610 號帳戶 │ │ │ │
├───┼─────┼───────────┼───┼────┼────────────┤
│15 │陳宏維 │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黃宗垵│103年8月│14萬9,465 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日 │ │
│ │ │帳戶 │ │ │ │
├───┼─────┼───────────┼───┼────┼────────────┤
│16 │陳聖皓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9萬2,200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3日 │ │
│ │ │81099 號帳戶 │ │ │ │
├───┼─────┼───────────┼───┼────┼────────────┤
│17 │陳聖皓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7萬1,035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3日 │ │
│ │ │帳戶 │ │ │ │
├───┼─────┼───────────┼───┼────┼────────────┤
│18 │徐以凡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35萬60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4-15日 │ │
│ │ │289912號帳戶 │ │ │ │
├───┼─────┼───────────┼───┼────┼────────────┤
│19 │劉洋銘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38萬4,190 元 │
│ │ │號000-00005320190651號│ │14-17日 │ │
│ │ │帳戶 │ │ │ │
├───┼─────┼───────────┼───┼────┼────────────┤
│20 │傅文君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31萬2,295 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5-16日 │ │
│ │ │787634號帳戶 │ │ │ │
├───┼─────┼───────────┼───┼────┼────────────┤
│21 │林麗蓉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9萬8,700元 │
│ │ │號000-00002710770679號│ │16日 │ │
│ │ │帳戶 │ │ │ │
├───┼─────┼───────────┼───┼────┼────────────┤
│22⑴ │温珈焄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2萬30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8日 │ │
│ │ │12192 號帳戶 │ │ │ │
├───┼─────┼───────────┼───┼────┼────────────┤
│22⑵ │温珈焄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1萬9,800 元 │
│ │ │限公司經國分行帳號822-│或其所│18-19日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屬詐欺│ │ │
│ │ │ │集團成│ │ │
│ │ │ │員 │ │ │
├───┼─────┼───────────┼───┼────┼────────────┤
│22⑶ │温珈焄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4萬1,360 元 │
│ │ │限公司新竹分行帳號012-│或其所│18日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屬詐欺│ │ │
│ │ │ │集團成│ │ │
│ │ │ │員 │ │ │
├───┼─────┼───────────┼───┼────┼────────────┤
│22⑷ │温珈焄 │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黃宗垵│103年8月│7萬3,025元 │
│ │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或其所│18日 │ │
│ │ │48號帳戶 │屬詐欺│ │ │
│ │ │ │集團成│ │ │
│ │ │ │員 │ │ │
├───┼─────┼───────────┼───┼────┼────────────┤
│23 │黃鈺蘋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黃宗垵│103年8月│10萬7,630 元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 │19日 │ │
│ │ │11130 號帳戶 │ │ │ │
├───┼─────┼───────────┼───┼────┼────────────┤
│24 │劉家響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10萬2,315 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9-20日 │ │
│ │ │帳戶 │ │ │ │
├───┼─────┼───────────┼───┼────┼────────────┤
│25 │傅炳堯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14萬9,965 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20日 │ │
│ │ │戶 │ │ │ │
├───┼─────┼───────────┼───┼────┼────────────┤
│26 │梁芝涵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9萬4,44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1日 │ │
│ │ │帳戶 │ │ │ │
├───┼─────┼───────────┼───┼────┼────────────┤
│27 │林憶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萬丹分│黃宗垵│103年8月│13萬7,950 元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3日 │ │
│ │ │6 號帳戶 │ │ │ │
├───┼─────┼───────────┼───┼────┼────────────┤
│28 │蕭梅君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10萬3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4日 │ │
│ │ │帳戶 │ │ │ │
├───┼─────┼───────────┼───┼────┼────────────┤
│29 │陳榮傑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8月│9萬7,00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5日 │ │
│ │ │帳戶 │ │ │ │
├───┼─────┼───────────┼───┼────┼────────────┤
│30 │高綱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湖分│黃宗垵│103年9月│14萬9,820 元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日 │ │
│ │ │1 號帳戶 │ │ │ │
├───┼─────┼───────────┼───┼────┼────────────┤
│31 │尤曉惠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9月│9萬9,93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4日 │ │
│ │ │帳戶 │ │ │ │
├───┼─────┼───────────┼───┼────┼────────────┤
│32 │田嘉雯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9月│14萬9,930 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6日 │ │
