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竹簡附民,30,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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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后則怡
楊朝斌
被 告 裴智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42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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