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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保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保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徐保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103年9月3日及103年8月2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年8月及7月確定,於103年1月28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8月16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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