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169,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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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富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富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劉富汶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7月3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5年8月23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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