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侵 占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易│有期徒刑7 月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3 年7 月26日下午│103 年7 月26日下午│
│ │3 時許 │1 、2 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第1133 號 │8880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3 年度竹簡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114 │
│ 事 │ │970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3 年11月28日 │104 年8 月27 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3 年度竹簡字第 │104 年度易字第114 │
│ 判 │ │970 號 │號 │
│ 決 ├──┼─────────┼─────────┤
│ │確定│103 年12月30日 │104 年9 月22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 是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4年度執字第 │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
│ │678號(已執畢) │4778號(105.9.22至│
│ │ │106.4.21)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