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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靖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靖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徐靖凱因搶奪、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8月23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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