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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禮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禮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禮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禮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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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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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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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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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4 日下午4 │104 年6 月28日晚上11│ │
│ │時2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時20分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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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5年度撤緩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91號 │毒偵字第4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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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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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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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90號│105年度竹簡字第299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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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7月22日 │ 105年08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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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 │ │ │
│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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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90號│105年度竹簡字第299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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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8月15日 │ 105年09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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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已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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