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竹秩,16,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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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竹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張凱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 年11月1 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500211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喬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 年9 月15日晚上8 時11分許起至105 年10月5 日下午4 時44分許止。

(二)地點:新竹市○○路00號。

(三)行為: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棍共10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查獲,並有網頁列印畫面為證。

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移送人所販賣之甩棍係屬行政院95年5 月30日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A 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列之警棍類,有內政部警政署105 年9 月21日警署行字第1050144366號函在卷可稽,自屬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未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販賣,是被移送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棍,核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後之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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