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竹交簡附民,24,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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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林壎煖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仲豪律師
被 告 黃紹軒
訴訟代理人 林政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竹交簡字第32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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