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竹簡附民,39,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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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張美珍
被 告 鍾明倫
上列被告因被告本院105年度竹簡字第5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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