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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俊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俊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受刑人於附表編號4 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
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及修正後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温俊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雖附表編號1 、2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4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於105 年8 月12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一份在卷可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温俊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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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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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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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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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 年4 月16日下午│102 年4 月26日上午│102 年4 月27日下午│
│ │某時許 │10時許 │3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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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第1126 號 │第1163號 │4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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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
│ 事 │ │784 號 │775 號 │306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2年10月16日 │102年11月14日 │102年10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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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審易字第 │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
│ 判 │ │784 號 │775 號 │306 號 │
│ 決 ├──┼─────────┼─────────┼─────────┤
│ │確定│102年11月11日 │102年11月14日 │102年11月2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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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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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藥事法 │
│ │ (轉讓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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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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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1 年4 月10日下午│
│ │7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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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
│及案號 │第206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4號│
│ 事 │ │ │
│ 實 ├──┼─────────┤
│ 審 │判決│103年11月12日 │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54號│
│ 判 │ │ │
│ 決 ├──┼─────────┤
│ │確定│103年11月30日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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