│ │ │帳戶 │ │ │ │
├───┼─────┼───────────┼───┼────┼────────────┤
│33 │林孟蘭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9月│20萬35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6日 │ │
│ │ │帳戶 │ │ │ │
├───┼─────┼───────────┼───┼────┼────────────┤
│34 │劉嘉琪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陳隆斌│103年9月│19萬5,735 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9-10日 │ │
│ │ │帳戶 │ │ │ │
├───┼─────┼───────────┼───┼────┼────────────┤
│35 │許詩雍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9月│10萬6,130 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日 │ │
│ │ │帳戶 │ │ │ │
├───┼─────┼───────────┼───┼────┼────────────┤
│36 │劉信宏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黃宗垵│103年9月│9萬9,93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日 │ │
│ │ │帳戶 │ │ │ │
├───┼─────┼───────────┼───┼────┼────────────┤
│37 │胡志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黃宗垵│103年9月│13萬7,755元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3日 │ │
│ │ │2 號帳戶 │ │ │ │
├───┼─────┼───────────┼───┼────┼────────────┤
│38 │温統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黃宗垵│103年8月│58萬9,985元 │
│ │ │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6日至9 │ │
│ │ │579 號帳戶 │ │月1日 │ │
├───┼─────┼───────────┼───┼────┼────────────┤
│39⑴ │龍定衫 │渣打商銀竹東分行帳號05│黃宗垵│103年9月│60萬元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9日 │ │
├───┼─────┼───────────┼───┼────┼────────────┤
│39⑵ │龍定衫 │第一商銀竹東分行帳號00│黃宗垵│103年9月│30萬元 │
│ │ │0-00000000000 帳戶 │ │6-9日 │ │
├───┼─────┼───────────┼───┼────┼────────────┤
│39⑶ │龍定衫 │臺灣中小企銀竹東分行帳│黃宗垵│103年9月│30萬元 │
│ │ │號000-00000000 000號帳│ │6-9日 │ │
│ │ │戶 │ │ │ │
├───┼─────┼───────────┼───┼────┼────────────┤
│40⑴ │魏承皓 │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黃宗垵│103年9月│11萬9,850 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5日 │ │
│ │ │號帳戶 │ │ │ │
├───┼─────┼───────────┼───┼────┼────────────┤
│40⑵ │魏承皓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8-35│黃宗垵│103年9月│12萬9,565 元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5日 │ │
├───┼─────┼───────────┼───┼────┼────────────┤
│40⑶ │魏承皓 │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帳│黃宗垵│103年9月│9萬8,100元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 │5日 │ │
│ │ │帳戶 │ │ │ │
└───┴─────┴───────────┴───┴────┴────────────┘
附表三:
┌─┬─────┬─────┬─────┬─────────────┐
│編│時間 │地點 │開戶人(業│人頭帳戶帳號資料 │
│號│ │ │另行起訴)│ │
├─┼─────┼─────┼─────┼─────────────┤
│1 │103年8月10│新竹市市區│鄭旻 │附表二編號12帳戶 │
│ │日前某時 │某處 │ │ │
├─┼─────┼─────┼─────┼─────────────┤
│2 │103年8月13│新竹市文昌│陳聖皓 │附表二編號16、17帳戶 │
│ │日前某時 │街某處 │ │ │
├─┼─────┼─────┼─────┼─────────────┤
│3 │103年8月19│新竹市市區│劉家響 │附表二編號24帳戶 │
│ │日前某時 │某處 │ │ │
├─┼─────┼─────┼─────┼─────────────┤
│4 │103年8月26│新竹市中山│温統元 │附表二編號38帳戶 │
│ │日前某時 │路城隍廟附│ │ │
│ │ │近 │ │ │
├─┼─────┼─────┼─────┼─────────────┤
│5 │103年8月18│新竹市市區│温珈焄 │附表二編號22(1)至22(4)帳戶│
│ │日前某時 │某處 │ │ │
├─┼─────┼─────┼─────┼─────────────┤
│6 │103年8、9 │龍定衫位於│龍定衫 │附表二編號39(1)至(3)帳戶 │
│ │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 │ │
│ │ │鎮杞林路10│ │ │
│ │ │號住處附近│ │ │
├─┼─────┼─────┼─────┼─────────────┤
│7 │103年8、9 │魏承皓位於│魏承皓 │附表二編號40(1)至(3)帳戶 │
│ │月間某日 │新竹縣竹東│ │ │
│ │ │鎮新生路12│ │ │
│ │ │8號住處 │ │ │
└─┴─────┴─────┴─────┴─────────────┘
附表四:扣案物(扣押物品清單,見105 年度審易字第42號卷一第167 至168 頁)及沒收宣告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或│沒收與否│
│ │ │ │持有人 │ │
├──┼───────────┼─────┼────┼────┤
│1 │現金 │326,600元 │張志達 │沒收 │
├──┼───────────┼─────┼────┼────┤
│2 │現金 │4,600元 │黃宗垵 │不予沒收│
├──┼───────────┼─────┼────┼────┤
│3 │現金 │300,000元 │陳隆斌 │不予沒收│
├──┼───────────┼─────┼────┼────┤
│4 │現金 │499,900元 │張志達 │不予沒收│
├──┼───────────┼─────┼────┼────┤
│5 │提款卡 │9張 │黃宗垵 │沒收 │
├──┼───────────┼─────┼────┼────┤
│6 │空白本票 │1本 │黃宗垵 │不予沒收│
├──┼───────────┼─────┼────┼────┤
│7 │黑色眼鏡鏡框 │1個 │黃宗垵 │沒收 │
├──┼───────────┼─────┼────┼────┤
│8 │鴨舌帽(黑/ 紅各1 個)│2個 │黃宗垵 │沒收 │
├──┼───────────┼─────┼────┼────┤
│9 │點鈔機 │1個 │黃宗垵 │沒收 │
├──┼───────────┼─────┼────┼────┤
│10 │陳隆斌身分證影本 │2張 │張志達 │不予沒收│
├──┼───────────┼─────┼────┼────┤
│11 │存摺、手札、身分證影本│19張 │黃宗垵 │沒收 │
├──┼───────────┼─────┼────┼────┤
│12 │存摺 │6本 │黃宗垵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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