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易,722,2016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12 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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