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竹交簡附民,33,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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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姚鈞菱
被 告 陳財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交簡字第14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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