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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鉦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8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鉦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鉦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鉦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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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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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施用第二級毒品)│
│ │ │質淨重20公克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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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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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7 月15日晚 │104年10月2日中午 │104年9月22日下午某│
│ │間6 時許 │12時許至同日下午5 │時許 │
│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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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號 │第1210號、105年度 │第1732號、105年度 │第1674號、105年度 │
│ │偵字第2659號 │偵字第2659號 │偵字第3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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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804│105年度審訴字第169│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事 │ │號 │號 │451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105年1月5日 │105年5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
│ │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804│105年度審訴字第169│104 年度審易字第 │
│ 判 │ │號 │號 │451 號 │
│ 決 ├───┼─────────┼─────────┼─────────┤
│ │確定日│105年1月5日 │105年5月26日 │105年7月26日 │
│ │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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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 │1342號 │3986號 │ 4251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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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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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9 月23日下午│ │
│ │2 時許至同日下午3 │ │
│ │時5分許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4年度毒偵字 │ │
│號 │第1674號、105年度 │ │
│ │偵字第3549號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 │
│ 後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451│ │
│ 事 │ │號 │ │
│ 實 ├───┼─────────┤ │
│ 審 │判決日│105年7月26日 │ │
│ │期 │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確 ├───┼─────────┤ │
│ 定 │案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451│ │
│ 判 │ │號 │ │
│ 決 ├───┼─────────┤ │
│ │確定日│105年7月26日 │ │
│ │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5年度執字第 │ │
│ │4251號 │ │
│ │(編號3-4 合併定應│ │
│ │執行刑1 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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