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竹交簡,733,2016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交簡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9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振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振廣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 巷00號住處內飲用白酒1 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中午12時許起至下午2 時許止,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RD-631 號,應予更正)自小客貨車前往其母賴玫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賴玟瑩,應予更正)位於新竹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與賴玫瑩發生爭吵。

劉振廣返回住處後,竟又心生不滿,接續前開酒後駕車之犯意,再於同日下午5 時許起至晚上7 時許止,駕駛上開自小客貨車至賴玫瑩前揭住處前,並駕駛前開自小客貨車衝撞其母住處鐵門及賴玫瑩所有、停放於門前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鐵門及機車受損(所涉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嗣因賴玫瑩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處理後發現劉振廣身上有酒味,乃於同日晚上7 時59分許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達每公升1.0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劉振廣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

(三)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及現場照片8 張。

(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員警陳仲軍製作之偵查報告1 份。

(五)按102 年6 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而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其肇事率為一般的2 倍,且會有複雜技巧障礙及駕駛能力變差之情況出現;

達0.40毫克,其肇事率為一般的6 倍,且會有感覺障礙;

達0.55毫克,其肇事率為一般的10倍,平衡感與判斷力皆產生障礙(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酒類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上揭自小客貨車上路,因酒後情緒高漲與母親發生爭吵後,以上開車輛衝撞其母住處鐵門與機車,嗣經其母報警後,員警到場處理時發現其身上有酒味而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毫克。

是以,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服用酒類,於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07毫克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其所為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境貧寒、目前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