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05,聲,1377,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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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揚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揚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揚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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