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185,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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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如
具 保 人 張世展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公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美如因毒品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2萬元,並由具保人張世展於民國104年8月2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

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14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字第 0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新竹地檢署105年6月28日竹檢坤執公 105執2866字第017737號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3份等附卷可稽;

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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